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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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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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0559

出版时间2017-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98元

货号9180803

上书时间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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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一、宪法及相关法
  1.宪法
  2.选举、代表
  3.国家机构组织
  4.立法制度
  5.民族区域自治
  6.基层自治组织
  7.国家赔偿
二、民法商法
  1.总类
  2.物权
    (1)综合
    (2)担保
    (3)农村土地承包
  3.债权
    (1)合同
    (2)招投标、拍卖
  4.婚姻、继承、收养
  5.侵权
  6.商法
    (1)公司企业
    (2)保险
    (3)票据
    (4)证券
三、行政法
  1.总类
  2.人事
  3.公安
  4.交通运输
  5.司法行政
  6.教育、文化
  7.卫生、计划生育
  8.旅游
  9.环境保护
  10.土地
  11.房地产
四、经济法
  1.财政
  2.工商管理
  3.质量监督
  4.国有资产监管
  5.审计
五、社会法
  1.社会组织
  2.社会保障
  3.特殊保障
  4.劳动用工
  5.安全保障
六、刑法
七、程序法
  1.刑事诉讼
  2.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4.非诉讼程序

内容摘要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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