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的基本范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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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彬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13039451
出版时间2015-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8元
货号8656183
上书时间2025-01-0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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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竞争法有不同的含义。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关于制止不正当的非法竞争行为的立法;中观意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而广义的竞争法包括正当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现在有些国家的竞争立法呈现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涉竞争的法律融合为一体的趋势。李彬编著的《竞争法的基本范畴研究》则是从中观意义上来讨论竞争法的基本范畴。
作者简介
李彬,女,1979年出生,湖南桃源人,本科、研究生均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院, 2004年进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工作,从事教学工作十余年,主要担任经济法、民商法领域的教学工作,主讲“民法”“物权法”“经济法”等法学本科课程,以及“民商法专题”“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等经济法研究生课程。研究领域涉及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物权法等。自从教以来,多次获得教学质量奖,所主讲的“经济法”也被评为校级优秀课程,发表论文二十余篇,2013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目录
目录
第一章竞争法基本范畴的确立
第一节范畴的释义及范畴体系的建构
一、范畴的释义
二、范畴体系建构的哲学方法
三、怎样建构法学范畴体系
第二节竞争法基本范畴的选择
一、可供选择的竞争法范畴类别
二、市场、竞争、垄断是竞争法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竞争法基本范畴之间的关系
一、第一位阶的基本范畴:市场
二、第二位阶的基本范畴:竞争
三、第三位阶的基本范畴:垄断
第二章市场
第一节市场概念的界定
一、学理
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
三、市场的界定和要件
第二节市场的基本分类
一、以商品的种类来划分,分为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
二、从市场结构来划分,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
三、从传统与新兴的市场类型来划分,分为现实市场和网络市场
第三节竞争法中市场范畴分析
一、市场的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
三、市场份额
第四节典型案例
一、1992年雀巢和巴黎公司
(Nestle & Perrier)案
二、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三、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第三章竞争
第一节竞争概念的界定
一、学理
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
三、竞争的界定与要件
第二节竞争的基本分类
一、从竞争的内容来划分,分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
二、从竞争的存在方式来划分,分为现实竞争和潜在竞争
三、从竞争的产品来划分,分为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和替代产品之间的竞争
四、从竞争的主体来划分,分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卖方之间的竞争和买方之间的竞争
五、从竞争的性质来划分,分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竞争法中竞争范畴分析
一、有效竞争
二、潜在竞争
三、竞争关系
第四节典型案例
一、美国诉海洋银行公司(Marine Bancorporation,Inc.)案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案
第四章垄断
第一节垄断概念的界定
一、学理
二、各国立法
三、垄断的界定与要件
第二节垄断的基本分类
一、按垄断成因划分,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二、按垄断的表现形态划分,分为结构垄断和行为垄断
第三节竞争法中垄断范畴分析
一、自然垄断与合法垄断
二、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
三、结构垄断与行为垄断
第四节典型案例
一、马林克罗特公司诉麦迪帕特公司(Mallinckrodt,IncvMedipart,Inc)案
二、政府“拉郎配”留后遗症,厦门汽车股东
矛盾爆发
三、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案
第五章中国竞争立法中基本范畴的确立
第一节通过立法确认基本范畴是竞争政策的基本选择
第二节中国竞争立法对基本范畴的态度
第三节中国竞争法基本范畴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第三节 中国竞争法基本范畴的立法建议 通过立法,清晰、准确地界定竞争法中的基本范畴,以明确竞争法的目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才能为竞争法的准确适用和进一步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商务部于2003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反垄断立法研讨会中,有学者就曾提出:反垄断法应该对“竞争”这个概念要有所回应,虽然这很困难,但能为以后的法律适用奠定法理学的基础;还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概念的法律解释条款,这有利于把反垄断法置于整个经济生活中考虑,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其他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认为应该在总则中统一解释概念,因为靠前上统一法律的组织倡导的正是这种范式。因此,本文认为在立法中确立竞争法的基本范畴是很好必要的,并建议在总则中对基本范畴作统一的规定。 本文基于上述的分析和理由,以作者对竞争法基本范畴的研究为基础,对中国竞争法中基本范畴的界定,提出如下试拟稿作为总则章的补充部分,供中国立法机关参考。 第 A条 [市场] 本法所称市场是指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而开展竞争的领域,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理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第 B 条 [竞争] 本法所称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优选化,而争夺交易机会的活动。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竞争法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认可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C 条 [垄断] 本法所称垄断是指经营者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以单独或联合、协调行动等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经营活动实行排他性控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法律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或排除公平竞争的联合和协调行为、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垄断。 竞争法主管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自然垄断、法定垄断和企业合并进行规制。 第D条 [市场支配地位、联合和协调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拥有的一种能够控制产品的质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进而可以减少甚至消除竞争的力量或地位。 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或排除公平竞争的联合和协调行为: (一)联合限定价格或者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 (二)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三)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 (四)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其他竞争的行为。 但下列联合行为不属于竞争法止之列: (一)为降低成本,改进品质或者提高效率,而统一商品规格和技术要求或共同研究开发商品的; (二)为促进生产经营和专业化发展而进行优化组合; (三)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生产明显过剩,采取共同行为; (四)为促进进出口,共同参与靠前市场竞争; (五)中小企业为促进自身发展,增强竞争能力,采取共同行为; (六)其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联合行为。 第E条 [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法定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而使某些经营者得以实现垄断和竞争,破坏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自然垄断是指在特定行业中,由于单独一个企业能够比多个企业更有效地提供某种产品而形成的垄断。 法定垄断是指具有经济合理性或有利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主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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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本书针对我国竞争法基本范畴研究的不深入、不系统现状,采用语义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竞争法基本范畴体系的建构及分析进行了一些尝试。首先从总结、借鉴哲学范畴体系建构的方法与步骤入手,推导出法学范畴体系建构应遵循的基本方法,指出法学范畴要重点融合法学特色,考察法律实践,反映法律现象的本质。其次,提炼出竞争法的基本范畴:市场、竞争、垄断,并进一步分析这三者在竞争法基本范畴体系中的层次及关系。再次,比较研究法学、经济学及其他学科对他们的界定,并采纳、吸收其对竞争法有借鉴意义的合理部分,从竞争法的角度归纳和分析它们各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基本分类;再通过考察相关的立法,进一步明确他们的内涵与外延。最后,作者对中国的竞争立法中范畴的确立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该书有利于初学竞争法的读者更全面、深入地掌握竞争法的基本概念,且为中国的竞争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了一定依据。
媒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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