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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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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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涵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5064

出版时间2022-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1979101

上书时间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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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分析探讨了理论上南极条约体系的部分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

 

 

 

本书的研究基于对这种可能性的假设,通过对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相关理论学说的研究,分析了条约规则转化为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的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阻碍,并描述了这一转化的过程;

 

 

 

以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科研合作、南极无核化、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这五项重要规则为例,通过对各国南极相关立法或行政实践的归纳梳理,从实证分析中寻找前述理论假设的支持性证据,结合理论与实践论证南极条约体系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过程和趋势,以南极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变化实例丰富习惯国际法理论议题的研究。



 
 
 
 

目录

引论

第一章南极条约体系的形成、发展与国际法效力

第一节 南极概况与领土争端

第二节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过程

第三节南极条约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南极条约体系的效力问题

第二章 习惯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一节传统习惯法理论问题及其争议

第二节 国际法院确定习惯国际法的方法

第三节现代理论对习惯国际法的解释或重构

第四节 条约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

第三章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选取与规则含义解释

第一节 考察南极条约体系中的条约

第二节 解释条约提出的规则

第四章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两要素检验

第一节 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

第二节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科研合作

第三节 南极无核化

第四节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节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南极条约体系各条约缔约名单

附录2:各国南极科学考察设施基本信息

附录3:缩略语表

附录4:案例表




内容摘要

一、研究背景

南极作为地球上唯一一个没有主权归属的大陆,有着独特的国际法律地位。其丰富的矿产、能源、生物、淡水等资源使各国处于互相争夺的态势。1959年《南极条约》的签订缓解了紧张局势,消除了南极探索初期出现并持续至“冷战”早期的主权竞争风险,为各国在南极活动及后续管理等方面确立了最基本的原则。经过近60年的发展,现有的南极条约体系(Antarctic Treaty System,ATS)作为该区域特殊的治理机制,包含了多项相关条约以及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建议、措施、决议、决定等,在一系列科学、环境和资源等相关问题上设立了一个和平、稳定、有效且被广泛接受的合作机制。目前《南极条约》共有54个缔约方,其中有29个协商方席位。随着事实参与国家的增多,该体系在南极事务的处理上正向着更加务实、更多合作且轻意识形态的方向发展。

尽管如此,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自然资源的枯竭以及人类技术的进步,南极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南极治理也面临多种挑战。其中之一是南极条约体系的对外效力问题。《南极条约》冻结了主权声索,规定了自由进人南极的权利,结合随后签订的系列条约,为多个领域的南极活动设置了规范,而这些规范受限于条约的效力范围,即根据“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对非缔约方没有约束力。但事实上,非缔约方也存在一些南极活动,主要表现为南纬60度以南海域的船只航行活动和非政府的旅游、探险活动。数量上占优的非缔约方都是潜在的南极活动者,若以条约的效力范围无法对这些活动进行规制,南极治理的效果就无法保障。此外,由于各国实力及南极事业起步的早晚差异,在实际的南极事务进程中,《南极条约》缔约方中也划分出了两组存在明显权益层次差异的主体:主权主张国与主权非主张国、协商方与非协商方。对主权的冻结没有消除主权主张国的主权意识,使其在与主权非主张国的南极治理合作中一直怀有戒心,寄望于南极事务主导地位可以在共同管理制度中为其谋求更多利益。同时,缔约方并非都能参与南极事务决策。只有在南极开展了实质性科学研究活动的国家,包括建立科考站或有考察队独立开展考察的国家才能获得协商方地位,从而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Meeting,ATCM)中拥有投票权。在南极治理中,协商方在利益相关性和参与治理的话语权、决策权、管理权等方面都更有优势。这些不同层次主体间权益的矛盾,影响着南极治理的决策及制度实施的效率

长远来看,将南极作为“国际合作与和平的大陆”并实行“可持续管理”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维护和发展南极条约体系,首先需要巩固其成果,内部利益矛盾虽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寻求更多能够达成一致的理念和立场,保障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的实施。进一步发展则需要使其原则和规则获得更广泛的认同和实际效力。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八条,条约所载规则可能由于成为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南极条约体系在国际法上地位独特,长期以来的多国实践初步证明了其具备成为习惯国际法的潜力,而由条约推动的实践所产生的习惯国际法也可以强化相应条约规则的效力,保障其实施。这一看似能够满足南极条约体系发展需求的进路,其可行性是值得研究的。也就是说,探究南极条约体系或其某些规则是否能够成为习惯国际法,对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具有参考价值。

中国于1985年正式获得了协商地位,在ATCM及相关国际立法议程中有了发言权。2017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十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中国发布了《中国的南极事业》报告,闸述了中国发展南极事业的基本理念。报告强调,南极关乎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环境友好、治理公正的南极,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中国是国际南极治理机制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南极治理机制,打造南极“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南极条约……



精彩内容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分析探讨了理论上南极条约体系的部分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


本书的研究基于对这种可能性的假设,通过对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相关理论学说的研究,分析了条约规则转化为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的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阻碍,并描述了这一转化的过程;


以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科研合作、南极无核化、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这五项重要规则为例,通过对各国南极相关立法或行政实践的归纳梳理,从实证分析中寻找前述理论假设的支持性证据,结合理论与实践论证南极条约体系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过程和趋势,以南极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变化实例丰富习惯国际法理论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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