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说百年史:日本民法施行100年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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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百年史:日本民法施行100年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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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加藤雅信 等编,牟宪魁 等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55069

出版时间2017-09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118元

货号9150264

上书时间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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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加藤雅信,日本有名民法学家。1969年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 上智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名古屋大学名誉教授 ,哈佛大学、伦敦大学客座研究员,哥伦比亚大学、夏威夷大学、北京大学客座教授。牟宪魁,博士(日本山口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硕士生导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违宪审查、民商法、日本法。

目录

序言
凡例
序章 日本民法百年史
第1节 日本民法的制定及其历史意义
第2节 日本民法典之比较法的系谱
第3节 日本民法的百年
第1章 民法总则
序论
鸠山秀夫《债权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收录于《民法研究》(第3卷),岩波书店,1926年;《债
权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斐阁,1955年。初次发表
于《法学协会杂志》第42卷第1、2、5、7、8号,1924,年]
牧野英一《有关诚信原则的三种观点》
(《民法基本问题第四编——有关诚信原则的若干考
察》,有斐阁,1936年)
末川博《权利滥用研究》
(岩波书店,1949年)
明石三郎《自力救济研究》
(有斐阁,1961年,1978年增补版)
五十岚清《人格权论》
(一粒社,1989年)
加藤一郎《同时死亡的推定》
(收录于《民法中的理论与利益衡量》,有斐阁,1974年;
初次发表于《法学协会杂志》第75卷第4号,1958年)
森泉章①《公益法人研究》
(劲草书房,1977年)
田中实②《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
(劲草书房,1980年)
星野英一《所谓“无权利能力社团”》
[收录于《民法论集》(第1卷),有斐阁,1970年;初次
发表于《法学协会杂志》第84卷第9号,1967年]
鸠山秀夫①《法律行为及其时效》
[《注释民法全书》(第2卷),岩松堂,1910年第一册初版,1912年合订本初版]
平井宜雄②《法律行为前注》
(《注释民法》(3),有斐阁,1973年)穗积忠夫《法律行为“解释”的构造与功能》
(《法学协会杂志》第77卷第6号、第78卷第1号,961年)
……
第2章 物权
第3章 担保物权
第4章 债权总论
第5章 契约
第6章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第7章 亲属与继承
资料
索引
编者简介
译后记
译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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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法学说百年史(日本民法施行100年纪念)》:
  2.该文的内容及其在学界之意义
  (1)该文所展现的新讨论可以总括为以下两点:第一是对将团体分为合伙与社团的根本性的疑问。第二是如果不以法人格为前提的社团法人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话,那么从一开始就有必要考察法人的法人格之意义。
  (2)首先,有关社团与合伙的区别,无论是社会学上还是法学上,都不能区别社团与合伙。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也是如此。例如,社团法人只不过是与财团相区分,而民法的合伙也不是和社团法人相对应而规定的(参见《民法》第667条)。因此,以前通说的理论基础并非是确定的,而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成立要件也很模糊。比起直接看全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要件,不如从一开始就追溯到效果来考察其要件。
  (3)其次,有关法人的法人格意义,该文除明确指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以外,还指明可以找出其法技术方面的意义。也就是说,法人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的能力在法技术上是重要的,但只不过是法人方面的方便与否的问题,更加重要的是,“从成员的个人财产中区分出来,不再是个人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而是要有法人本身对债权人的排他性的责任财产”这一点。对此,该书指出,成员的有限责任虽然不是团体为法人的结果,但确有密切的关联。此外,团体的内部关系与法人的法人格没有联系。
  (4)因此,社团法人规定中有关内部关系的规定可以广泛地类推适用于团体。有关成员的有限责任,是与法人密切关联的规定,应该参考法人中成员的有限责任来考虑予以承认有限责任的团体之要件。这样,要承认成员的有限责任,就有必要断绝债权人对成员执行团体财产,而且资本充实原则(退出时不伴随退还持有份额)的存在,以及成员是否有利益分配请求权也是需要多少考虑的因素。总之,为公益目的的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成员可以承认其有限责任,而为营利目的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则不能承认其有限责任。
  (5)该文讨论无权利能力社团论,并作为其前提工作,讨论了法人的法人格意义。该文的意义有以下几点。即在无权利能力社团论中,合伙与社团的区别并非理所当然,要分开考虑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还有在对外关系中的有限责任问题上区别公益目的和营利目的。法人的法人格,除了法主体性以外,还有法人的法技术性的意思在内,以及与法人之法人格关联的应该考虑的方面(成员的有限责任)。
  3.其后学界之发展
  (1)在该文的重大影响下,学说上充分展开对无权利能力社团论和法人的法人格意义的讨论。作为与无权利能力社团论相反的论点,可以在民法的教科书看到很多以以前的通说为基石且接受该文见解的观点。①这些如今都成为有力说。有关法人的法人格意义,主要是在商法学说中发展了该文的见解②,公司法的教科书中也可以看到这种成果的记载③。
  (2)虽然被该文批判,但如今的有力说维持着合伙与社团的对置这一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理。尤其在那里看到的不是合伙与社团的严加区别论,而是合伙与社团理念上的对置,并认可中间类型的存在。④有关的有力说,与以前的通说相同,可以说是维持无权利能力社团这一法构成的学说。
  (3)然而,有力学说并不像以前的学说一样从无权利能力社团这一点引出所有结论。在此方面是接受了该文的观点,将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分开进行如下论述。即有关内部关系,社团法人的规定尽可能地类推适用于无权利能力社团;而有关对外关系中的成员的有限责任,如果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目的是营利的,并进行利益分配或在退出时退还其所持有的份额,那么就不承认其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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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


本书1999年12月由日本三省堂出版,是日本的*本民法学说总览。由民法学者加藤雅信教授在日本民法施行100周年之际构想并组织编写的。本书从日本明治初年的民法起草准备期到1990年为止,从在日本发表的民法论文和著作中,选取了近200篇(部)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学术论文或专著,由目前正在日本民法学界活跃着的青年学者们逐篇进行内容概括、解说和评析。书末附有日本民法学教科书目录,日本民法典发展史,并针对全书的解说内容,制作了人名索引和文献索引。 本书通过解说前辈或同辈学者的杰出著作和论文,回顾了日本民法施行后100年来民法学发展的历史,梳理和评价了各种民法学说及其学术贡献,反映了欧陆民法移植到日本后的百年变迁。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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