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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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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吟兰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98089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0967652

上书时间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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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富布莱特学者。曾先后兼任全国妇联执委、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国际家庭法协会执委等职。先后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先后主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国家级、省部级及国际合作项目30余项。先后出版专著、教材等40余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获得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论文类二等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中国妇女研究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等科研成果奖。先后参与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修正案)《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召集人。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学说的理念与发展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理念及属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亲属关系远近计算法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第四章  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二节  婚姻自由
  第三节  一夫一妻
  第四节  男女平等
  第五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规定
第五章  婚姻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结婚要件
  第三节  结婚程序
  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规定 
第六章  婚姻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七章  婚姻终止
  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
  第二节  行政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八章  离婚效力
  第一节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第二节  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效力
  第四节  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第九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亲权
  第四节  婚生子女
  第五节  非婚生子女
  第六节  继子女
  第七节  养子女
第十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第三节  收养的成立
  第四节  收养的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一节  祖孙关系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第十二章  民族婚姻与涉外、涉侨、港澳台婚姻及收养
  第一节  民族婚姻
  第二节  涉外与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第三节  涉外与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第十三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继承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继承编基本原则
  第四节  继承权
  第五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第六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第十四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第四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五节  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
第十五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第十六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七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第四节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十八章  涉外继承与涉侨、港澳台同胞继承
  第一节  涉外继承
  第二节  涉侨、港澳台同胞继承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婚姻家庭学说的理念与发展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用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因而,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永恒不变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自然属性是其赖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则是决定其发展演变的根本动因。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及属性

  一、婚姻、家庭理念

  ()婚姻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此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为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由此概念可推知: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在我国法律上所确认的婚姻须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前提。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婚姻之自然层面的要求。两性结合是人伦之本,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无此,便无人类的繁衍、社会的发展。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同性结合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但在是否赋予其法律地位的问题上,各国仍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不保护,也不禁止,法律对同性结合不作任何规定。二是区别保护,如有些国家通过《伴侣关系法》《同性同居法》等给予同性伴侣部分法律权利,但在结婚条件、收养、未成年子女监护等方面仍规定了不同于婚姻关系的限制规则。三是平等保护,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同等法律保护。如200951日瑞典施行修订后的《婚姻法典》,明确规定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不论配偶双方为同性或异性,平等适用婚姻法规则。[1]但目前多数国家仍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完全的婚姻的效力。

  2.婚姻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婚姻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必须符合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婚姻规范,此乃婚姻之社会层面的要求。两性结合是人与动物的共同自然属性,但用社会的手段对两性关系予以规范,形成统一的制度化的婚姻形态则是人类婚姻的特质。因而只有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所规范的婚姻。原始社会群婚时代的两性结合由当时的社会习惯所确认,阶级社会产生的一夫一妻制则主要由法律制度所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两性结合,始得为婚姻,其他的两性结合,如通奸、姘居均与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3.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之法律层面的要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除明确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外,还明确规定夫妻问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性结合不是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只有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具有夫妻身份,而具有夫妻身份者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与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更、免除。

    【特写镜头】

    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定义

    有关婚姻的概念经历了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以宗法伦理观念为基础,《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将婚姻定义为:结婚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生活各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1

    ●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合”,婚姻是标志着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宗教性契约,它是不可解除和永恒的。[]

    ●近代大陆法系学者大多认同后期罗马法学家对婚姻所下的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但在现代更强调法律对婚姻的调整作用,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3]

    ●当代英美法系学者对婚姻的定义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感受,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的自愿结合。进而认为: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

 




精彩内容
为了充分反映《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修改完善内容,体现婚姻家庭法学和继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前沿理论以及司法判例,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学习、理解和运用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多年从事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学与研究的教授们再次修订了“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版),增加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修改增删的部分,充实和完善了原书的内容,形成了教材的第三版。本教材秉承教材为教学服务的理念,在体例架构、内容安排、资源配置上精心设计,既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准确性和与时俱进,以便于学生对现行法律及其理论进行认知、学习和使用;又通过学习目的与要求、示例、思考题等多个板块充分体现现代法学教材的立体性、开放性,引导学生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进一步理解和思考,使教学环节更具有启发性、互动性和新鲜感。本教材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充分体现了21世纪高等法学教育的新思维和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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