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法(第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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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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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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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晖,陈金钊主编

出版社研究出版社

ISBN9787519914660

出版时间2023-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28元

货号12760596

上书时间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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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总序/原序

学理探讨

语言的模糊性与法律正义问题解构

《苗族贾理》所见“代理人式”理老调解及其当代启示

多元文化视野下的元代“烧埋银”性质与渊源刍议

论民间规范的法治向度

劳动法上的劳动习惯研究

民间法研究的知识论资源之反思性检视

乡村建设行动中软法资源与硬法规范的互动机制研究

论民间性视角下的《仲裁法》修改

经验解释

家庭权力结构变迁与农村失能老人赡养

驭民五术:公众诉求的幽暗幻象

现代金融法中的习惯法实践

——评《担保论》

嵌合型社会资本与乡村纠纷解决

抗战时期地方自治中的“民主突破”:以四川省荣县临时参议会监察

粮政为例

藏族传统生态价值观及其环境治理价值的主体叙事

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

法官判案援引民间习惯的正当性及限度

制度分析

论《民法典》第10条中“习惯”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中的交易习惯司法适用研究

司法裁判视角下《民法典》第10条的习惯法意义探析

尽己尽人与和睦乡里:论朱子学对明清徽州民间规约的形塑

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习惯法的经济理性

中国基层纠纷调解的制度变迁与模式转变

实证分析

新时代村规民约中的生态环境治理规范:基于187份样本的分杆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592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政策执行理论视角下村规民约运作与效果

——基于乙市的调查研究

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彩礼返还风俗习惯的司法适用

—基于访谈和判决文书的扎根范式研究

村民委员会职能履行的现状、困境与应对

—以湖南、河北等地区6个乡镇的田野调查为样本

域外经验

民粹主义对欧洲人权法院的挑战[捷克]扬·佩特洛夫著

自然法与历史法

作为经验有效性理论的法社会学

 



内容摘要

语言的模糊性与法律正义问题解构

黎四奇李琴琴”

摘要 语食与思想具有同构性,语自不仅是存在的家园,同时也是人类通向平等与自由等共生共存价值不同成缺的工具。语言不仅影响,甚至是决定法伴是什么,同时也直接主导着正义的内活与正义实现的途径。事实上,法体是人类语吉的产物,而非自然客体的产物。法体、正义并非一个单纯的规则问题,其更是一个语言问题。法律学即通言学,法律与正义即是一种语言的机制与系统。虽然我们意图通过语言对法律与正义进行我断,但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准确的裁剪。人们自以为自由,但是却无往不在于语言开放性的枷锁之中。语言及其模糊性不仅能使人们对法律与正义有一个客观且理性的认识,同时更能使人们洞察法律改良与正义维系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 语言棋棚性 法体 正义

对于法律人而言,正义是一个水恒不变的主题,因为正义代表着良知与底线,为百德之和,是一个政治、法律与哲学的综合性范畴。法律旨在实现正义,但是其必须走一条语言的路线,因为我们存在于一个语言的世界,法律与正义必须通过语言进行表达,“法律语言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①语言的精准表达直接关系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等利益的确认与保障。然而,无论人类如何殚精竭虑,语言模糊性及因此而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本特征。当下,为了求知,人们越来越对抽象思维表现出浓厚的旨趣。当认知世界的语言越来越虚幻不定,我们也必定离我们所处的世界,离我们的家园渐行渐远。为了追求理性,我们套用自然科学的做法将法律贴上了科学的标签,但问题是法律可以像“1+1=2”那样被证伪吗?如果不是,法律正义就自然成了一个假命题。法律文明下,由字词所组成句的法律规范最终要屈从于解释者的评价。客观上,从语言的角度,而不单从规范的角度来考察正义,不仅是一个方法论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正义的真实性问题。

一、语言的基本范畴:法律正义实现的基础

虽然我们无时无刻不被司空见惯的语言所包围,但是根据黑格尔的“熟知并非真知”的观点,如果我们突然诘问一下什么是语言时,可能就要遭遇一个奥古斯丁式的尴尬,即“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要我向询问者解释,我便不知道”。①现时下,经过数代人的艰辛努力,法律的知识已博大精深,但一个事实是,在法律恢宏的殿堂中,无论是哪一种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文件及每一条规范,还是其体的法律适用,脱离了语言,其都将是无源之水与无本之木。这也决定了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的探索中,还是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应先盯住的是字与词,而不是成品的规则。从这个角度看,与其说法律人从事的是一项神圣的正义事业,倒不如说他们一生实际上都是在与字词打交道。在法律正义的事业中,以下洞见具有启迪性,即若法律人不弄清语言的意义,那么其就没有资格讨论法律问题。在背学层面,最简单的东西往往是最本质与最复杂的。人类思想的进步与超越多源于对常识的突破。是故,为了尽可能地接近真理,我们必须将语言作为撬动法律与正义世界的支点。

(一)语言:一个认识论的问题

对我们而言,语言似乎是一个过于平常的常识性问题,“也许由于太平淡无奇了,我们对语言很少注意,把它只看得像呼吸或者走路那样理所当然的事”。②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语言观念影响,甚至决定研究者所要使用的研究方法及语义的现实解释。也正因为如此,在法律学中,人们多认为,谁占有法律语言,谁就占有相关的资源与利益。在种类繁多的知识跋涉中,准确地对语言进行定义是一个既非常重要,又颇具有挑战性的前置性问题。“语言是什么?这是语言研究的首要问题。所有与语言研究有关的其他问题,诸如语言研究的理论,语言研究的目标,语言研究的范畴,语言研究的途径,语言研究的方法,语言研究的重点,语言研究的结果,乃至语言政策的制订等,都建立在对语言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思想家斯宾诺莎曾言:如果你不想做,那么就要去找一个借口;如果你想做,那么就要去找一个方法。为了对研究对象的解读寻找一个与众不同的突破口,学者们都会不惜余……



精彩内容

本书每年出版两卷。旨在反映民间法研究最新学术动态,在理论研究上探索法治秩序的多元化关照和自发型秩序的描述及其制度性反思,在实践中针对民间规则、民族习惯法、民间法文化等进行研究,鼓励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学科角度反思各种自发行为,以促进法治建设的民族精神阐发、体现法治的人文关怀,从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民间法》论文集主要栏目有:学理探讨、经验解释、民间法与法律方法、民间法与地方立法、制度分析、社会调研、域外视窗、学术评论。不仅集结了国内优秀中青年学者,内容上更兼具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深度和广度。本书是《民间法》第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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