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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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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伟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ISBN9787522311210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20元

货号11551916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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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监察法学,曾主持国家社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课题若干。



目录

1.民法案例

案例1 “与公司对赌”有效系列司法案例

案例2 陈发树诉云南红塔股权转让纠纷案——国有股转让审批要求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案例3 环保科技公司与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4 湖南新华茶林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慈——爱依斯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5 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案例6 刘冠华与陈玉秀、丁月琴等执行异议、复议案

案例7 某建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某投资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8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9 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星展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2.行政法案例

案例10 陈某诉J市客运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案——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

案例11 谢风华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案例12 城东公司与定安县政府土地纠纷案

案例13 王剑平操纵股票价格案

案例14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例15 阮某某诉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3.刑法案例

案例16 黄裕泉骗取贷款案——骗取贷款罪的适用与证人证言、书证的审查判断

案例17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量刑辩护、刑事抗诉与《刑法》第180条的解释

案例18 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案例19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案例20 合慧伟业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犯罪与上诉不加刑

4.非诉案例

案例21 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写

案例22 某某信托计划参与有限合伙进行产业投资的交易结构分析和法律尽职调查案例

案例23 某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设立案例

案例24 股份转让及回购合同案例



内容摘要

一、第一阶段:“与公司对赌无效”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苏州海富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公司案判决塑造了“与老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的基本认知,即投资者可以与投资目标公司的老股东对赌,要求他们在无法实现业绩承诺或上市承诺时提供补偿,而不能令目标公司本身补偿。其主要理由是新老股东之间的对赌、补偿、回购协议不损害他人利益,而入股者与公司对赌,意味着“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2012年后,主流司法意见采纳了世恒案的观点。

二、第二阶段:公司可以为参与对赌的股东担保,但需要符合担保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通联资本公司诉新方向科技公司案判决标志着法院开始认可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对赌义务的实质合理性,争议只在于担保程序上。

此案中,当事人约定目标公司老股东在公司不能如期上市时向新股东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目标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目标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私募投资者(新股东)未对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该项意思表示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其不应属于善意的相对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则认为,目标公司不是股权回购的义务主体,不产生回购本公司股份或抽逃资本等法律后果;双方把履约连带责任理解为连带担保责任并未加重目标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负担。投资者“未能尽到要求目标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担保条款无效,对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无效自身存在过错”,但目标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相关事项规定不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又越权签订担保协议,公司对担保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亦有过错,故在老股东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时,目标公司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的赔偿责任。

三、第三阶段:公司为参与对赌的股东担保,符合担保程序的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判决的强静延诉瀚霖公司、曹务波等案从实质和程序角度双重认可了公司担保对赌义务的正当性。

本案基本情节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强静延向瀚霖公司注资时,与瀚霖老股东曹务波约定公司若不能如期实现上市,由老股东溢价回购新股东所持股权,瀚霖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和二审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要求目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效。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189月作出的再审判决认定公司担保对赌协议有效性的条件。

在程序事项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增资协议已“披露瀚霖公司在增资前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各方代表已获得授权签署增资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强静延有理由相信瀚霖公司为曹务波回购股权提供担保的事宜经过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论证结论重心在于投资者的主观合理信赖而非已验证股东会决议的客观事实。

而在实质事项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并未对担保事项进行股东会决议,但是该担保行为有利于瀚霖公司的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并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公司为他人、为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提供了经济担保,对公司和债权人有其积极的一面。强静延高溢价增资入股瀚霖公司,瀚霖公司是最大的获益方,由瀚霖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也合情合理”。不存在不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第三十五条的“抽逃资本”或其他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

所以,在给出“有利于公司”的实质认定结论时,法院指出“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担保本身属于链条型的整体投资模式”。而且,本判决强调“合同无效的判定严格遵循法定主义”。

四、第四阶段:公司直接参与对赌协议有效

20194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案(20196月公布)中,目标公司不再是为老股东担保对赌义务,而是成为唯一的对赌义务人,并对私募股权投资者承担回购股份义务。

华工公司(合同丙方)与扬锻集团公司(合同乙方)及潘云虎等扬锻集团公司全体股东(合同甲方)于20117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俗称“对赌协议”,其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如扬锻集团公司在20141231日前未能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或……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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