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共同法的历史:1000-1800:1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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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法的历史:1000-1800:1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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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意)曼利奥·贝洛莫(Manlio Bellomo)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231541

出版时间2024-04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98元

货号15764092

上书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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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曼利奥·贝洛莫(Manlio Bellomo),意大利法律史学者,意大利卡塔尼亚大学法律史教授。曾在罗马大学跟随弗朗切斯科·卡拉索(Francesco Calasso)学习,在欧洲法律史领域,他撰写了大量的著作和论文。1987年,贝洛莫和斯蒂芬·库特纳(Stephan Kuttner)共同成立了共同法国际学院,并担任该学院的联合院长。

译者简介:

高仰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副教授,瑞士苏黎世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长期从事欧洲法律史的研究,具体包括古希腊法、罗马法、西欧中世纪城市法与封建法、近代德国法等领域。




目录

肯尼斯·彭宁顿序言

美国版序言

1991年版序言

初版序言

第一章 民族国家的法典化

第二章 无正义可言,便诉诸武力

第三章 欧洲的共同法

第四章 欧洲的“特别法”

第五章 欧洲的大学与共同法

第六章 法律科学

第七章 共同法的体系

第八章 时间与空间

文献说目

索引






内容摘要

6.法典,解释,体系

法典化在19世纪的欧洲盛极一时。人们对于法典化萌生出极端的信仰,林林总总的委员会或政府机构对于法典化抱以极其乐观的期盼,他们的热情空前高涨。学术界几乎原封不动地映射了立法领域的盛况。无论在设计意图的方面,还是在实际运作的方12面,“法典”都被视为一个由众多法律条款所组成的完整的实体,它为人们按照逻辑和形式理性对法律进行解释开辟了道路。19世纪上半叶,最早的一批民族国家的法典投入了使用。法学家,尤其是法官,似乎变成了一个纯粹为了满足逻辑和形式理性的全方位需要才会存在的职业。这些人常常把自己视为“法律的奴仆”。然而,法学家根本就没有推动创新的职责,也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他们其实根本不能对法典或个别立法中的规范进行修改、扩张或限缩,他们所能做的只不过是对这些规范的内容和意义进行适当的理解和阐发,或是追究立法者的意图,并由此得出一个忠诚于原意并且具有“声明性”的问题解决方案而已。以夏尔・德莫洛布(Charles Demolombe)为代表的法国注释法学派的主要目标也就是如此。这个学派把注意力仅仅放在文本的解释上面,他们拒绝考虑那些独立于文本存在的真实问题。

……



精彩内容

欧洲的共同法发端于12世纪,它是意大利北部的学者们在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传世文献进行复原和整理的过程之中锻造出来的一套体系化、专业化的智识。中世纪大学教育的体制随着法学教师与学生们的相互博弈逐渐壮大,它促使共同法变成一种易于在课堂中传授的、不断发展的理论,并使得共同法翻山越海,散播至欧陆各地,最终成为各国政要塑造和调整其本国法秩序的最为重要的智识基础。近代以来,共同法的影响力因为欧洲民族国家法典化运动的兴起而有所减弱,但是作为一套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知识体系,它依旧支配着欧陆各国法学家、立法者以及司法官的头脑,因而共同法不仅成为欧陆各国实定法的底色,并且为今日统一欧洲的法律体系打上了难以磨灭的印记。



媒体评论

本书是一本观点鲜明的教科书;无论是学者还是学生,都将会对它感兴趣。

——美国天主教大学教授 肯尼斯·彭宁顿(Kenneth Pennington)

任何对学术法的起源及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感兴趣的人,都能够从书中找到丰富的思想养料。

——中世纪史学家苏珊·雷诺兹(Susan Reynolds)

这本著作既实用又富有追求: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它是一部指南;对于专家来说,它能引发讨论。

——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玛尔塔·豪厄尔(Martha Howell)

贝洛莫的著作是对西方法律史的重要贡献――一部包含了欧洲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历史。

——埃默里大学法学院教授 小查尔斯·J.里德(Charles J. Reid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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