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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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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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丽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3984

出版时间2016-08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0元

货号8797271

上书时间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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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节 研究背景

 

一、修法过程以及制度适用中的激辩

 

2012年我国民事立法、司法中的一件大事即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则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创新。法律的修改带来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新的繁荣,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前后涌现了大量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论著,研究者们论辩、对话、沟通,不同内容的思想碰撞成为此阶段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一大特征。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关于应否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颇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已经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相关的质疑和争论始终存在,相关质疑、争论主要针对的是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在中国台湾地区200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前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成为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争论尤其激烈,异议之声连连。在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反对者们指出对于这项崭新制度,“立法”过于仓促,思虑未尽周密,是对域外法律的失败移植。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的过程中,关于应否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界争议很大,反对者们认为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不容贬损,我国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再审申请主体的范围,完善再审程序来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对于否定虚假诉讼判决而言,利用再审程序应为路径。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在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所规定,在域外鲜有规定的情形下,中国设立此制度的必要性值得商榷。而赞成设立该制度的学者则结合中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认为一味对再审范围的扩张并非好事,由此而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如救济成本的增加,再审制度运行的负担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遏制,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障等均能起到独特的作用,具有其他救济程序不可比拟的优势。赞成者们还从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目的出发,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条文进行了构想与设计。在修法后以及2015年《民诉法解释》通过前后,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结合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要件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状况等结合民事诉讼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各抒己见,为我国日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完善奠定理论研究的基础。

 

二、“居心叵测”诉讼的泛滥

 

近年来,诉讼主体滥用诉权、恶意进行诉讼已然成为困扰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重大难题。利用虚假自认、虚假陈述或者诉讼欺诈等诉讼手段影响诉讼进程,从而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导致事实真相被严重蒙蔽。在实践中出现的此类诉讼具体有3种,即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冒名诉讼。有学者认为,虽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冒名诉讼这3种情形都可以归为诉讼主体滥用诉权的范畴,但其中的虚假诉讼与另外两者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其是在诉讼外的第三人不知晓诉讼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判决一旦确立,就必然损害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冒名诉讼和虚假诉讼应该都可以被纳入恶意诉讼的范畴,虚假诉讼、冒名诉讼的行为人都是通过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恶意”的。所以本书在下面的论述中,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统一用恶意诉讼来指代此类诉讼。在理论上,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决定了某一生效判决只针对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约束力,诉讼外的第三人一般不会受到他人之间判决的直接影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虽然判决效力的相对性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早有涉及,但我国并未真正确立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其对判决效力的相对性都缺乏一定的了解,所以,在实践中才会频现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

 

三、程序保障、诉权理论的发展

 

程序利益概念是随着中国程序理论研究的深入而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学者们将视野转向程序的利益保障机能之后,程序利益的概念得到普遍重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主体来说,其可以在请求受案法院维护其实体利益的同时,对其相关的程序利益也予以维护。也就是说,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受案的法院在一个方面应该履行发现真实的义务,同时其在另一方面亦应保障当事人的相关程序利益。在此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程序利益保障理论为大陆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中国台湾地区的程序利益保障理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台湾学者邱联恭是程序利益保障理论的提倡者,他对程序利益概念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论述,其认为:“有关民事诉讼制度应如何建构或运作之审判实务及理论学说中,向来使用诉讼经济之概念者,多系为达成其避免程序重复或减轻法院负担之目的,借此寻求正当化之根据,而鲜见其表明系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之意图,此种态度之所以形成,或许肇因于传统上论者对于当事人应如何保障其程序主体地位一事欠缺认知;或许亦由于受德、日等国学说上有关诉讼经济之向来持论所影响,而有其法制继受沿革上原因,因此,不难察知向来看重诉讼经济之概念者,多指向于试图用以达成其禁止、限制或约束当事人为某诉讼行为,借此处理其应否在诉讼程序上受某项制约之问题。于此,论者既未意识到应如何积极设法容许或便利当事人为某行为,以保护其正当利益或使其有机会追求系争实体法上利益以外之程序法上利益,亦非图谋厘清法院负担之减轻与当事人利益之保护等二者,在目的指向上,有何优劣先后之关系或孰轻孰重。”诉权理论产生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诉权理论一直颇受重视,学者们围绕诉权理论进行了大量深入的探讨、研究。与诉权理论相关的实践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也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是对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侵犯的第三人权益的救济与维护,也是其诉权保障的一部分,第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和既判力本质论被认为是传统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理论。诉权理论回答的是“当事人为什么可以进行诉讼”这一基本理论问题,无论是现代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独立和相关体系的构架,在很大程度上与诉权理论中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本案判决请求权说是分不开的。应该明确的是诉权不应仅具有理论性,也应该是一个现实问题。我国以往关于诉权的理论研究过于抽象,没有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也非常普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程序权利的保障,对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即可说明此立法新动向。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意义

