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田璐,女,北京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同时获得香港城市大学普通法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参与多项省部级、市级重点调研课题并担任主要执笔人;参与编写《法院审理合同纠纷观点集成》《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民事卷)》《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商事卷)》《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等多本书籍;多篇案例被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收录。
郭欣欣,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巴黎第一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协助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案例文章。
目录
第一编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第一章劳动合同的主体00
一、劳动关系主体00
(一)用人单位00
(二)劳动者0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常见问题0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条款、期限及效力认定0
一、劳动合同的条款0
(一)必备条款0
(二)约定条款0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0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0
三、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0
四、无效劳动合同0
第三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0
一、支付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0
二、行政责任0
三、赔偿责任0
第二编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
第一章劳动者薪酬管理的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0
一、工资标准的确定0
(一)工资的主要形式0
(二)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0
(三)工资支付标准的确定0
(四)工资支付的程序性规定0
(五)未依法支付工资的法律后果0
二、 奖金及年终奖的确定0
(一)年终奖的性质0
(二)年终奖的确定原则0
三、年终奖的举证责任0
四、病假工资
(一)医疗期相关问题
(二)病假工资标准
(三)病休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工时管理与加班制度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一、用人单位的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三)不定时工作制
二、加班工资
(一)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三)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
第三章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第四章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一、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章企业年休假制度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一、带薪年休假条件
二、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福利性年休假
第三编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实务操作
第一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实务操作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性裁员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预告解除权
(二)即时解除权
(三)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离职手续的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实务操作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后果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
第三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法律风险及实务操作
一、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二、赔偿金相关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四编
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与服务期
第一章企业保密制度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第二章企业实行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一)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主体
(二)协议内容
二、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四、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第三章培训与服务期制度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操作
一、约定服务期的约定
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
(一)支付违约金
(二)赔偿损失
第五编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程序
第一章劳动争议的纠纷解决路径和基本程序
一、劳动争议的纠纷解决路径
二、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第二章劳动争议的仲裁机制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三、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四、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第三章劳动争议的诉讼机制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还可就试用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劳动者进行约定。
一、劳动关系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分为以下两类:(1)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民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艺团体、福利院、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
(2)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该三类单位采用合同制或聘用制用工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从以上分类内容可知,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国,家庭或者个人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故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以及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受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此外,用人单位仅为前述八类主体,故现役军人、公务人员亦非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利义务主体。
【疑难问题】
1.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招聘员工工作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该单位或出资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与实务操作建议】
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均属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统称为非法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操作中,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格、经营状态进行必要的审查,尽量避免选择上述三种非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亦不应抱侥幸心理,认为此时可以置劳动者相关权利于不顾。在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出资人有义务对劳动者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即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妥善处理用工关系履行或终止事项,避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主编推荐
《中华人民工共合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往往因不重视、不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中败诉率居高不下。为此,本书作者借助多年民事法律工作经验,以公平公正的视角,归纳整理了全面的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问题,并结合实践案例点评,为劳资双方在面对劳动争议的时候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和实务操作指南,很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借鉴。
精彩内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常会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发生争议,一般情况下,对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基本工资,或者对于劳动者工资仅作概括性表述,故劳动者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可能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并不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明确的工资支付记录,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构成或明细,法院往往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及个税缴纳证明等资料确定。
媒体评论
《中华人民工共合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往往因不重视、不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中败诉率居高不下。为此,本书作者借助多年民事法律工作经验,以公平公正的视角,归纳整理了全面的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问题,并结合实践案例点评,为劳资双方在面对劳动争议的时候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和实务操作指南,很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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