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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德山,米新丽,刘胜江编著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6323804
出版时间2022-03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45元
货号11633777
上书时间2025-01-0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定义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关系
第四节合同法概述
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合同成立
第五节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合同的形式
第七节格式条款
第八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合同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合同生效的时间
第三节无效合同
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四节合同债权保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六章合同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债务的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和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约行为的形态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合同担保制度
第一节合同担保制度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定金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保留所有权买卖和风险负担
第五节特殊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供用电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租赁合同的特别法律效力
第四节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章 保理合同
第一节保理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技术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章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
第二节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特殊委托合同
第四节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章行纪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章中介合同
第一节中介合同概述
第二节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章合伙合同
第一节合伙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伙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教学案例
某年8月初,某市某区区委和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某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借款暂行办法》,借款的目的是为改建区拔内的公路和改善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但因财政因难,所以向该区各乡镇、街道、单位的干部职工借款,总额是3000万元。该文件中明确要求,该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岗人员中,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者每人借款2万元;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者每人借款1.5万元;一般干部和初级职称者每人借款1万元。按照规定,某区的所有干部职工必须在8月31日之前,到所在单位的财务处领取区财政局统一使用的专用交款书,并到区信用联社营业厅交款(后实际借款2332.5万元),拒绝借款者将被暂停工作。借款期限暂时定为6年,第4年开始归还,分3年还清,每年按照借款数的6%给予借款者补助,将钱借给政府,没有任何风险,回报还高于银行。但区政府到期并未如期偿还。
问题:该借款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适用,该借款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
第一节合同的定义
一、合同的定义
由于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合同运用较广,对其适用范围及含义的理解有所不同。第一,广义的“合同”概念,即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各种协议,包括各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广义的合同概念实际上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如财产关系、身份关系、劳动关系、行政关系等各种法律关系。
第二,狭义的“合同”概念,即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狭义的“合同”概念是指民事合同,不仅包括所有以债之发生为直接目的的合同,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第三,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即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此种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
“广义合同说”无法确定合同法自身调整的对象和特定的内容,并且体系过于庞杂、“易狭义合同说”,把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即合同仅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显然过于狭窄,使得许多民事合同关系不能受到合同法调整,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此外,还有不完全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但仍反映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无法纳入合同法调整范围。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但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采用了狭义的“合同”概念。《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所调整的主要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而婚姻、收养属于纯身份关系,己有专门的法律给予调整。因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典》对合同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
《民法典》第464条虽然没有“平等”二字,但《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应有之义。只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做到“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其订立的合同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因此,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合同,其法律地位平等。
当然,法律地位的平等在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由于受经济地位、信息掌握、专业知识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在事实上很难做到平等。
(二)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即意思表示一致。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入息思衣小一玖为能构成台回大余。共伙,台回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多方法律行为。再次,合同成立须由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即将自己的意思向其他当事人表达出来,至于表达方式是明示或者默示在所不问。
最后,双方或者多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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