 

一、研究现状

 

在大陆法系内部,法国和德国的民事立法模式完全不同,它们的民事立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也有所区别。目前仅有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法国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了规定,就其规定先后顺序来看,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这一制度,中国台湾地区也将其引入2003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之中,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则在其非常上诉制度中规定了“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此外,日本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后来在其新《民事诉讼法》中取消了这一制度。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保护本人利益免受某判决的侵害而提起的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诉讼,其是对已经确定的判决中的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提出质疑,是一种具有补救性质的救济手段。法国学者分别从判决效力的扩张和诈害诉讼的防止两个基本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展开了研究,具体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客体、审理程序、判决效力等问题。中国台湾地区理论界就是否应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问题曾进行过激烈且深入的争论。邱联恭教授在民事诉讼法研讨会中多次论及应参考法国的立法规定设立该项制度,以增强对第三人的事后程序保障。其主导的“新程序保障论”对台湾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及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反思,认为受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等国传统上对于诉讼经济的侧重和过分偏爱,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也在理念上非常注重诉讼经济,而忽视了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上的主体地位。基于这一反思,邱联恭教授提出了一整套对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产生深远影响的程序保障的基本理论。正是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中国台湾地区终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制度及实践现状与法国均有根本不同,不应设立该制度。其中对此反对为激烈的当属中国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姚瑞光老先生,他曾经措辞严厉地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是“儿戏立法”“荒唐创法”。但是终在程序保障论的有力支撑下,中国台湾地区还是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学界普遍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与职权通知制度相配合,共同配套形成对第三人利益的事前和事后程序保障体系,并达到对“纷争一次解决”与“程序保障”的调和。在该制度设立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学界转而开始探讨其程序构建与司法适用等具体问题,涌现了大量的相关论著。相比而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的立法目的较法国、中国台湾地区更直接,范围却更狭窄,其是为了使第三人在当事人进行欺诈诉讼侵犯其权益、且法院对该欺诈行为不知情时,有提出上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置的诉讼类型,因此理论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并未充分展开。在修法过程中,学术界开始对这一制度给予关注,各种研究成果涌现,对该制度在中国的设立有赞成也有反对。反对者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适合中国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再审程序在中国已经有被肆意提起的危险,其开放性使得再审程序实际发挥了普通救济程序的作用,对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均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和威胁,在此背景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无疑会更加破坏生效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再审申请主体的范围、完善再审程序来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中国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程序保障的理念和制度等都与中国台湾地区存在本质区别,对域外立法的盲目借鉴和移植并不可取。学界普遍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赞成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学者们基于遏制恶意诉讼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现实需要,主要结合法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现有制度及其运行状况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背景、内容,探讨其在中国的解释适用。其认为一味扩大再审范围会导致救济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再审制度的正常运行,而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不仅可以解决恶意诉讼判决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的问题,也可以有效地解决判决效力扩张情形下对第三人程序权和实体权的事后救济问题。赞成者们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主体、客体、程序及判决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其还从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目的出发,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条文进行了构想与设计。在新形势下针对现实中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为了加强对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救济,修改后中国《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立法上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和适用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理论界将研究重点集中于对现有立法规定的评析以及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探讨。学者们从原告资格、程序构建、判决效力等方面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完善和构建设想。研究重点围绕以下问题:首先,程序构建问题。程序构建问题是学界重点讨论的问题,学者们结合《民诉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对已有程序事项进行了细化研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与受理、审理程序以及判决的效力等法条未规定的事项进行了深入探讨。有学者主张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与受理、审判程序等准用再审之诉的规定,但有学者对此强烈反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对第三人的初次救济,应适用普通程序,更多的学者只讨论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而未对程序的具体构建下结论。其次,原告资格问题。原告资格关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能有效运行,是否会被滥用等重要问题,学者们一致认为现有法条将第三人撤销之诉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很大问题,不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有必要从立法本意出发对原告适格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并构建新的原告适格标准。但就如何重构却缺乏深入探讨。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第三人救济制度的适用顺序与关系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学界观点不一,有主张赋予第三人程序选择权的,有建议明确各制度适用先后顺序的,也有探讨取消其他相关制度的。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同时还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总体来说,目前理论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探讨非常热烈,但在如何协调其与已有制度关系、原告适格标准、如何处理前诉与后诉的关系、请求权基础等方面尚缺乏进一步深入、系统的探讨,有待于更深层次的研究以形成大致统一的观点与看法。

