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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远山,张贵昊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8704830
出版时间2020-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5元
货号11015075
上书时间2024-12-26
论民事判决效力的体系化与层次化建设 宋史超
检视与重构:试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 吕子逸
医疗损害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研究 孔凡琛
在线司法与协议管辖 苏伟康穆 帅
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研究室的结构与功能
——基于组织结构的中观研究视角 李 茜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语境下的行政惯例研究 陈宝妮
离任董事继续履职问题探究 王贞贞
党内法规制定的正当程序探究 李艺慧
论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者权的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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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认定的先决条件
——基于应然与实然角度 周正国
论《合同法》第308条在海上货运合同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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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被害人研究
——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 郑子豪
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宪主义逻辑
——以《论法的精神》为文本 郭耀天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数据开放为例 刘 妍
论民事判决效力的体系化与层次化建设
宋史超
摘要: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复杂多样和彼此关联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的判决的“法律效力”过于简单。民事判决效力制度理论是高度借鉴大陆法系知识而建立的,虽然内容丰富但体系性和层次性不足。应当在接受大陆法系判决效力的概念基础之上,构建一个覆盖“本质一依据一内容”的判决效力体系。基于权利保护的民事诉讼目的观,将判决定位为私法上权利的确认,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将判决效力的依据定位为实体发现和程序保障,这能在接洽大陆法系实体权利维护传统的同时融入正当程序的色彩。在此基础上.应区分两大类判决效力的表现形式,并依此界定各种效力。
关键词:判决效力体系化既判力确认力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两场较大规模的争论,其一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争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在我国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否遵守相对性原则的讨论①;其二为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对后诉案件的作用的争论。②以上两场争论共同点在于如何认识民事判决的效力。
裁判效力是民事诉讼存在的基本保障和前提。③从体系化建设的角度来
论民事判决效力的体系化与层次化建设看,要明定民事判决效力制度的内容,就要探求判决效力的依据(正当性基础),而认识判决效力的依据,就需要认识判决的本质。因此,构建一个“本质一依据一内容”的理论体系,对于明晰判决效力之法理、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发展具有一定意义。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在借鉴域内域外判决效力理论的基础上,借助类型化之思维方式,对中国民事判决效力体系化建设作出初步探索。④
一、各法系的民事判决效力体系
判决效力不是中国法律文化中土生土长的产品,而是一个舶来品。随着外国法的移人,外国民事诉讼法理也相伴而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之基本落于德日法学、苏联法学、法国法学之上,兼具美国法理。⑤德日法、苏联法、法国法、美国法中判决效力的理论可简述如下。
德日法系有一套以既判力为核心的判决效力体系论。就限定撤销判决自身可能性而言,在法律技术层面上确立了所谓的判决自缚性及判决确定之观念。而作为判断内容的通用力而言,在同一诉讼程序内体现为判决的羁束力,而在一定范围的其他程序中,表现为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和争点效等。⑥判决诸效力分别为:①自缚性(又称羁束力):法院不能撤销或变更已经宣告的判决。②形式的确定力:如果当事人未通过普通的不服申请手段对此予以争议,那么判决就不会在诉讼内被撤销。③既判力: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对请求之判断就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不能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④执行力:为了实现裁判中所命令的给付内容而可以利用强制执行程序的裁判属性。⑤形成力:形成判决获得确定后,判决所宣告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⑥争点效:诉讼标的所具有的既判力作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扩展至本案争点。⑦德日民事诉讼法学中也有关于以既判力为核心的判决效力的本质论与依据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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