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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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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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林启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51428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86元

货号11019836

上书时间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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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林启,男,1970年出生,河南原阳人,法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政治与法律》《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在知识产权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著作、教材数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一般项目一项,主持及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项目多项,课题、论文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新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多个一等奖。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主要研究内容
第二章  我国担保物权实现机制立法演进实证分析
  一、《民法通则》: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明确
  二、《担保法》: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的建立
  三、《合同法》:担保物权实现机制的有限改进
  四、《物权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重要修订
  五、《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确立
  六、《民诉法司法解释》: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完善
第三章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价值实证检验
  一、低成本实现担保物权
  二、快速实现担保物权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运行现状考
  一、案件分布区域分析
  二、案件申请人分析
  三、案件被申请人分析
  四、案件涉及担保物权类型分析
  五、案件审理时间分析
  六、案件结果分析
第五章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实证检视与完善进路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的界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的运行现状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的现状检视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异议制度实践探索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类型分析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处理及其完善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救济的现状及其完善
第七章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调解适用的实践困境与反思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调解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调解适用的司法实践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确立适用调解的正当性
第八章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撤诉制度的实践探析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撤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三、完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撤诉制度的建议
第九章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实证考察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的立法冲突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的实践乱象
  三、确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应确立为按件收取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1  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基本信息
附录2  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异议理由情况
附录3  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内容情况

内容摘要
第一章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经济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人类赖以生存、得以发展的基础。商业经济发展的初期,经济活动的空间及交易内容受各种因素的限制,信用在促进商品交换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交易的内容越来越多、交易的频率越来越高加之交易方的信用存在诸多难以捉摸的复杂情况,给予信用的基础并非永久可靠而坚实,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单纯依靠交易方的信用已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为了应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财产的担保顺应债权从“主观人格关系转变为客观经济关系”的发展需求,在人们不断探寻抵御交易风险手段的过程中应运而生。[2)担保物权作为财产担保的方式之一,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经济现象,是现代生活方式的基石。(3)借助于担保物权,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消费资金,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生产经昔咨金。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基础上促进了财产的流转及资金的融通,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4)同时,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依据物权制度构筑起来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一种极富创造性的制度。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担保物权方式的不断创新,最高额抵押、权利质押浮动担保、让与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的适时创设,存在于“法律大厦”不同地方的诸多财产及权利被置于担保物权制度的统摄之下。[1)健全完备的担保物权制度,使得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风险得以化解,交易安全得以保障,经济效益得以提高,经济秩序得以维护,进而使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保障债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当债务人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享有对特定担保物进行变价优先实现其债权的权利。可以说,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为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科学合理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是成熟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2)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债权人除了考虑担保财产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是否相当外,更为关注担保物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成本等因素。高效、快捷、低成本的实现制度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关键。[3)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中,提高担保物权的实现效率是其共同追求的目标之一,如英国允许权利人进行私力救济,[4)《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流押条款,[5)《瑞士民法典》对不动产担保中的担保物权以何种方式实现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等。(6)这些不同国家的做法,都体现了实现担保物权立法的效率性。正如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所指出的,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是物权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7〕在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高效、快速、低成本地实现




精彩内容
高效、快捷、低成本的实现制度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关键,是成熟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担保法律制度立法共同追求的重要目标。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只有第196、197条两个条文,过于原则、模糊,不足以为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了明确或者进一步的细化,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加强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证研究,是学界和实务部门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书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缺陷进行实证研究,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有助于担保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司法实务工作者全面、准确的理解立法意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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