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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金钊,谢晖
出版社研究出版社
ISBN9787519904197
出版时间2020-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1035626
上书时间2024-12-31
法学理论的功能、结构和证伪
[德]克劳斯一威廉·卡纳里斯”著钱炜江”译
摘要 法学理论或法教义学理论在建立、批判以及运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何种标准是少人问津但却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参考科学哲学的“结构主义观念”来重构对于理论的理解,即任何理论都必须考虑“预期应用”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如在理解牛顿力学时应当考虑作为其应用对象的钟摆摆动、行星运动等实例。在法学当中,这种“预期应用”是指作为理论核心的司法案例,而其他案件则应当参照与核心案例的相似性来用理论加以解决。当然,任何理论都不能只依靠核心,还须与其他理论相互联系并且以一般法律原则和评价作为其基础。在该认识的基础上,可以将法学理论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实际效果;二是不连贯;三是与基础性原理难以协调即被证伪。一旦理论出现缺陷就须考虑将之放弃,但是否真的要放弃是一个实践问题,无法建立非常精确的规则。对此可以提出若干经验标准,如须放弃那些只能借助不可接受的特例假设来加以补救的理论等。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教义学理论预期应用理论的证伪本文关注理论研究在法学当中的意义。主要采用了当代科学哲学的某些立场,但并未接纳其全部观点。本文以追求实用的方法论目标为先,同时尝试联结法律人对理论以直觉为主的处理方式和科学哲学对理论的反思性思考。阐述过程将主要借助于一系列私法领域
法学理论的特点和任务
在法律人的实际工作中,理论似乎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教科书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理论,学生热切地加以学习,而司法也常常于以运用。然而与之相对的是,明确讨论法学理论的文献却非常匮乏。①概因在克服“概念法学”之后,特别是“问题思维”广泛传播以来,学术界已经对于法学理论的作用丧失信任。是故,首先必须进一步阐明理论对于法学的意义与功能。
理论概念的特征:普遍性以及体系相关性
康德在其著名论文《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的开头这样写道:“如果实践规则在一定的普遍性上被思考为原则,并且在这时抽掉一堆毕竟必然对其实施有影响的条件,则人们就把这些实践规则的总和本身称为理论。”②据此,理论的特征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在当代科学哲学当中,这一标准也被认为是决定性的。例如波普尔就简明扼要地定义到:“科学理论即普遍性命题。”③康德指出,规则应当被构想为“原则”,并同时将体系思想描述为“一种基于原则所构建的知识整体”。④事实上普遍性命题的每种组合并非都能被称为理论。⑤必须要补充的毋宁是:这种体系性的要素(即符合秩序性和统一性的标准的要素)⑥是相互联系的。是故,科学理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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