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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新中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98515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9元
货号11321791
上书时间2024-12-30
董新中
男,汉族,山西临猗人,199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担任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任务,兼职律师。民进山西省委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曾任山西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知识产权》等刊物上发表过十数篇论文,出版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理论与实务研究》等著作,承担过数项省级科研课题。在长期的教学与法律实务中积淀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一、法律的终极目的
纵观现今世界,世界各国无不存在着庞大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除国内法外,还有大量的国际法的存在。与法律息息相关,关于法的理论更是多如牛毛,无可胜数。为研究法律,世界各国还有着数不胜数的法律校、院、系及数量庞大的教师、学生;为执行法律,人类社会的组织机构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及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法律执行者;另外还有大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群体。
我们再回首看看人类的历史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中一直包括人类法律的发展史,从远古时期的习惯法到奴隶制时期的奴隶制法,再到中世纪的封建法、教会法,再到近代的资本主义法律、现代的社会主义法律。
从上述客观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甚至达到了须臾不可离开的地步,现代任何一个国家、社会都不可能没有法律。为什么现今世界上有如此众多的法律规范?为什么有如此众多的学者在研究法律?为什么有如此众多的学生在学习法律?为什么还有如此众多的法律执行者?人们不禁会问:法律的终极目的到底是什么?
我们认为,现代法律作为人之行为准则,是约束人们行为之社会规范,其终极目的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建立一个和谐、公平、公正、正义的社会秩序。
现代法律如何实现其终极目的?其途径有二:一是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取得国民的普遍同意,或绝大多数人的同意,大多数人自愿遵守;二是当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对违反者予以制裁,通过威慑来规范国民行为。通过上述两条途径实现社会秩序和谐之目的,这就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在法律终极目的的实现过程中,一方面要制定法律,另一方面要实施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对真实社会生活的反映,而这种反映又是通过法学理论研究的途径完成。因此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存在与发展必须建立在实践和理论的完美结合的基础上,不能缺少任何一项。民法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同样如此,甚至相较于其他法律分支更甚,这也是本书名称《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的来源。
二、民法的精神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可说是民法精神的最好概括。其意思是,民法上人和人是平等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也是平等的,民法对待每一个人跟对待国家没区别。民法如慈母一般地看待每一个人,每一位国民都是民法的孩子,民法为所有个人都提供温暖的怀抱,促使其幸福而有尊严地生活,追求效用水平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作为民法灵魂的民法精神,潜藏于生活的每个角落,个人的幸福生活、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与和谐社会的真正构建,都在民法精神的指引下繁荣昌盛。
三、民法与杜会生活的关系及自身表现出的特点
一提到民法,很多著作、文章中常用一个词来形容:博大精深。何谓“博大精深”?出处:明·姜世昌《《逸周书〉序》:“迄今读书,若揭日月而行千载,其博大精深之旨,非晚世学者所及。”博:广博,渊博,博学(学问
广博);大:指面积、体积、容量、数量、强度、力量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较的对象,与“小”相对;精:细密的,与“粗”相对,精密,精细;深:从表面到底或从外面到里面距离大,与“浅”相对。
如果说哪部法律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结合得最为紧密,毫无疑问那一定是民法。世界法律体系中,都有共同的分类,那就是将法律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相比较各类公法而言,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的基本内涵就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现在所说的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广义的民法,即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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