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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忠诚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0809
出版时间2021-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6元
货号11271810
上书时间2024-12-23
向忠诚,男,1965年5月出生,湖南平江人,198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学和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四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四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两项和省部级三等奖三项。
一、学术界关于科学立法概念的探讨
从学术界的研究动态来看,对科学立法概念的使用,最先是与科学法学相关联。有学者认为:科学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科学立法的问题;科学法学是法学分支的新学科,以科学立法与司法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有关科学技术的立法是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指科学法律,即有关科学领域的法律。
学者们从立法科学性的视角对科学立法的概念进行表述,并非完全使用科学立法一词,有时使用与科学立法相近的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性、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立法的科学化原则、立法的科学化、科学立法的原则、科学的立法原则等概念。当然,学者们对科学立法概念的表述,更多的是直接表述科学立法的概念。例如,张文显教授认为:“科学立法,就是把立法作为一项科学活动,尊重科学规律,运用科学思维,坚持科学精神。”
学者们在表述科学立法的概念时,大多认为科学立法要符合客观规律。但是,对到底包括哪些客观规律,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有的认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或者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客观规律;有的认为是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法律调整的自身规律;有的认为仅指自然规律;有的认为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及其内在的规律;有的认为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法学和立法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立法对象的客观规律、立法的普遍性规律和中国特色立法的特殊规律;有的认为是指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活动规律;有的认为是人类作为自然部分的自然规律、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特殊社会关系的具体规律、社会事件的因果规律和法律体系构成的规律;有的认为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和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有的认为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立法自身系统的规律或者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
科学立法除了要符合客观规律外,对于在界定其概念时应当加入哪些元素,学者们的意见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科学立法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有的认为科学立法要求对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有的认为科学立法是立法者有目的和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有的认为科学立法要求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来制定严谨、规范和公正的规则,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有的认为科学立法要求合理运用立法理念和技术,拟制法律内容,推进立法进程;有的认为科学立法要求通过法定的和合乎民意的程序,按照法律固有的职能,科学合理地选择调整对象,科学合理地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最终形成逻辑结构合理和语言表达规范的法律文件;有的认为科学立法要求遵循科学的知识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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