 

二、研究意义

 

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1.理论价值

 

首先,本研究有利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视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等基本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也密切相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互相重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必然涉及生效判决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利益保护等诸多价值之间的平衡问题,将对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等具体制度的构建或完善产生积极影响,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阐释与支撑,从而彰显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

 

功能。

 

其次,本研究是对我国第三人权益保障的方式及强度的重新思考。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以及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等进行,但这些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权益方面都存在相应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填补了原有制度在第三人利益保护上的空缺与不足,在恶意诉讼泛滥的背景下为合法权益受恶意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合法的救济渠道,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和事由的规定,也体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在权益救济上的自然延伸与衔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使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形成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更为完整和立体的体系。

 

后,本研究是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反思。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时,对于诉讼的公共性和社会性考虑的并不多,而非常注重诉讼对当事人的影响。然而在恶意诉讼泛滥的大背景下,一项生效的裁判经常会在事实认定或判决结果中侵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程序保障原理并对诉讼的公共性、社会性产生负面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为第三人权益保障提供了重新思考的契机,也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价值定位提出了挑战,在此过程中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反思将成为必然。

 

2.实践价值

 

首先,本研究可遏制司法实践中泛滥的恶意诉讼现象。遏制恶意诉讼是我国立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直接动因。我国原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乏完善、有效、可操作的应对恶意诉讼的手段,无法满足遏制恶意诉讼的实践需求,而现实中的某些具体操作又拓展了恶意诉讼存续的空间,进一步侵蚀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使得因恶意诉讼而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向案外第三人提供了事后程序保障,弥补他们没有参与程序的缺憾,其势必会促进民事诉讼的诚信机制建设,达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

 

其次,本研究可加大司法实践中对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力度。通常情况下,诉讼只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和纠纷,通常的救济程序也仅仅是针对诉讼当事人设置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基于对第三人权利的特殊救济而产生的诉讼制度。特别是在现存制度对第三人保护尚有缺憾的情况下,其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为第三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并将此作为制度适用的主要理念,加大了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为第三人开辟出了新的权利救济的空间。

 

再次,本研究可充实并平稳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具体的适用中必然要解决第三人权益保障与法的安定、司法权威等多种价值层面的冲突,这也是本书的研究重点。本研究通过对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的充分论证,进一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程序构建、判决效力等问题进行反思与重构,以保障第三人利益与遏制恶意诉讼为基本目标,以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各制度体系的平衡与协调为路径,以期在制约和限制中限度地削减恶意诉讼的发生,使诉讼程序得以充实、稳定的

