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行政:一门行动的学问:an action ori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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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一门行动的学问:an action ori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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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罗伯特·登哈特(Robert B. Denhardt), (美)珍妮特·登哈特(Janet V. Denhardt)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19737

出版时间2013-05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7968115

上书时间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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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罗伯特.登哈特(Robert B. Denhardt)博士是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终身荣誉教授、领导学和伦理学林肯讲席教授、公共事务学院院长,特拉华大学客座教授。作为国家公共行政研究院院士,登哈特博士曾任美国公共行政学会,该学会在促进很好公共服务方面居于全国*先地位。
罗伯特?登哈特博士著书包括《新公共服务》(The New Public Service)等19本,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了学术论文一百多篇,主要涉及公共部门管理、战略规划和公共生产力、组织行为等领域。他的*新著作是《领导之舞》(The Dance of Leadership)。
珍妮特?登哈特(Janet V. Denhardt)博士是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公共行政系教授,编著过3本书,包括与罗伯特合著的《新公共服务》(The New Public Service),还在《公共行政评论》(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等刊物上发表了二十多篇专题论文和文章。她的*新著作是《领导之舞》(The Dance of Leadership)。

目录
章 公共组织中的个人行为 1 
何谓公共行政? 1 
为什么要研究公共行政? 7 
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的主题 13 
公共行政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16 
小结与行动启示 20 
术语与定义 20 
思考题 21 
案例与练习 21 
拓展阅读 23 
附录: 联邦人事管理总局的核心行政素质一览表 24 
第2章 公共行政的政治环境 27 
行政组织与行政领导 28 
与立法部门的关系 39 
与司法部门的关系 53 
小结与行动启示 59 
术语与定义 60 
思考题 61 
案例与练习 62 
拓展阅读 62 
第3章 公共行政的组织间背景 64 
政府间关系的发展 66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87 
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92 
小结与行动启示 98 
术语与定义 99 
思考题 100 
案例与练习 100 
拓展阅读 101 
第4章 公共服务的伦理学 103 
伦理思考的途径 103 
行政责任问题 109 
个体的伦理问题 114 
管理伦理 121 
小结与行动启示 123 
术语与定义 124 
思考题 124 
案例与练习 125 
拓展阅读 127 
附录: 美国公共行政学会伦理准则 128 
第5章 组织设计和组织管理 130 
第6章 规划、执行和评估 157 
第7章 预算编制与财政管理 193 
第8章 人力资源管理 232 
第9章 公共组织中的领导和管理技巧 267 
0章 行政改革与技术 297 
1章 公共服务的未来 325 
各章参考文献 335 
附录一些学术期刊和机构的网址 349 
索引 351

内容摘要
实质上,最高法院坚持认为,通过国会议员的选举以及州长和市长的影响,各州都充分参与了国家立法过程,从而在政治上使自己卸下了繁琐的立法重任。既然如此,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可以在那些先前被认为是保留给各州的权力领域内行事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而不是司法行动来决定。因此,各州的权利被视为产生了政治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
  在“南卡罗莱纳州诉贝克案”(South Carolinav.Baker,1988)中,最高法院形成了类似的论点。当时,许多人将这个案例看作是对宪法第十修正案关于各州权利的盖棺定论。南卡罗莱纳州质疑联邦政府是否有权利对各州发行的债券的形式发号施令。最高法院不仅回答“是”,还表明联邦政府有权收取免税债券挣得的收入税。显然,如果联邦政府有这一权利,那么各州将不得不直接与发行债券的私人公司竞争。虽然政治领导人尽力向债券市场保证,联邦政府不会通过侵犯各州发行免税债券能力的方式来平衡其预算,但是一些此类提议被引进了国会。正如你能想象的,各州和地方对国会侵犯州财政的关键领域是多么的愤怒,但是,各州再一次被排除在司法纠正之外,并且被迫依赖其政治权力来确保国会不对州和地方债券实施征税。
  加西亚案和南卡罗莱纳州案为联邦政府进入曾被认为是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范围的领域开了先河。当然,州和地方官员见证了联邦政府所实施的从控制老鼠到限定最低饮酒年龄的诸多行为,从而怀疑国会的自我约束力。至少,加西亚案和南卡罗莱纳州案为针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而扩大的联邦行动设定了先例。
  然而,我们不应该急于做判断,因为过去十年里所传承下来的最高法院判决大多是通过4到5票来决定的,而且在一些关键案例中,多数判决都清楚地重申了州政府的主权,例如,“纽约诉合众国案”(1992)、“佛罗里达州塞米诺尔部落诉佛罗里达案”(Seminole Tribeof Floridav.Florida1996)、“普林兹诉合众国案”(1997)以及“奥尔登诉缅因州案”。事实上,近来有关正在形成的司法联邦主义的评论表明,大多数意见坚持主张“州主权不可侵犯,不仅是因为它扎根于国家的宪法结构之中,而且是因为这种侵犯从根基处损坏了美国民主的运行”(Wise2001,p.354)。
  这些案例处理的是联邦政府对各州和地方的权力问题,但是有关州对地方政府的权力,有人提出了一些不太复杂的问题。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政府间关系的体系没有给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配置各自独立的权力范围,而只是把地方政府看作“州的产物”,它们仅仅拥有州所赋予的权力。1868年,狄龙(John Dillon)大法官在著名的“狄龙规则”①(Dillon s Rule)中宣布,城市只拥有他们所持的特许证里所授予的那些权力,和那些经由公示的权力所完全默认的权力,以及那些对于授予他们特许证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力。换句话说,根据“狄龙规则”,地方只拥有狭窄的活动范围,在这一狭隘范围之外,州掌控着一切。“狄龙规则”已经有所放松,尤其是在那些通过“地方自治条款”(home-ruleprovi-sions)赋予城市更大自主权的各州,但是地方政府的权力仍然直接来源于州政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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