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专家教您环境污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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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您环境污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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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卫星

出版社吉林文史出版社

ISBN9787547227459

出版时间2014-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9.8元

货号8540857

上书时间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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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前言
1.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2.如何判断污染者的行为属于污染行为?
3.环境污染案件能否运用刑事手段解决?
4.环境污染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了吗?
5.当污染者的财产不够支付罚金时,应如何分配?
6.环境污染者为两人以上时,他们的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7.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如何举证?
8.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侵权行为人能否免责?
9.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污染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10.水污染之外的其他污染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能否免责?
11.“合法排污”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责任么吗?
12.交纳“排污费”后是否还需要对排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谁可以起诉?
14.环境污染受害者应该如何把握维权的时间?
15.对损害后果不知情的情形,诉讼时效如何把握?
16.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可以要求哪些项目?
17.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中,误工费与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18.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与民事赔偿中是否有区别?
19.“光污染”能否进行环境污染维权?
20.“排矸污染”能否进行环境污染维权?
21.水环境污染事故应当由谁调查处理?
22.工厂污染环境,工厂领导承担责任是否有道理?
23.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环保局可以责令关闭吗?
24.有了排污许可证,是否可以随意排污了?
25.水污染事故的污染者拒绝治理污染怎么办?
26.承担水污染民事侵权赔偿后,还需要缴纳排污费与罚金吗?
27.如何确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
28.超标噪声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吗?
29.噪声污染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0.噪声污染案是否能获赔?
31.建筑施工可以在夜间进行吗?
32.邻居噪声污染怎么维权?
……

精彩内容

 
 
   
    
    

内容简介

 
   
 
    
    
      来,很多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大化,挖空心思设置各种商业陷阱,而作为消费者将不可避免会受商业广告的诱惑和消费陷阱的欺诈,因此,编写一本作为消费者可随身携带的法律咨询手册,无疑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环境污染如何维权》是结合案例来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适合普通老百姓闲暇时学使用。
    
 
    
   
   
    
    

目录

 
    
    
    
     前言

1.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2.如何判断污染者的行为属于污染行为?

3.环境污染案件能否运用刑事手段解决?

4.环境污染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了r>5.当污染者的财产不够支付全部罚金时,应如何分配?

6.环境污染者为两人以上时,他们的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7.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如何举证?

8.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侵权行为人能否免责?

9.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污染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10.水污染之外的其他污染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能否免责?

11.“合法排污”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责任么r>12.交纳“排污费”后是否还需要对排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谁可以起诉?

14.环境污染受害者应该如何把握维权的时间?

15.对损害后果不知情的情形,诉讼时效如何把握?

16.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可以要求哪些项目?

17.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中,误工费与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18.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与民事赔偿中是否有区别?

19.“光污染”能行环境污染维权?

20.“排矸污染”能行环境污染维权?

21.水环境污染事故应当由谁调查处理?

22.工厂污染环境,工承担责任是否有道理?

23.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环保局可以责令关闭r>24.有了排污许可证,是否就可以随意排污了?

25.水污染事故的污染者拒绝治理污染怎么办?

26.承担水污染民事侵权赔偿后,还需要缴纳排污费与罚金r>27.如何确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

28.超标噪声一定构成环境污染侵权r>29.噪声污染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0.噪声污染案是否一定能获赔?

31.建筑施工可以在夜行r>32.邻居噪声污染怎么维权?

……
     
    
    
   
   
    
    

精彩书摘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环境污染如何维权》:

  本案中,甲冶炼厂与乙化工厂地处两个省份,甲冶炼厂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给乙处理,并约定如果发生污染后果由乙承担,结果转移至B县的固体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

  首先,甲冶炼厂将固体废物运送到B县的行为即构成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本案中甲冶炼厂并未向湖北省环保厅提出申请,也未经批准,仅是与乙化工行了私下约定,所以其行为是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中规定的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

  其次,甲冶炼厂将固体废物遇到B县后,并未采取防止污染的手段,而是直接堆放在B县。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十七条款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甲冶炼厂的堆放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本案中,甲冶炼厂提出了抗辩:1.B县环保局不是受害者,不应当作为原告;2.甲冶炼厂已经与乙化工厂约定后果由乙化工厂承担,甲不应作为被告。

  关于点,B县环保局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环境污染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固体废物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和组织是有权提起诉讼的,而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县环保局显然是具有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的,因此,B县环保局可以作为原告。

  关于第二点,本案是环境污染案件,甲冶炼厂实施了污染行为(即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存在污染后果(该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给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险),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理应承担责任。虽然本案中甲冶炼厂与乙化工厂有约定责任由乙化工厂承担,但那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受害者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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