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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珊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9271126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2元
货号10786367
上书时间2025-01-02
第一节资产证券化及其税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要开展一项研究,首先要明确研究对象的内涵与特征。但遗憾的是,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从未得出一个公认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的投资银行家刘易斯·拉涅罗在1977年提出。此后,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工程技术水平日益进步,资产证券化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内容不断丰富、证券化品种不断增多,使其成为一个有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金融业务。因此,要想给资产证券化下一个整体的、符合当时实践的定义有一定难度,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了解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美国学者Gardener(1991)提出了证券化的概念,“所谓的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一个过程,或者是一种金融工具。这样,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的市场信誉。”Gardener理解的资产证券化是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即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中介的直接融资都可以称为资产证券化。它包括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一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上直接发行证券(股票、企业债券、商业票据)来筹资的形式;二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未来可预期现金流,但现在流动性不佳的资产,如信贷资产、应收账款等,通过证券化,成为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当前,金融界所指的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二级证券化。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5年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规则》中,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中,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定义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总之,虽然目前没有能够对资产证券化下一严密的定义,但业界还是形成一种共识,认为各种能够归类在“资产证券化”名义下的金融活动,归纳起来,都具有将“资产”转变为“证券”的共性。。即资产证券化是将现在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使其转变成能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并以此融资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是本书的一个重点。
二、资产证券化税制的概念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税制是指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收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流转过程中各主体和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以及具体的税务处理。
资产证券化税制具体包含两部分的内容:第一,针对资产证券化相关机构的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相关机构作为提供资产证券化相关服务的法人,有所得就要缴纳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经营活动的流转额应当缴纳流转税(增值税)。因此,资产证券化税制中应包含针对资产证券化相关机构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规定。第二,针对资产证券化纳税环节的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环节中的多个税种。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包括基础资产转让、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分配收益、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四个环节。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运转过程中会涉及多个税种。针对资产证券化税制的研究是本书的另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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