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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玉荣,秦媛媛主编
出版社江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412919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10813637
上书时间2025-01-03
第一节法哲学的基本概念
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研究词的意义,目的在于能够在实际的生活中更好地引导自己。他也指出,对语言用法的研究立刻就会向我们展示社会生活是何等的复杂。在为表面看似简单的问题寻求有意义的答案时,结果通常是不确定的。①法哲学也是如此。在德国传统中,法哲学长期以来被认为属于哲学的一部分,从康德(Immanuel Kant)到黑格尔(G.w.F.Hegel)莫不如此。直到当代,如考夫曼教授还在其代表作《法律哲学》中旗帜鲜明地主张,法哲学就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但另一方面,至少从概念法学开始,从事教义学工作的法学家们又试图在一般法学说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基于法学自身框架的法哲学。由此呈现出“哲学家的法哲学”与“法学家的法哲学”,或者说“法学外的法哲学”与“法学内的法哲学”相互对峙的局面。②
我国学界对法哲学的认识也纷繁复杂,但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是一门以法的实然理论和应然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孙国华、朱景文在他们主编的《法理学》中认为:“法学、法理学的任务则在于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具体地应用于研究法律现实,把哲学的概念和范畴,转化为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达到比历史唯物主义更加具体地认识法律现实的程度……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理学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就是法哲学。”③葛洪义也认为,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④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哲学是不同于其他理论法学或法理学而独立存在的法学分科,它聚焦于对法律应然价值的判断及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定。换言之,它“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①。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方法论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与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连接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了双向的深化和发展。②
由此可见,学者们对法哲学认识的分歧主要集中于法哲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其核心问题在于:法哲学究竟是属于法学,还是哲学?当然,这其中必然涉及法哲学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的关系问题。为了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对法哲学术语出现、发展的历史脉络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从中探明法哲学研究对象广泛化的症结之所在。
法哲学的思想和理论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法律篇》中就说到,法学并不来自裁判官的告示或十二铜表法,而来自最深刻的哲学奥妙。③在中世纪,所有的基督教都信奉一种共同的宇宙观,亦即《新约全书》中和早期基督教著作家的教义中所确定的观念。像其他科学和思想的分支一样,法哲学也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④到了17世纪,法学和其他学科都融人哲学之中,成为哲学的一个分科。譬如牛顿将研究物理学的鸿篇巨著冠名为《自然哲学的数理原理》,笛卡尔也将物理学作为哲学来研究和撰写。在这种背景下,把法学的基本理论称为法哲学似乎就很自然了。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I,eibniz,1646一1716)在其法学著作《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也直接讲到“法律哲学”⑤。被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约翰·奥斯丁把他的代表作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这就首开了把法哲学等同于法理学的先河。后来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博士在《法理学讲义笔记》中提到,法理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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