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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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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艳平著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ISBN9787513623926

出版时间2012-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9元

货号8004073

上书时间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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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马艳平:男,山西交口人。1998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获山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至今任教于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公共管理系。 2001年至2008年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08年至今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学院公共管理系法律与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兼任山西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山西交通广播电台“律师热线”栏目、太原电视台法制频道常年节目嘉宾,担任数家企业法律顾问。

目录
章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念、特征 

 二、合同分类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三、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四、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的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六、格式条款法律适用 

 七、缔约过失责任和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和要件 

 二、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三、无效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六、表见代理制度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 

 订立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三、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履行规则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五、合同履行抗辩权 

 六、代位权制度 

 七、撤销权制度 

 八、合同履行中的其他规则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 

 二、合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担保 

 节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意义 

 二、合同担保的立法状况 

 三、合同担保的特性 

 四、合同担保的方式 

 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责任 

 ……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赠与合同 

 第十一章借款合同 

 第十二章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承揽合同 

 第十四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五章运输合同 

 第十六章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十七章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第十八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九章合同纠纷诉讼实务 

 重要术语索引表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利率按年利5.6%计算,并由海外贸易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期限内,金盾公司经与商业银行协商,将利率调整为年利4.32%,但并未通知保证人海外贸易公司。借款到期后,金盾公司无力偿还,商业银行要求海外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海外贸易公司认为主合同当事人未通知其主合同变更的情况,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发生纠纷。
  债权人、债务人对合同内容变更对从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
  (二)合同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1999年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具体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情势变更的含义、要件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产生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变更或者解除。
  (1)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情势”是作为合同基础关系的客观事实,或者合同目的赖于实现的客观事实,诸如国家政策、政府行为、行政措施、物价、市场模式等。“变更”指特定事实发生了异常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也可以是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罢工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认定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应当以合同基础是否丧失、当事人目的能否实现、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因素为具体标准。
  (2)作为情势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这是情势变更的主观条件。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无法预见”的判断,应当根据交易惯例、商业习惯、客观环境等进行确定,并且符合普通人惯常思维,如2003年“非典”重大疫情,或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件,按照通常人的认知是无法预料的,应属于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

主编推荐
《合同法实务》的受众,,基于合同的基础理论及其法律适用的阐述,可为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合同法律教材。第二,基于大量的实务事例和法律条款运用的分析,可为法律实务工作者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基于观点辨析和理论知识的论述,可与合同法律研究者共勉。

精彩内容
本书以合同法立法体例“总则”、“分则”为主线,遵循合同实务逻辑,构建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担保、违约责任等知识框架,还结合案例和相关资料系统介绍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具体合同的实务运用,以及合同纠纷产生后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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