 

运行。

 

后,本研究可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思路与方法。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从2013年年初开始,各地陆续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例,现有资料显示广东省佛山市两级法院甚至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大量涌现的新情况,其中也不乏第三人滥用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而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原告资格以及审理程序等问题的认识见仁见智,存在一定的分歧。2015年《民诉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发挥了一定的指导与规范作用,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仍存在相当大的程序完善的空间。本节对上述问题均进行了深入研究,可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从而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思路与方法。

 

第三节?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研究思路是研究者分析问题的基本逻辑,研究方法是分析问题和看待事物的基本手段,创新点是研究者运用研究方法得出的具有创见性的智慧结晶,是区别于相同或者类似研究的重要标志,也是他人看待和评判本项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任何研究都应该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亦是如此。本节就本书采用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予以简要概述。

 

一、研究思路

 

本书探讨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基于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以现有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为着眼点,侧重对现有制度的分析与完善,根本目标是制度的合理完善与构建,以促使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主体、客体、程序及判决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但在如何协调其与已有制度关系、原告适格标准、如何处理前诉与后诉的关系等方面尚缺乏进一步深入、系统的探讨,有待于更深层次的研究以形成大致统一的观点与看法。因此,本书就以上述内容为基础,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实践运行提供思路与理论

 

支撑。

 

本书的具体研究建立在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背景和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展开。论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界限;提出了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其正当性基础;结合我国第三人制度中第三人的范围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重构,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有客体进行了评价与分析;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以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具体策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审判程序和相关配套程序的构建、完善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近年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结合相关理论及典型案例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评判与总结。分别对应章到第六章的内容。

 

 

 

二、研究方法

 

1.多维分析方法

 

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制度是多维度的,并处于不断流变之中。但是,“无论可变性是什么,我们都必须假定法律经验具有某些使它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独特属性”。民事诉讼制度亦是多维的,实践也已证明,一维的研究方法带来的只是片段和琐碎的民事诉讼图景。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试图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等不同层面的原则或制度平衡、协调,以建立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司法救济体系。而在此过程中不同维度、不同视角下的综合分析与研究至关重要。

 

2.过程分析方法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在研究纠纷解决过程时主张从制度分析方法转向过程分析方法,他认为,为了达到完整地分析复杂的社会过程的目的,就应该关注构成这些社会过程的现实社会中的个人行动,将其作为研究的焦点。这并非全盘否定制度分析方法,在必要时过程分析方法还要与制度分析方法相互结合来分析问题或者证明命题。

 

本书采用过程分析方法,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事前、事后的不同阶段及强度进行了充分研究。结合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完善、诉讼通知制度的构建和第三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机制的构建等问题展开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探讨,终对该制度的完善与全面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与安排,并探讨我国现有制度背景下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动态全景。

 

3.类型分析方法

 

类型分析方法是按照一定标准将研究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型,同种类型的事物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性质或者特征。它是认识和甄别事物的重要方法,近些年为越来越多的法律学人所利用。

 

类型分析方法也是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方法。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对第三人权益保护设置了不同的方式与路径,各种途径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且互相牵制,如何在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路径中寻找平衡,如何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寻求不同情形下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合理出路,是本书的研究重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类型更趋细致与严谨。

 

三、创?新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它预示着相应司法实践的新开始,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探索性思考。本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探讨,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创新。

 

,紧密结合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展开研究,并以此为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理完善与程序构建。虽然域外也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但其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背景存在很大区别,比较法的考察可以对本书研究提供借鉴和思路,但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和理论研究、实践背景才是本书依托的主要后盾,本书的终目标也是建立切合我国实际的完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二,紧密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合理评判并探讨对其进一步完善的路径。我国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运行该制度时的基本需要,从而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本书质疑现有立法关于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试图重新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标准。针对现有立法过于简单的现状,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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