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研究/王建文商法学研究系列/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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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文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98399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38元
货号11315277
上书时间2025-01-0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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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建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江苏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决策咨询专家、江苏省政协法律顾问、江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南京市秦淮区委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等学术职务。获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20年度商法人物(2021年入选)、第三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2013年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2011年入选)、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2010年入选)、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入选)等荣誉称号。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专著、专著型教材三十余部,参编“马工程”教材《商法学》等国家级教材多部。
目录
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 1
节 证券的内涵与外延 1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发展概况 12
第三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概况 22
第四节 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沿革 33
第二章 证券法的内涵与中国证券法的沿革 53
节 证券法的内涵界定 53
第二节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65
第三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78
第四节 中国证券法的制定与修订 85
第三章 证券发行制度 98
节 证券发行的内涵与外延 98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 107
第三节 股票发行的程序 120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130
第五节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34
第四章 证券承销和保荐制度 144
节 证券承销概述 144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制 151
第三节 证券发行方式与发行价格 159
第四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168
第五章 证券交易制度 180
节 证券交易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180
第二节 证券交易方式 190
第三节 证券持有、交易的限制规则 201
第四节 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 212
第六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 221
节 证券上市的内涵与外延 221
第二节 证券上市条件 227
第三节 证券上市程序 231
第四节 上市证券的交易程序 23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制度 242
节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242
第二节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249
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254
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内涵与外延 254
第二节 持股预警披露制度 276
第三节 要约收购制度 283
第四节 协议收购制度 309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其他制度 317
第九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 324
节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内涵与立法政策 324
第二节 防御性反收购策略 337
第三节 抵抗性反收购策略 358
第十章 投资者保护制度 365
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365
第二节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其他内容 374
第十一章 证券交易所 386
节 证券交易所概述 386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394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97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 402
第五节 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410
第十二章 证券公司 413
节 证券公司概述 413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 424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432
第四节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438
第五节 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则 444
第十三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50
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概述 450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456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规则 466
第四节 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473
第十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 478
节 证券服务机构 478
第二节 证券业协会 482
第十五章 证券监管制度 485
节 证券监管制度概述 485
第二节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 490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权的约束和保障 495
第十六章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502
节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502
第二节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508
第三节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522
第四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536
第五节 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550
参考文献 553
内容摘要
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
第一节 证券的内涵与外延
一、证券的定义
证券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在不同学科与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一般来说,证券是指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记载并代表特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它是权利与权利载体的结合物。该权利载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一般来说没有实际价值。不过,在特定情形下证券作为权利载体也具有超出其所记载或代表的权利的价值,如珍稀邮票就因其稀缺性而具有收藏价值。但这属于证券价值的例外情形,不影响对证券价值的定性。
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有特定含义,因各国立法及实践对证券的界定有较大差异,故理论界对此缺乏统一认识。我国2015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在对证券范围进行列举的同时,将证券定义为:“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① 但令人遗憾的是,最终通过的2019年《证券法》未保留该条款。
二、广义证券的分类
从广义上讲,可将证券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金券
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指券面标明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其典型形式为邮票与印花。
金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金券是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例如,邮票用于邮寄信件,印花用于缴纳印花税。除基于收藏价值而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一定价值甚至巨大价值外,它们本身没有其他价值。
(2)金券在形式上具有特定性。它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制作,其形式与所记载的内容都具有标准化和统一化的特点。任何其他机关、组织与个人非经授权均无权制作与更改金券所记载的内容。
(3)金券的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行使证券上的权利必须持有证券,丧失证券则失去证券上的权利。例如,遗失的邮票,无法用来寄信;遗失了印花,无法证明已缴纳了印花税。
(二)资格证券
资格证券,又称凭证证券、免责证券,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资格证券持有人可凭所持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后即免除法律责任,但义务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向非权利人履行义务者除外。其典型形式为车船票、电影票、行李票、存车票、银行存折、存单①等。一般来说,资格证券持有人即可被推定为权利人;证券义务人无须审查持券人是否为权利人,拒绝向持券人履行义务必须提供确切证据。但由于资格证券不能流通,因而权利人丧失对证券的占有,并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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