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卷 民事侵权纠纷
案例一 第三方行为引发侵权纠纷案
案例二 突发事件及相关民事责任
第二卷 相邻权纠纷
案例三 施工影响地下通信管网设施案
第三卷 电信服务纠纷
案例四 电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宽带接入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侵权赔偿纠纷案
第四卷 合同纠纷
案例七 合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解除合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迟付工程尾款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南马路办公楼(营业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五卷 人力资源纠纷
案例十一 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中出现的劳动争议案
第六卷 交通事故纠纷
案例十二 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十三 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第七卷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十四 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附录
附录一 业务经营类案件事前、事中应对方案
附录二 客户服务类案件事前、事中应对方案
附录一 通信建设类案件事前、事中应对方案
附录一 采购物流类案件事前、事中应对方案
附录一 网络运维类案件事前、事中应对方案
附录一 行政后勤类案件事前、事中应对方案
附录一 房地产类案件事前、事中应对方案
内容摘要
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5日凌晨,汉沽区海滨大道桥头北侧正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中铁十八局在未依法履行向某电信分公司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违法擅自移动该分公司的通信线路(包括线缆、线杆和钢索等),使得跨度近50米的杆路由三根线杆变成了两根,而且变更了线缆、钢索的整体支撑结构,造成线缆低垂至副桥桥面。一辆货车途经此处,与线缆相挂,将在主桥上捡木头的一位老太太刮倒,并与电力的水泥杆相撞致其当场死亡。
交通队经现场勘验,作出了由某电信公司承担交通事故部分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某电信公司、中铁十八局等作为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5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中铁十八局作为建设单位未尽通知义务,且未经电信公司同意,道桥建设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动或迁移原电信公司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施工单位按照自己的方式加固、提升线缆高度,不能保证线缆的安全,其有明显的过错。因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危及电信安全的,建设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其临时搭建的线杆应尽合理的保护和注意义务,对于过往车辆应加以管理和。本案中中铁十八局存在明显的过错,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尽保护和注意义务,未管理好过往的车辆,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而电信分公司对上述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根本无法预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应诉技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铁十八局作为道桥建设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动或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可能危及电信安全的,中铁十八局作为建设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中铁十八局未尽其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各方举证质证事实已经认定:本案案发前,中铁十八局作为道桥的施工单位,在未依法履行向电信分公司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违法擅自移动网通分公司的通信线路(包括线缆、线杆和钢索等),使得跨度近50米的杆路由三根线杆变成了两根,而且变更了线缆、钢索的整体支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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