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保障 假一赔十 可开发票
¥ 36.41 6.3折 ¥ 58 全新
仅1件
作者周明
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10126065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10981641
上书时间2025-01-05
周萌。男,1975年9月出生。江西直水人.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美国湖滨大学访问学者。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专职人员。主持省舒级以上课题十多项,其中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项,发表论文50余篇.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2项。研究方向:信息披露,技术创新管理
2自愿性信息披露概述及理论基础2.1 自愿性信息披露基本概述
2.1.1 自愿性信息披露概念界定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环境保护和社区责任、公司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管理人员自主性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大特点①。
2.1.2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点
(1)披露意愿的自主决策性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企业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按照统一固定的规范且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而必须公开的信息。当前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完全由企业经营者按照公司的需求和意愿进行而不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来自主决策如何进行披露。
(2)披露内容多样性
公司经营者会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诉求或者管理层本身的诉讼来选择相关内容进行披露。因此当前国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十分多样,涵盖了企业治理信息、社会责任信息、风险控制信息和项目投资信息等等。
(3)披露形式灵活性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尚未出台统一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要求,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如何进行披露,披露的形式灵活多样。因此许多企业目前会采用公司年度报告、中报或者季报,甚至临时公告来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4)披露不确定性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三个方面的不确定性。第一,披露时间的不确定,由于公司披露动机和披露诉求的不同,他们选择披露的时间自然不相同;第二,披露内容的不确定,由于各个企业管理层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不同,加之当前监管部门也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指导意见,导致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十分繁杂;第三,披露的渠道不确定,由于披露内容的不确定,直接导致披露的渠道也不能确定,另外,各个企业管理层对于披露渠道的喜好也不一样,因此每个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渠道自然而然也不同。
2.1.3 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的关系
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我国上市公司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相关要求为依据,在规定的时间按合适的方式向外部投资者披露出公司相关的经营信息。这样做是为了建立公开公平的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利益保护机制,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制度。
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都有各自的披露重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互补。强制性信息披露主要是受到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而形成的,它必须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为企业外部公众提供基础的信息。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是企业管理层根据自身内在动机而有选择地披露信息,可以为外部公众提供额外的信息。因此,这两种信息披露方式形成互补,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在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上具有共同的制度导向,需实现平衡发展才能适应公司的对外披露需求。现代适度管制理论强调,现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允许砥种披露制度的共存,但是需要呈现出主次。当前,占主要披露职能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但还是希望自愿性信息披露提供补充。因此,监管部门在设计两种制度职能时,应该着重考虑将强制性信息披露作为企业对外披露重要决策的渠道,而将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企业对外披露关键信息的渠道,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两种制度的平衡发展,最终实现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
此外,本书也比较了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异同,如下表2.1......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