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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篇
[一]对于施工单位拒不交付施工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事先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避免造成损失
[二]接受安排与人签订合同也应受合同效力约束
[三]“以建设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付度支付工程款”约定的认定及处理
[四]建设工程承双方对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理
[五]人对已接收且擅自维修工程(非基础和主体结构)提出质量抗辩要求退还已付工程款不应得到支持
[六]应根据具体内容记载及调查事实确定数份工程量表之间的关系
[七]人与多个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义务主体
[八]应以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九]建筑公司应对其内部人对外出具的劳务费结算单承担付款责任
[十]阴阳合同均无效。按实际履行的合行工程结算
[十一]人与人约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对于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应以实质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并辅之以风险评估
[十三]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应与突破
[十四]建设工程违法转包不影响原承包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篇
[一]房屋的产权归属取决于基础法律关系,产权登记仅具有物权的推定效力
[二]村集体、街道办事处出让土地的行为无效
[三]违反物权法禁止流押条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房屋租赁期间造成损害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问题
[五]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拆迁人履行协议
[六]因卖房人原因房屋被查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卖房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八]房屋被查封,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商品房预售转为现售的,不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效
[十]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十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十二]明确约定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影响标的房屋的交付条件
[十三]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装修标准精装房屋,精装房实际装修价值低于合同约定装修价值的,属于开发商的合理利润
[十四]业主以开发商未交付《房屋测绘报告书》而拒绝收房,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十五]未按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
[十六j在一方不具备解除权的情况下,其关于解除合同关系的通知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银行未基于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八]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条款产争议,应综合合同签订日期、约定内容、履行状况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慈
[十九]分家协议与遗嘱内容不一致时,执行多年的分家析产协议应予维护
[二十]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发现二手房无土地登记、无妯 籍,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视为买受人的违约行为
[二十一]室内财产被盗,业主可否拒缴物业服务费
[二十二]卖房人违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买房人将房款全部交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以支持
[二十三]从无权代理中看表见代理构成要素
[二十四]开发商超过法定期限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十五]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补偿分配问题
[二十六]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于条件成就时解除后,当事入主张租赁物相关拆迁补偿款项不予支持
[二十七]存有争议的条款在内容确定之前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
[二十八]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
[二十九]借名购房,合同有无效
[三十]违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三十一]原告请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强制履行成本过高将给无过错第三方造成巨大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三十二]对房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劳动争议篇
[一]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确立的依据
[二]约定不清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劳动者无效
[三]与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负担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举证责任
[五]同一侵权主体的情况下,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六]用人单位对其规章制度不具有“最终解释权”
[七]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相应规章制度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八]企业以职工在工作期间打架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九]未按法定程序非法注销公司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十]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应如何保护
[十一]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中的诚信原则,属于违纪行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十二]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认定
[十三]劳动者不接受调岗而缺勤能否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员工提交诊断书能否证明因病需休息治疗事实
[十五]竞业限制不支付经济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篇
【一】对于施工单位拒不交付施工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事先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避免造成损失——某开发商与某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施工资料交付约定违约责任损失
【裁判要点】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就工程结算及施工资料的交付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我们并不提倡此种作法。首先,《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及归档要求》规定的施工资料数量非常多,而且种类繁杂,判决主文难以全面表述;其次,特定物给付之诉必须以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不能替代履行,如果施工单位主张施工资料遗失,法院既无法查明是否确已遗失,也不能强判给付;再次,即使裁判文书中将全部施工资料均罗列清楚,判令施工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但判决生效后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或者声称相关资料遗失,无法履行,法院亦难以执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精彩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近五年来两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案件中,选取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劳动争议、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诉讼保全申请错误赔偿纠纷等类型的案例,对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对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向神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媒体评论
“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本书中的案例围绕海南省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程中,涌现出的感人至深、奋发向上、自力更生、乐于奉献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通过“听脱贫户讲脱贫故事,讲脱贫经验”,呈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鲜活、生动的人和事。讲好身边故事助力脱贫攻坚,通过身边生动的实例,从思想上淡化贫困户“贫困意识”,激发贫困户脱贫的斗志和决心,增强脱贫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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