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强制执行法律一本通/一本通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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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律一本通/一本通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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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纪明,李昉,彭慧英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15828374

出版时间2020-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9888839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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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编  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及性质
  二、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责任划分原则
  三、民事强制执行财产性质的界定
  四、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法律途径
  五、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法律措施
  六、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
第二编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和执行
  一、对企业流动资产的查明与执行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查明与执行
  三、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查明与执行
  四、对被执行人储蓄的查明与执行
  五、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的查明和执行
  六、对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的查明与执行
  七、对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的查明与执行
  八、对被执行人享有第三人债权的查明与执行
第三编  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赵春连申请执行张宇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案例二: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
  案例三: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四: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五: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案例六: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七:李晓玲、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八: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例九: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案例十:福建福州中院协助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发送被害人遗属补偿金案
  案例十一:三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三亚电视机厂管理人一般取回权纠纷执行案
  案例十二:徐州一中百货商店与江苏省盐城市金海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附录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1.《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3.《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4.《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选)
  6.《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7.《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节选)
  8.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9.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
  10.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11.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2.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13.关于依法规范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14.关于办理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5.《关于部分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6.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17.上海市高级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及性质

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事项,查明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进程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依据法院颁发的财产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利。

对执行义务人的财产查明,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执行措施,2012年第二次修订的、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是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法律依据。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民事强制执行权实现的核心和基础。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债权人享有的只能是强制执行请求权。①“法院因维护人民私权而适用国家强制力有两种方法,一是对于私权的确定,二是对于私权之实行。前者为狭义之诉讼程序,后者为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设定的唯一目的在于使人民业已确定的私权于不满足之状态下依国家强制力使其获得现实的满足,换言之,即在于贯彻人民对于私权之现实享有,而使其发生实行之效果为目的也。”①因此,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执行权的组成部分,是执行实施权。  执行实施权是执行措施的实际操作权,其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实施权又有三项权能,即财产调查权、财产提取权和财产交付权。②在行使执行实施权时,是照行政权运行的规律进行的,主要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执行实施权不是处理双方争议,而是根据已确定的内容进行办理。因此,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既不属于司法权,也不属于行政权,是执行机构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对公民私权实施公力救济的实际操作权,  “体现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交叉”。③二、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责任划分原则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明、申请人主动提供线索、执行义务人强制申报三种途径相结合。在中国,法院是执行调查的主导机构,实行执行机关职权主义原则,财产调查的主要责任归于执行机构。但是由于现有社会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存在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及法院执行工作量庞大等因素,在执行实践中通常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并配置执行义务强制申报、协助调查的法律手段。

(一)执行机关主导财产调查的职权主义原则

执行机关主导财产调查的职权主义原则,即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它是……



精彩内容
本书共分为三编,内容包括: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和执行,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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