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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育,范进学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73736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1356143
上书时间2025-01-04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使得萦绕在我国宪法学者心头已久的“宪法司法化”论题第一次有了完整的司法具象。齐玉苓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拟以上诉人齐玉苓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事由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批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该批复和判决被认为是我国人民法院首次以宪法规范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因此引发了宪法学界长达二十年的宪法司法化讨论。
齐玉苓案曾被认为是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其开创性地位可谓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然而,如果用今天的眼光重新检视,这种说法恐怕是一种“美丽的误读”。按照梁慧星教授的理解,在齐玉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批示,虽然援引了基本权利的内容,但没有涉及宪法的具体条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我国《宪法》第46条,但也同时援引了我国《教育法》第9条,两者的第1款表述完全相同,且都是原则性表示。因此,《宪法》没有提供具体裁判规则,真正提供法律依据仍然是原《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因此,“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只是作为解释的根据。所采用的解释方法,是合宪性解释,而与所谓‘宪法的司法化’无关”。①因此,准确地说,齐玉苓案涉及的是民事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是首个被当作宪法案件而受到极大关注的合宪性解释案件。
梁慧星教授在此处提到的“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在我国法学领域曾经属于一个理论上完全陌生的概念。不仅在法学教材中难觅踪迹,就连部门法、方法论专著上也是偶有提及。梁慧星教授是最早将“合宪性解释”概念引入大陆法学界的学者之一。他在这里提到的“合宪性解释”,原本只是作为法律解释方法零星存在于民法法学方法论的讨论中,实践中尚未多见。齐玉苓案之所以被误读为宪法适用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案件,原因之一在于早期学界在方法概念上的缺失。
如果以法院援引宪法规范进行判决来界定宪法司法化,那么齐玉苓案并不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唯一一案”,甚至既不是第一案,也不是最后一案。我国法院采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第一个判例,是天津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工伤概不负责案。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作出(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虽然齐玉ど案批复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释[2008]15号司法解释的决定中“已停止适用”,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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