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民事诉讼法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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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民事诉讼法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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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洋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98119

出版时间2018-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5元

货号10967663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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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专题一  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专题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二、基本制度
专题三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二、管辖概述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专题四  诉的基本原理
  一、诉
  二、诉的要素
  三、诉讼标的
  四、诉的分类
  五、反诉
专题五  当事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四、当事人的变更
  五、特殊情形下原、被告的具体确定
  六、共同诉讼
  七、代表人诉讼
  八、第三人
专题六  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否不出庭的问题
专题七  民事证据
  一、证据概述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
专题八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证明对象
  二、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三、自认
  四、证明责任
  五、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规则
  六、证明标准
  七、证明程序
专题九  期间、送达
  一、期间
  二、送达
专题十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规定
  四、调解完毕后的结案方式
  五、调解的效力
专题十一  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二、行为保全
  三、先予执行
专题十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三、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专题十三  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概述
  二、起诉与受理
  三、特殊情形下对起诉的处理
  四、先行调解和程序分流
  五、审理中的特殊问题
专题十四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之处)
  四、简易程序的不可省略之处
  五、小额诉讼程序
专题十五  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二、上诉的条件与撤回
  三、二审的审理
  四、二审的调解与和解
  五、二审的裁判
专题十六  再审程序
  一、适用于再审的文书
  二、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主要讲解抗诉这一方式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五、再审审理的特殊问题
专题十七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专题十八  督促程序
  一、适用支付令程序的条件
  二、支付令的效力
  三、债务人的异议
专题十九  公示催告程序
  一、适用范围
  二、公示催告的申请
  三、法院的受理和公告
  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五、除权判决
  六、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专题二十  民事裁判
专题二十一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三、执行启动方式及相关问题
  四、委托执行
  五、执行行为异议
  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七、执行和解
  八、执行担保
  九、执行承担
  十、执行回转
  十一、代位申请执行
  十二、参与分配
  十三、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十四、执行措施
专题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二、期间与送达
  三、涉外仲裁
  四、一般司法协助
  五、对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专题二十三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范围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三、仲裁委员会与仲裁规则
专题二十四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专题二十五  仲裁程序
  一、仲裁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员的回避
  四、仲裁审理方式
  五、仲裁中的调解、和解和裁决
  六、撤销仲裁裁决
  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八、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后果
附录  审监五表

内容摘要

    专题一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本专题是关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介绍,对其后的学习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考生可从整体上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总体而言,本专题在法考中偶有考查,多以第一道单选题的形式出现,难度不大,本专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上,考生需要掌握每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法考在卷四的主观题中考查了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使本专题的重要性得以提升。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双方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他人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相适应,解决方式也是多元的,在我们民事诉讼的法考巾,大家必须掌握如下四种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通过对和解的概念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和解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双方和解后一般需要达成协议,即我们所说的和解协议。看到协议二宁,我们应该明晰它的本质,即协议是一种合同。

  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那么这里的和解协议有没有强制执行力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那再问一个问题,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可不可以口头呢,也就是双方可否口头和解?当然也是可以的。

    ()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解读概念,我们发现,调解与和解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调解有第i方的参与,同样,调解协议的本质也是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调解是四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种,在我们民事诉讼法的考查范围内,调解分为两种,即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和诉讼外的人民调解。《民事诉讼法》将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纳入特别程序中,我们在后续章节中会讲到。这里重点讲解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在后续调解章节中将不再赘述。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倡导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即我们所说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能调都要调。既然能调都要调,调解是原则,所以考试常考我们哪些案件不能调解,这需要考生必须记住。

    关于法院调解的消极范围,笔者提供一条记忆规律:调解的定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调解的本质是私权处分。记住了这两句话我们就记住了法院调解的消极范围。

    1.既然法院调解行使的是审判权,那么执行阶段能否调解呢?不能,因为执行阶段行使的是执行权。

    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但是执行阶段可以和解。

    2.既然法院调解解决的是民事争议,那么我们民事诉讼中的非争议案件,典型的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就不能调解......

 




精彩内容
本书科目为民诉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及仲裁制度等。由一线授课名师亲自编写,集名师讲义、考点精讲及试题点拨于一体,涵盖历年考试的考点及重难点,对相关知识点逐一梳理,并对考查方式及规律予以详细解读。本书体现着对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把握,是作者长期辅导经验的总结和精华的提炼,为考生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复习材料,以框架体系为主线,以基本理论为中心,以法律条文为载体,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编写。通过配合网络课程的学习,为广大考生复习备考提供优秀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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