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字腐败的法律规制研究(精)/国研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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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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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松著
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
ISBN9787519456740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95元
货号11212576
上书时间2024-12-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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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松,男,1978年生,辽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学教研室主任,兼任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主要从事经济法、统计法、环境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课题10余项,在《统计研究》、《行政管理改革》、《东北财经大学学报》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知识产权法》和《经济法概论》教材2部。
目录
目录
第一章统计数字腐败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统计数字腐败的基本内涵
一、腐败相关概念的文献综述
二、统计数字腐败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统计数字腐败的表现形式
一、“自行造假”的统计数字腐败
二、“指使造假”的统计数字腐败
三、“打击报复”的统计数字腐败
四、“严重失察”的统计数字腐败
第三节统计数字腐败的基本特征
一、目的是为了追求个人政绩
二、主体是享有职权的负责人
三、方式多样并具有较强隐蔽性
四、行为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四节统计数字腐败的产生原因
一、内在主观意识的影响因素
二、外部客观环境的条件制约
第二章统计数字腐败的行政立法规制
第一节统计数字腐败的责任主体确定
一、当前对主体称谓的规定较为混乱
二、应当明确统计数字腐败责任主体
第二节统计数字腐败的具体行为认定
一、统计数字腐败行为认定存在差异
二、规范统计数字腐败行为认定标准
第三节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先防范机制
一、填报人负责人共同签字加盖公章
二、要求责任主体承担事先预防义务
第四节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后处置措施
一、修订党纪戒尺惩治统计数字腐败
二、由监察委员会处置统计数字腐败
第三章统计数字腐败的刑事立法规制
第一节统计数字腐败的刑事立法规制相关内容概述
一、统计数字腐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国外统计数字腐败刑事立法借鉴
第二节“自行造假”和“指使造假”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规定内容的概述
二、“自行造假”和“指使造假”都属于徇私舞弊行为
三、两种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第三节“打击报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述
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第四节“严重失察”的统计数字腐败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规定内容的概述
二、“严重失察”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四章统计数字腐败的行政执法规制
第一节行政执法规制统计数字腐败的实践状况分析
一、规制统计数字腐败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规制统计数字腐败的行政手段方式
第二节规制统计数字腐败的行政执法主体机制问题
一、统计行政执法主体机构未完全独立
二、统计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制职权不清
三、缺少外部监督主体的执法参与机制
第三节规制统计数字腐败的行政执法手段方式问题
一、统计数字腐败的举报处理存在欠缺
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未形成长效机制
三、统计督察刚起步方案人员配套不足
第四节行政执法规制统计数字腐败的主体机制完善
一、增强执法主体独立性实现垂直管理
二、界定统计行政执法主体机构的职权
三、引入第三方主体外聘专家参与执法
第五节行政执法规制统计数字腐败的手段方式完善
一、细化统计数字腐败的举报程序环节
二、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常态化建设
三、推进统计督察工作机制的充实健全
第五章统计数字腐败的司法追究规制
第一节统计数字腐败司法追究规制主体与程序概述
一、监察委员会对于统计数字腐败依法行使监察权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统计数字腐败犯罪行使检察权
三、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程序衔接协作
第二节统计数字腐败司法追究处罚建议的衔接完善
一、监察委员会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二、统计数字腐败司法追究的处罚建议的现实问题
三、统计数字腐败司法追究的处罚建议的完善措施
第三节统计数字腐败司法追究调查管辖的衔接完善
一、监察委员会对统计数字腐败案件有调查管辖权
二、以监察委员会为主进行调查管辖所面临的问题
三、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统计数字腐败的完善措施
第四节统计数字腐败司法追究证据收集的衔接完善
一、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
二、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证据衔接方面的问题
三、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证据衔接的完善措施
第五节统计数字腐败司法追究审查起诉的衔接完善
一、人民检察院对统计数字腐败犯罪案件审查起诉
二、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存在的问题
三、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的完善措施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内容
本书就统计数字腐败的基本理论问题;统计数字腐败的行政立法规制;统计数字腐败的行政执法规制以及统计数字腐败的司法追究规制四部分进行研究。同时书中主要明确了统计数字腐败的责任主体,规范行为的认定标准,阐述了对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先防范机制和事后处置措施,统计数字腐败的刑事立法规制;提出“自行造假”和“指使造假”可构成滥用职权罪,“打击报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严重失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以及指出当前统计行政执法主体机制和行政执法手段方式存在欠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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