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正版保障 假一赔十 可开发票
¥
22.63
6.3折
¥
36
全新
库存6件
作者李华明主编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1350005
出版时间2008-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6元
货号3795817
上书时间2025-01-0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
目录
总序/1
前言/1
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1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原理/1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4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10
一、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10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13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5
四、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30
第三章 亲属制度/37
一、亲属的概念及其分类/37
二、亲系、辈分和亲等/42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46
第四章 结婚制度/53
一、结婚制度概述/53
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程序/58
三、婚姻的无效和撤销/61
四、婚约/63
五、关于特殊群体结婚问题的探讨/64
第五章 夫妻法律制度/68
一、夫妻法律制度概述/68
二、夫妻人身法律关系/72
三、夫妻财产法律关系/80
第六章 亲子关系/90
一、亲子关系概述/90
二、婚生子女/92
三、非婚生子女/95
四、继子女、养子女、人工生育子女/99
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103
第七章 收养制度/111
一、收养制度概述/111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115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120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后果/122
第八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127
一、祖孙关系/127
二、兄弟姐妹关系/130
第九章 离婚制度/135
一、婚姻终止概述/135
二、登记离婚/141
三、诉讼离婚/143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150
第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63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述/163
二、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68
三、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170
四、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172
第十一章 继承制度与继承法/177
一、继承的一般原理/177
二、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181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83
四、继承法的历史发展/186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192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192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194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197
四、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199
五、继承权/200
六、继承权的保护/205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209
一、法定继承概述/209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212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219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224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231
一、遗嘱继承概述/231
二、遗嘱的设立/235
三、遗嘱的法律效力/241
四、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245
五、遗赠/250
六、遗赠扶养协议/254
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260
一、继承的开始/260
二、遗产的接受和放弃/263
三、遗产的保管/264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265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和清偿时问/267
六、遗产的分割/267
七、五保户遗产和无人继承遗产/271
第十六章 涉外、涉侨及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制度/274
一、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274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278
三、涉侨、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287
参考文献/292
后记/294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原理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每个人既是社会的成员,又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婚姻家庭并非自始存在,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关系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婚姻家庭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
婚姻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对现代意义的婚姻可以作如下理解。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对婚姻关系自然属性方面的要求,即同性结合不成为婚姻。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及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陛。近年来,同性恋在西方许多国家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某些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准许同性恋结婚。但是,我们认为“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婚姻制度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需要坚持以男女两性为结婚自然基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明确了婚姻在性别上的条件。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合法的结合。两性结合是人与动物的共同自然属性,在人类社会关系层面,婚姻关系需要得到当时社会婚姻规范的确认,只有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才是法律所规范的婚姻。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换亲、事实婚姻、通奸、姘居等均与婚姻有本质上的差别。
第三,婚姻须为有配偶身份的结合。男女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是为了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包括自然血缘和拟制血缘)为基础的亲属团体,在该团体内的成员共同生活,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对家庭关系可以作以下理解: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以婚姻、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团体是指人与人的组合,家庭是人与人组合的特殊形式,是具有亲属身份的人的结合。②家庭是组织生产、消费的经济共同体,社会经济结构不同,其功能也不同。从家庭产生至今,其一直作为组织教育和消费的基本单位来承担社会职责。
……
媒体评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原理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每个人既是社会的成员,又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婚姻家庭并非自始存在,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关系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婚姻家庭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
婚姻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对现代意义的婚姻可以作如下理解。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对婚姻关系自然属性方面的要求,即同性结合不成为婚姻。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及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陛。近年来,同性恋在西方许多国家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某些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准许同性恋结婚。但是,我们认为“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婚姻制度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需要坚持以男女两性为结婚自然基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明确了婚姻在性别上的条件。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合法的结合。两性结合是人与动物的共同自然属性,在人类社会关系层面,婚姻关系需要得到当时社会婚姻规范的确认,只有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才是法律所规范的婚姻。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换亲、事实婚姻、通奸、姘居等均与婚姻有本质上的差别。
第三,婚姻须为有配偶身份的结合。男女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是为了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包括自然血缘和拟制血缘)为基础的亲属团体,在该团体内的成员共同生活,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对家庭关系可以作以下理解: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以婚姻、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团体是指人与人的组合,家庭是人与人组合的特殊形式,是具有亲属身份的人的结合。②家庭是组织生产、消费的经济共同体,社会经济结构不同,其功能也不同。从家庭产生至今,其一直作为组织教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