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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意)阿尔贝托·布尔代塞(Alberto Burdese)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4210
出版时间2022-06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36元
货号11677024
上书时间2024-12-23
阿尔贝托.布尔代塞(Alberto Burdese)
男,1927年1月2日出生于都灵,2011年2月2日在帕多瓦逝世。
1947年,刚满20岁的他就取得了都灵大学的学士学位,导师是朱塞佩.格罗索教授。
曾任帕多瓦大学罗马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院长。
有代表性的罗马法专著和论文集:《信托与质押中的解除约款和出卖权》《罗马法中的让与授权》《公田研究》《古典法中的自然之债概念》《罗马私法制度》《罗马公法教科书》。
有代表性的民法专著:《地役权》《民法丛书》《地役权:理论脉络与实践问题》《意大利私法教科书》《意大利民法丛书》。
译者:
翟远见
男,1981年11月生,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罗马法与学说汇纂》执行编辑之一,主要研究民商法、比较法和罗马法,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出版有译著《请求返还之诉》。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基础概念
第二节根据物的法律地位对物作的分类
第三节根据物的特征对物作的分类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一节物权:基础概念
第二节所有权:基础概念
第三节所有权的不同种类
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基础概念
第五节要式买卖
第六节拟诉弃权
第七节让渡
第八节取得时效
第九节先占和取得埋藏物
第十节取得孳息
第十一节附合
第十二节混合与混杂
第十三节加工
第十四节取得所有权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节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十六节所有权的保护
第十七节所有权的丧失
第十八节共有
第三章他物权
第一节地役权
第二节用益权与类似权利
第三节税赋田权与永佃权
第四节地上权
第五节质权
第四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占有:取得、保持和丧失
第三节占有:保护
第四节准占有
译后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基础概念
一、物及res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物,在今天,指的是可被据为己有的外部世界特定的一部分。无论是物的特定性,还是其可被据为己有的性质,法律都是根据一般的经济一社会标准来衡量的。
在古罗马的法律语言中,这一观念是通过含义更广的术语res来体现的,尽管当时人们还没有提炼出一个与一般用语相区别的法律意义上的物的精确概念。
二、概念的历史形成
法律将物这一术语用以表达外部世界的某一部分、以与(自由的)有血有肉的人相对的思想,在古罗马是历史演进的产物。最初,物和人(他权人alieni iuris,无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都曾处于家父(pater familias)才拥有的广泛的支配权之下。故而,涉及取得方式、占有和程序性保护问题,物和人的制度曾是交织在一起的。但是,不久历史上便形成了作为财产关系客体的res这一概念。该概念建立在与自由人相对的经济效用的基础上。奴隶亦被认为是“处于他人支配之下的人”(personae alieni iuris in potes-tate)。作为他权人(alieni iuris)的自由人,由于他们是家庭关系的客体,所以独立于res概念之外,尽管还残留了些缘于最初观念的历史陈迹,即要式买卖(mancipatio)〔1)和盗窃〔2]的制度还适用于他们。
三、与自由人(homo liber)相对
总体而言,在原始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人(homoliber)是不能被交易的。自由人是与非交易物(res extra commer-cium)(3)相提并论的,此时不是因为前者属于后者之范畴,而是缘于前者根本就不是物。但是,这并不妨碍对自由人(homoliber)善意占有的可能性,以及继而将之出售给善意买受人的有效性。二者都建立在将自由人误认为是奴隶的前提之下。
正如因为自由人(homo liber)不是物(res),所以不能被交易,活人身体的部分亦不能被交易(4)。至于遗体或与之脱离的部分是否可被交易,这是古罗马法学根本未碰的问题:只是基督教化后的皇帝才意识到,应当规定殉道者的圣骨不得用于交易(5)。
本书详细而深入地论述了罗马物权法的制度体系。具体内容:第一章罗马法上的物,包括物的一般概念、物的分类;第二章占有,包括占有的概念与种类、占有的得丧变更、占有的保护、准占有;第三章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取得方式概述、要式买卖、拟诉弃权、让渡、时效取得、埋藏物、孳息收取等;第四章他物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永佃权、地上权、用益物权的保护、质权等。本书对罗马物权法的历史与体系作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可以为当代物权法制度的解释和完善提供法制史上的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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