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研究/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运行机制完善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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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研究/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运行机制完善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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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鑫淼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7225671

出版时间2021-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1314375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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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黄鑫淼,女,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1989年3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境内外投资并购业务、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结构性融资。

目录
引言
一、研究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概况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意义
五、创新点分析

第一章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内涵界定
第二节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基本特征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法理价值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规范检视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沿革及评析
一、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沿革
二、对我国发回重审制度沿革的评析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立法现状
一、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现状
二、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未来走向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发回重审与自行裁判的界限不清
二、发回重审裁定缺乏拘束效力
三、我国发回重审次数限制过于僵化
四、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制度适用欠缺选择权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实证考察
第一节 发回重审问题研究实证基础
一、实证研究基础及数据收集
二、样本筛选
三、样本差异化分析
第二节 实践中发回重审与自行裁判的界限问题
一、发回重审制度乱用的具体表现
二、发回重审与自行裁判界限不清的实践成因分析
第三节 实践中发回重审裁定拘束效力问题
一、相同判决与反复发回问题的产生
二、拘束力问题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三、拘束力问题对当事人的影响
第四节 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次数限制问题
一、次数限制与发回重审制度目的的偏离
二、次数限制对发回重审制度合理适用的负面影响
第五节 审判权以外因素对发回重审制度适用的影响问题
一、审判权以外因素对发回重审影响的具体表现
二、审判权以外因素对发回重审制度影响的成因分析

第四章 域外法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比较及评价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发回重审制度规定及评析
一、德国法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比较及启示
二、日本法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考察及借鉴
三、法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发回重审规定的相似与差异分析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附件
致谢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内涵界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多为同一语义①。其中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又包括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及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在上诉审程序中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后果。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是指再审程序中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而将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发回二审法院审理或提审的诉讼程序。因此仅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文意角度对其进行解释,该定义涵盖了发回重审的制度设计、立法目的等更为宽泛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当特定条件满足时共存在两种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可能情况,如上所述,分别是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的一部分与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相比其承担了不同的法律责任③。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是在对原审案件的裁判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当事人或具有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认为审理程序、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存在严重瑕疵影响公正审判或审判结果时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则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和第二审上诉审理后,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或在判决结论得出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其具有严重影响判决结论的可能而作出的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裁定的制度。因此,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主要司法功能为纠正已生效判决及其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或瑕疵。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对发回重审加以解释,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特定的事由发生时,第二审法院将经过第一审审理的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对于上诉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经审理认定上诉请求不成立的,上诉审法院应当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判,其具体形式依照原审法院裁判的形式,即原审法院以判决形式对案件终结审理则上诉审法院则适用判决驳回上诉,原审以裁定终结对案件审理的则上诉审法院则适用裁定驳回上诉。当上诉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时,新《民事诉讼法》要求上诉审法院仅能通过自行修改原判的方式对原审存在的瑕疵进行修正,不得以此作为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对于原审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时,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或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裁判。在此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更多的是指第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适用条件,或称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事由。

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具体是指当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后……



精彩内容
本书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运行机制完善研究”丛书中的一本,也是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本书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黄鑫淼。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长期以来为民事诉讼中重要制度,其担负着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及辩论权的重要职能。本书首先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内涵加以界定。并且对发回重审的特征及法理价值进行讨论。然后从历史的角度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规范进行检视,接着从实证视角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域外法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比较及评价,最后从三大角度展开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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