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公路工程专业篇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公路工程专业篇

正版保障 假一赔十 可开发票

76.04 6.3折 120 全新

库存16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ISBN9787114171420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0元

货号11007489

上书时间2024-12-26

灵感书店

三年老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3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1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4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4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9 ………………………………………………………………… 第二部分 法 规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79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4 …………………………………………………… 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96 ……………………………………………………………………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5 ………………………………………………………………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15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i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Ⅲ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




精彩内容
职业资格考试用书之一。 本书主要汇编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本书可供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专业)的考生复习备考,也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咨询)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师生的学习参考书。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