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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超著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ISBN9787509694770
出版时间2023-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4944251
上书时间2024-12-23
刘超,1979年4月出生,河北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为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监管等。主要讲授“经济法”、“公司法”等课程,主持并参与完成多项省级课题,发表CSSCI等核心期刊论文多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第二章 一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 个人征信原理和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完善的征信体系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
第三节 征信功能失灵和负外部性表征分析
第四节 防止征信功能失灵的个人征信监管机制
第三章 美国个人征信监管的实践选择和经验考量
第一节 美国个人征信业发展历程与个人征信体系现状
第二节 美国个人征信监管法律框架和核心法律沿革
第三节 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体系
第四节 美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经验与不足
第四章 欧盟个人征信监管的实践选择和经验考量
第一节 欧盟个人征信机构类型
第二节 欧盟个人征信监管机制
第三节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启示
第四节 欧盟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经验与不足
第五章 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历史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探索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立法现状及评析
第四节 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监管体系现状及评析
第五节 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面临的挑战
第六章 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内在冲突与平衡
第一节 个人征信市场的制约性因素
第二节 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机理分析
第三节 个人征信监管机制对征信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
第七章 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路径
第一节 国际经验启示
第二节 加强以事先预防为立法基点的平衡模式
第三节 分“两步走”提高征信立法层级
第四节 适当放松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准入
第五节 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保障征信主体权益
第六节 构建协调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第八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现代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飞速发展的基础,市场交易活动大多以信用为前提,反映了信用关系的延伸,事实上,当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种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经济活动。因此,可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信用体系能够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法治建设思想逐渐渗透到现代市场经济,其中健全的法治经济体系对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法治经济体系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蔓延到其他领域,例如,失信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顽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征信定义为:征信是指参与信用活动的有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法人、加工的自然人等其他类似组织进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并结合信息内容提供信用报告、评估、咨询等信用专业服务的一系列工作活动,通过征信活动能够帮助他人防范信用风险,并为相关信用管理工作提供数据信息支持。可见,自然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是征信中的两个重要主体,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升级,逐步推进全国集中统一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同时,开始对个人征信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建设。2006年,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初见成效,实现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运行。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该组织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征信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已经逐渐建成较完善的覆盖企业和个人、由专门运行机构负责的征信服务框架体系。
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催生了新业态如网络借贷产业和数据信息产业。随着消费信贷需求的快速增长、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数据采集处理技术的进步等因素,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也有了新进展。从整体上来看,我国个人征信的市场化实践也经历了“收一放一收”的过程,《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个人征信实行牌照制,央行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审慎态度,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法规颁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放闸”市场化征信,以6个月为期,要求芝麻信用管理公司等八家征信机构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准备工作,依法合规从事个人征信活动,这标志着民营征信机构即将被允许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中国个人征信业的市场化大门逐渐打开。拥有大量数据和信息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开始积极“试水”这一业务。但2017年个人征信市场再次收紧,无任何一家民营征信企业获得牌照,主要原因在于这八家企业存在“数据孤岛”、信息误采误用以及主体治理结构不具独立性等情况。2018年2月,央行官网公告,央行批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征信业务。2020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宣布,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获批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民营征信机构的参与为个人征信业注人了新鲜血液。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的人群,民营征信机构却可以覆盖,由此民营征信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对象形成互补。
对比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推进进程,我国征信行业的立法却经历了更为漫长的跋涉过程。根据域外征信监管经验,个人征信业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同等重要,在实现征信市场化的同时,更要实现征信法治化。我国征信业立法启动甚至早于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但出台法律过程却伴随着曲折的过程。征信业的行业条例自2002年开始启动,直至2013年相关条例才出台,其中原因不外乎有两个:就宏观层面而言,征信立法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微观层面而言,当时多层次的征信市场结构造成了多系统和多头监管,导致其中所牵涉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则难以实现平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市场秩序造成很大影响,这也给国内金融市场敲响了警钟,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而完善的行业监管与立法同样重要。2013年,酝酿十年的《征信业监管条例》颁布,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人“有法可依”的轨道。《征信业监管条例》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为宗旨,分别针对市场准人要求,个人信息采集、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以及信用信息异议、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多个环节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为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征信业监管条例》颁布后,我国征信业进人了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新的征信形势不断涌现。目前,征信管理仍存在以下问题:征信规则不明确,征信边界不清晰征信信息主体保护不到位等,虽然可以借助新的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但政府监管……
本书在对个人征信监管机制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美国、欧盟个人征信监机制进行国际比较,进而研究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现代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意义重大;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完善的监管体系为市场经济的运行保驾护航,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个人征信作为整个征信体系的一部分,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征信建设起步较晚,从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探索,到现在形成“国家+市场”的双轨制,市场化的道路仍在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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