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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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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欣阳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01803

出版时间2010-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2元

货号6823826

上书时间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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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郭欣阳,女,1980年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人,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学、刑事司法制度。至今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合著、参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外国刑事司法制度》等法学类著作、教材九部。

目录
办案理念错误/1

 有罪推定带来的恶果/2

 疑罪从轻――错案的又一重原因/10

 疑罪要敢于从无/17

 错判还是错放/26

 正确运用办案经验,防止冤假错案/33

 必须重视无罪证据/42

 司法人员不良心理对办案的影响/51

 破案不可片面追求速度/60

 证据审查判断错误/70

 虚假的证人证言引发的错案/71

 被害人临终陈述的证据能力/78

 未成年人证言的认证/88

 伪证造成的错案/104

 对证据证明力的错误审查评断易导致错案/113

 正确运用犯罪前科。避免制造冤假错案/122

 有罪判决的证据采信标准/131

 测谎结论的作用/140

 构成证据链的要求/153

 鉴定结论方面的错误/161

 鉴定结论造假可能造成错案/162

 盲目迷信DNA鉴定引发的错案/173

 虚假精神病鉴定导致的错案/182

 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问题/193

 DNA鉴定能够预防刑事错案/200

 血型鉴定错误引发的错案/213

 血型鉴定的证据效力/223

 办案程序违法/231

 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定程序/232

 侦查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案/242

 公、检、法联合办案容易造成错案/250

 有效质证是防止错案的必经程序/259

 庭审质证不能走过场/267

 先定后审,危害无穷/276

 调查取证不规范/283

 增强物证意识,防止冤假错案/284

 必须重视物证的收集和保管工作/293

 侦查阶段必须全面收集现场痕迹物证/302

 被害人指认错误造成的错案/311

 证明的错误/319

 有罪判决的证明对象/320

 “证实”方法可能导致错案/328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336

 间接证据的证明机制/344

 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成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354

 诉讼双方的证明责任/361

 口供导致的错误/368

 虚假口供:刑事错案的元凶/369

 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可能造成错案/378

 口供的审查认定/387

 翻供时的口供认定问题/396

 刑讯逼供的错误/404

 刑讯逼供――刑事错案的“标签”/405

 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418

 外部干扰导致错案/426

 司法与个案民意/427

 其他/437

 辩护在预防刑事错案中的作用/438

 后记/451

内容摘要
    当公安机关的尸检结果表明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时,之前曾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的杨宗发一家就成为本案的重大嫌疑对象。在办案人员强大的刑讯逼供面前,杨宗发承认自己作为主谋杀害了母亲。从杨宗发被侦查机关拘留到承认犯罪事实,不到20小时。可以说办案机关的神速破案与强有力的侦讯措施密不可分。当地媒体在不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纷纷报道杨宗发的杀人事实,预先对杨宗发进行了有罪宣判。与很多错案类似,原审法院在被告人均翻供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杨宗发一家也因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很后,关键证人或者真凶的出现才使得省高院作出了无罪的宣告。纵观本案,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的诸多错误是导致错案形成的直接原因。这些侦查阶段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反应出一个问题,即公安机关侦查之初就已经形成了先人为主、急于破案的错误心理。正是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侦查机关和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

     发现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快速破案无疑是刑事侦查人员的首要任务。但是,刑事侦查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侦查人员必须通过现有的证据去认识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这种从现在去认识过去、从结果去认识原因的逆向活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侦查破案必须建立在全面收集证据、认真核实证据之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等思维活动,小心谨慎地复原案件的本来面目。而本案的侦查工作恰恰走入了一味追求效率的误区,缺少全面收集证据、认真核实证据这些关键步骤,仅凭对嫌疑对象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就宣布破案,侦查工作显得既简单又粗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本案也反映出了我国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一个“通病”,即办案人员巨大的工作压力。在发生恶性案件之后,当地行政、权力机关往往通过命令、指示等方式要求办案机关“快查速办”,保证及时侦破案件。这种命令的初衷是好的,能够优选限度地消除当地人民生活的恐惧感,保证当地生产、生活的安定性。而且在命令、要求之中,往往隐含着行政奖惩措施。对于某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大案要案,侦查机关除了要在“限时破案”的强大压力下工作之外,还要面对可能的晋升、物质或荣誉奖励等“诱惑”。试想,在侦破案件速度和个人现实利益紧密挂钩的情况下,正常的人都会产生尽快破案以获取丰厚奖励的想法。是否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是否在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收集证据,有没有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判断等问题都无法成为办案人员关注的中心,反而成为他们“立功受奖”的障碍。

     由此侦查效率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的矛盾是侦查阶段很为明显和突出的问题。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惩罚犯罪一般通过追求实体公正来实现,而程序公正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如果在侦查中片面追求惩罚犯罪,漠视程序公正,一味追求侦查效率,就容易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相反,如果把人权保障放在首位,侦查机关没有任何压力,那么刑事诉讼活动也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侦查效率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呢?

主编推荐
《刑事错案评析》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精彩内容
《刑事错案评析》中汇集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的48个错案案例,多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且经过法院一审判决有罪后该有罪判决又被推翻的刑事案件。这48个错案的案情是复杂的、情景化的,反映的致错因素也是多样的,既可能是刑事诉讼主体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是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问题,甚至可能隐含着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但无论是导致刑事错案的主体因素,还是环境因素,很终都要通过证据来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因此,导致刑事错案的证据因素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这48个错案案例无一不蕴涵着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亟待改革或完善的诸多问题,有的反映了侦查人员在取证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反映了诉讼双方在举证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反映了诉讼双方在质证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反映了审判人员在认证环节存在的问题,还有的体现了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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