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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顺著
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ISBN9787504694522
出版时间2021-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11735388
上书时间2025-01-04
贾明顺应用物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方向)博士。先后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主管、科技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从事知识产权、科技、法律与政策交叉领域的研究,在《科技与法律》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部分被《法学文摘》等转载。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标准必要专利及其权利滥用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标准必要专利
一、技术标准与标准化组织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的融合
三、标准必要专利
第二节 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一、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目标
二、核心政策1——专利披露规则
三、核心政策2——FRAND原则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概念
一、专利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滥用
第三章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类型表现及成因
第一节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类型表现
一、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权利滥用
二、专利许可过程中的权利滥用
三、侵权救济过程中的权利滥用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成因
一、政策诱因——专利披露规则与FRAND原则检视
二、根本属性——“小权利”与“大杠杆”
第四章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规制模式及问题检视
第一节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规制的原则
一、权利限制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利益平衡原则
四、竞争秩序原则
第二节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规制模式
一、专利法规制
二、合同法规制
三、竞争法规制
四、诉讼法规制第三节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规制的检视
一、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概况
二、对权利滥用规制探索的三个阶段
三、当前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章域外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规制经验及检讨
第一节 以竞争法为主的监管规制:欧洲路径
一、欧盟竞争法规制的法律基础
二、反垄断抗辩规则的确立与演化
三、新里程碑——无线星球公司诉华为公司案
第二节 以专利法和合同法为主的灵活规制:美国路径
一、日渐式微的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
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衡平法考量
三、美国联邦机构的规制政策变迁
四、对非专利执行实体滥用权利的特殊规制
第三节 检视与借鉴
一、对欧洲规制路径的检视
二、对美国规制路径的检视
三、对构建我国规制路径的借鉴意义
第六章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与完善
第一节对标准制定过程滥用行为的规制
一、提高专利信息披露标准
二、从技术和法律维度认定标准必要专利
第二节 对专利许可过程滥用行为的规制
一、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二、实现FRAND原则的转化适用
三、强化反垄断规制
第三节对侵权救济过程滥用行为的规制
一、完善禁令救济规则
二、抑制全球性滥诉——禁诉令的挑战及应对
三、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章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一: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司法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限制的标准必要专利救济的政策声明
附录二: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通报: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
附录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后记硬科技、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
第一章绪论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诉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简称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作出裁定,要求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2020年8月27日颁发的对华为公司的禁令,否则将按日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①2020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简称IDC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裁决纠纷案作出裁定,禁止IDC公司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件判决前在印度寻求对小米公司的禁令。该裁定刚一作出,2020年10月9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支持了IDC公司申请的针对小米公司的反禁诉令,禁止小米公司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诉令。2020年1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并称三星公司)诉爱立信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再次作出禁诉令载定。2020年10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OPPO公司)诉夏普株式会社(简称夏普公司)、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一案作出裁定,明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拥有管辖权。①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终审裁定,驳回夏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确认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且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
以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引起全球关注。近年来,随着技术创新和产业竞争加速演进,技术标准与专利融合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司法纠纷更加突出。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深嵌于技术、产业和市场竞争之中,在国际贸易与技术一体化背景下,其中的法律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多元。诉讼相关方多为创新实力强并对产业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巨头企业,案件标的动辄数亿或数十亿美元,并在全球范围内对产业发展及其纠纷处理规则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③再举一例,2019年1月,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美国IDC公司,请求法院判定2019—2023年IDC公司许可华为公司实施的3G、4G和5G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费率等FRAND条件。华为公司提起诉讼后,IDC公司于2019年12月宣布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华为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华为公司主张的全球专利许可条件符合FRAND原则④,或者通过判决确定其3G、4G、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同时,IDC公司还请求英国高等法院向华为公司颁发禁令。⑤华为公司与IDC公司的纠纷可能要从2011年讲起。2011年7月,IDC公司将华为公司诉至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称其侵犯了IDC公司在美拥有的多项标准必要专利,同时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控告华为公司。同年12月,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费率。
……
本书强调应当秉承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理念,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构建覆盖专利标准化全过程的权利滥用规制体系,多维度综合运用各种部门法手段,精心设计规制策略,同时积极参与共建国际专利标准化治理规则,以形成全面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合力。全书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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