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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13079020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11359554
上书时间2024-12-30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
知识产权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和有形的财产权相对,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与物权类似,具有很强的“法定”色彩,其权利的成立、转让、保护等,都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①
虽然对“知识产权”尚无公认的概括式定义,但目前的共识是: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活动中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标识类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前者主要是指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主要是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等商业标识权。而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中,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更多的是通过列举其保护的客体来理解,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都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解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是从《巴黎公约》签订之后才产生的。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及权利保护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其本义是指“公开”,即通过公开换取一段时间的保护。早在1331年的英国,当时的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和染织技术”方面“独其专利”。这时期的“专利”主要是一种“技术保护”,是为了避免外国的制作坊偷学英国的先进技术。
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的建筑师为运输大理石而发明的“带吊机的驳船”就曾获得类似英国早期的专利,并有了所谓的“保护期”(三年)。我国古代也出现过类似的技术保护思想的萌芽:出土于新疆境内的唐代木版画《传丝公主》中就记载了我国对外技术保护的思想萌芽。该画的发现者英国探险家斯坦因根据《大唐西域记》的记载解释道:“相传这位公主因当时中国严禁蚕种出口,遂将蚕丝种藏于帽内,暗自携出……”
直到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发点是将技艺当作“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该法律要求获得专利的条件是:①在威尼斯共和国实施有关技术;②要把该技术交给当地的相同领域的工艺师,而这些工艺师对外则承担保密义务。所以这部法律依然不能成为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这一制度对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吸引技术和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曾被一些国家所效仿。
17世纪初期,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曾多次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不过该时的授予仍是采取钦赐的模式。她的继位者詹姆斯一世在位时期尝试以立法来取代君主赐予特权的传统。1624年,英国实施了《垄断法》(TheStatute of Monopolies),其宣告所有垄断、特许和授权一律无效,此后只对“新制造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实施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十四年或以下,在授予专利证书和特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有的权利,其所有人在法律授予的合法范围内能够排他地行使权利,并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其中所体现的许多原则和精神,各国的专利制度均一直沿用至今,因此英国1624年《垄断法》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随着英国1624年《垄断法》的实施,当时全球的资本主义强国如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及其殖民地如印度等都陆续颁布了本国专利法,极大地促进了科技的创新和社会的进步。据统计,自1624年到1851年,英国给在蒸汽机在内的各项发明,总共授予了一万多项专利。因此,也有学者指出,若无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那么18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资本主义发展那些具有决定性的发明就未必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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