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时代的财产概念及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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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财产概念及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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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弛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2724645

出版时间2023-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9元

货号13784352

上书时间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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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导论

第一章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第一节“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第二节“财产”概念的现实考察

一“财产”概念的域外比较

二中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第三节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

一电子资金

二电子权利凭证

三大数据财产

四虚拟财产

第二章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第一节电子资金概述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第二节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第三节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四小结...

第三章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第一节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第二节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第四节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五小结

第四章大数据财产侵权的刑事司法认定

第一节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二大数据挖掘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第二节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第三节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四小结

第五章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第一节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第二节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第三节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三使用外挂大量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四小结

结论

一关于“互联网新型财产”是否属于“财物”的判断......

二关于新型犯罪行为模式的认定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标准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第一节“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在人类文明早期,社会生产关系相对简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物品种类十分有限,这一时期各文明区域尚未出现抽象的、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财产”的概念,法典、文献对财产的记载以具体的列举式描述为主。例如,形成于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第8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若此为神之所有或宫廷所有,则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①则应科处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第64条规定:“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间,应以果园收人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第104条规定:“若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者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得一个盖章的文件。”②公元前15世纪古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对“物”和“财产”的描述同样极为具体,不厌其烦地列举各类物品。《赫梯法典》第66条详细列举了诸如“耕牛”“牝牛”“拉车马”“拉车牝驴”“山羊”“绵羊”以及“细毛绵羊”等物的概念,第70条则规定,假如任何人盗窃马或牛,或驴,或骡子,而主人发现了它,则他可以合法地带走它,而且窃贼应当加倍交还,并且要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担保。③形成于公元5世纪左右、被称作“蛮族法典”的《萨利克法典》更是将“猪”这一财产划分为“田里的仔猪”草原上的仔猪”“喂养的仔猪”“断奶的仔猪”“下崽的仔猪”“公猪’“老母猪”“阉猪”等具体而繁杂的类别。①在财产的概念形成初期,虽然相关法条文书的规定体现出特定权利人对财产和物的控制、占有关系,但被立法者有意识地抽象出来并且作为专门术语的“物”和“财产”并未出现,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尚未成型。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进入封建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财物的种类日渐繁多,传统的列举式立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生活与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有鉴于此,作为法律术语的抽象意义的“物”的概念正式成型。这一方面的典型代表是《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名例“彼此俱罪之赃”条规定:“假有乙盗甲物,丙转盗之,彼此各有倍赃,依法并应还主。”这里的“物”就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物,已经超越了奴隶制法典“牛马驴骡”式的具体列举,成为一种专门的立法术语而不再是对现实的刻板描述。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不仅正式确立了法律意义上的“物”和“财产”之概念,并且将财产进一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等类型:“我国固有法,称动产为物、财或财物;反之,不动产则谓之产、业或者产业。动产属于私人时,称为私财或财物;如属于国家,成为官财或官物.....综称动产与不动产时,普通用‘财产’,有时亦用‘物’文字。”②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罗马法是古代法律与财产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对“物”与“财产”概念的发展而言,罗马法最重大的意义在于“无体物”概念的提出。早在《十二铜表法》时代,便出现了“无体财产”的萌芽。《十二铜表法》第5条第2条中提出了“res mancipi”一词,意指“奴隶、牲畜……



精彩内容

2022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重点)(项目编号22HQZZ03Z)。本书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以及与此相关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全面探讨。从历史的视角,对刑法意义上“财产”和“财物”的概念沿革与本质特征加以考察。从现实的视角,对互联网背景下涌现的诸种新型财产进行探究,逐一解析电子资金、电子权利凭证、大数据财产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问题。从法律的视角,对因财产形态流变以及新型财产的出现给司法适用带来的实践困惑予以解答。本书注重实践与理论的融合,对近年来的相关学术成果与现实案例进行全面梳理与理论整合,是一部系统研究互联网发展对传统财产概念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学术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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