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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鑫淼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7225671
出版时间2021-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1314375
上书时间2024-12-23
第一章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内涵界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多为同一语义①。其中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又包括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及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在上诉审程序中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后果。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是指再审程序中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而将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发回二审法院审理或提审的诉讼程序②。因此仅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文意角度对其进行解释,该定义涵盖了发回重审的制度设计、立法目的等更为宽泛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当特定条件满足时共存在两种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可能情况,如上所述,分别是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的一部分与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相比其承担了不同的法律责任③。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是在对原审案件的裁判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当事人或具有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认为审理程序、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存在严重瑕疵影响公正审判或审判结果时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则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和第二审上诉审理后,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或在判决结论得出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其具有严重影响判决结论的可能而作出的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裁定的制度①。因此,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主要司法功能为纠正已生效判决及其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或瑕疵。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对发回重审加以解释,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特定的事由发生时,第二审法院将经过第一审审理的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对于上诉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经审理认定上诉请求不成立的,上诉审法院应当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判,其具体形式依照原审法院裁判的形式,即原审法院以判决形式对案件终结审理则上诉审法院则适用判决驳回上诉,原审以裁定终结对案件审理的则上诉审法院则适用裁定驳回上诉。当上诉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时,新《民事诉讼法》要求上诉审法院仅能通过自行修改原判的方式对原审存在的瑕疵进行修正,不得以此作为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对于原审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时,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或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裁判。②在此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更多的是指第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适用条件,或称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事由。
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具体是指当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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