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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浩明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2086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09元
货号14518020
上书时间2024-12-25
许浩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教育部与德国DFG基金项目高级交流学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编委会”编委;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社科基金以及教育部社科基金评选专家组成员;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及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特聘/客座教授,德国暨欧盟法学会外籍(中国籍)正式会员;自2013年10月起,被法制日报社、人民法院报社、检察日报社、人民公安报社、民主与法制社、文艺报社、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媒体聘任为特约法律评论员。
刑事庭审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白亚丽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与传闻证据规则的中国化/方少华
“行刑衔接”视角下的刑事初查程序构建/冯祥宸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问题及解决/郭圣胜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国问题研究/郝雨辰
正当防卫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承担/侯佳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酌定不起诉/黄珑
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蒋金怡
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荆崇博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之完善/李泓源
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建议问题研究/李爽
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方法探索/刘丽娴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马勇强
刑事庭前会议中程序性事项的裁决程序研究/毛利娟
“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的潜在冲突及化解/孙诚灵
论刑事诉讼中事故调查报告的使用/王妮妮
论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岳晓敏
论审判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之关系/赵蕾
“监检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周艳玮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研究/李帅欣
反收购下突破“驱鲨剂条款”弊端研究/王紫薇
商事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汪敏
浅析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问题/李阳
对挪用资金罪中“借贷给他人”的理解与适用/孙小涵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区分之认定标准/刘文林
浅谈生命权纠纷中的司法认定问题/李风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区分与适用/董笑
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思考/李洪东
论大数据时代人脸信息的人格权保护/丁统兵
论公证执行证书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王昭月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孙文文
论虚假陈述中信息“重大性”的认定标准/李珊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汪明愍
出资瑕疵下股权转让效力与责任承担/陈孟娜
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严旭东
论“被扶养人”年龄能否成为阻却受害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绝对事由/王锋
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路径研究/姚豫陕一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法治化思考/厉浠唯
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刘媛媛
独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任卫芝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研究/黄木琴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孙维伟
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路径探究/吕炘宇
商标侵权判断中混淆标准的法律适用/廖敏珊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赵阳
解析传统媒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模式/杨益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专利性问题研究/于梦蝶
商标惩罚性赔偿金量化探析/覃红妹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与协调/陈丹鹏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杨燕
商业秘密和专利对药品领域技术成果保护比较研究/李文旭
算法时代的网络视频平台审查义务探究/兰云
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王廷如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路径/赵旭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捐献原则对专利稳定性的影响/王奎芳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沈琴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研究/张映芳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适用条件——以某株式会社与佛山市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例/郭昊明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林超其
论公司决议的法律构造及其效力/岳茜茹
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卓越
新冠疫情背景下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卢相任
论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汪茂婷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朱烨
论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引发的法律问题及思考/李娜
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定位与适用/罗检峰
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崔冬望
破产清算实践中企业注销困境与出路/李延玲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赵春宇
违法分包、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研究/付洋
董事与公司关系初探/郭志伟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选择——义务机构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的应对思路/赵雪瑶
沦因“新冠肺炎”疫情中止诉讼时效/杨蕊
浅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之造价鉴定/汪又倩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思考/郭家兴
从转化型抢劫来看逆防卫制度的建立/韩冲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标准/李茗一
关于“安乐死”的法理思考/冯生辉
新征程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序推进/强珊珊
须经审批生效合同的效力认定/王蔚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生活经历、所处环境犯罪成因、再犯可能性的综合评估后,在提交法院量刑时参考的制度。我国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刑事诉讼法》(1]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68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社会组织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庭中如何运用的具体规则尚无详细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的功能定位(一)作为量刑证据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未成年犯罪人的品格特征的证据。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它的内容应包括名声、评价和前科劣迹,即未成年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学习、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突出的待人方式;未成年人所做过的与个人品格相联系的特定事件。[1)品格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同其他人相比,具有某种行为倾向的人更容易在特定场合下实施符合其行为倾向的行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在实践中属于品格证据。社会调查报告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发展轨迹的搜集,综合影响被告人犯罪成因的证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作为是否采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帮扶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不同于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是其应当更重帮扶教育而非刑事处罚。社会调查报告不仅是量刑依据,更是进行法庭教育和实施矫正的重要参考。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其犯罪有很多特殊性,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全面调查其性格形成情况、家庭监护情况、学校成长情况、社会交往等方面,了解其身心特点,寻找诱发其犯罪的原因,预判其再犯的可能性,侧重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能让办案人员准确找到问题切人点,更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和疏导,实现矫治和改造,从而达到不会再犯的目的,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本书是一部法学学术研究论文集,包括民商事法律、经济法学、刑事法学、诉讼法学、法律适用等内容,具体如下:刑事庭审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与传闻证据规则的中国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国问题研究、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刑事庭前会议中程序性事项的裁决程序研究、“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的潜在冲突及化解、反收购下突破“驱鲨剂条款”弊端研究、对挪用资金罪中“借贷给他人”的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区分与适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论“被扶养人”年龄能否成为阻却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绝对事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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