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社会科学研究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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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社会科学研究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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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维荣,胡译之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52033236

出版时间2019-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0807962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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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程维荣,上海市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文化的教学与研究。曾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室主任。著译有《中国审判制度史》《中国近代行政法》《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成果选译》等。
  胡译之,青海省人。毕业于北京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从事中国法制史、中西法律文化的教学与研究,发表论文多篇。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目录
绪论1
 一、 文化的含义与特征1
 二、 文化与法律文化2
 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6
 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学习9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1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1
 一、 远古法律的萌芽11
 二、 夏商刑法12
 第二节周代法律制度14
 一、 周礼与宗法制14
 二、 周代的刑法16
 三、 春秋战国的法律改革20

 第二章中国法律思想史(上)23
 第一节儒家法律思想23
 一、 孔子与儒家的创立23
 二、 孟子与荀子的贡献26
 三、 儒家的礼治思想28
 四、 儒家的德治学说30
 五、 儒家的人治理论31
 第二节墨家与道家法律思想32
 一、 墨子与墨家法律观32
 二、 老子、庄子及其著作34
 三、 道家法律思想36
 第三节法家法律思想40
 一、 商鞅与韩非40
 二、 法家的法律观41
 三、 法家的变法论43
 四、 法家的法治论43
 五、 法家的专制论45
 第四节秦汉法律思想的演变47
 一、 黄老学派的渊源与发展47
 二、 汉初黄老学说的统治51
 三、 西汉前期的儒道互绌55
 四、 封建主流法律思想58
 五、 西汉中期到东汉的法律思想60

 第三章中国法律思想史(下)67
 第一节魏晋至唐代法律思想67
 一、 三国刑名法术思想67
 二、 魏晋玄学法律观69
 三、 唐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71
 四、 唐代中期关于礼刑的争论73
 第二节宋元明清法律思想75
 一、 北宋执法与改革思想75
 二、 朱熹及其理学法律观76
 三、 少数民族政权改革思想79
 四、 明清之际变革思想80
 第三节晚清法律改良与革命思想83
 一、 鸦片战争时期富国强兵思想83
 二、 洋务派改良法律思想84
 三、 康有为等维新变法思想86
 四、 孙中山民主革命思想89

 第四章中国法律制度史(上)93
 第一节初具规模的秦汉法制93
 一、 秦汉的主要法律93
 二、 秦汉的法律形式95
 三、 秦汉法律的内容与特征9
 四、 秦汉司法制度98
 第二节割据中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100
 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100
 二、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101
 第三节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隋唐法制103
 一、 隋唐立法与《唐律疏议》103
 二、 唐律关于刑事关系的主要规定106
 三、 唐律关于民事关系的规定107
 四、 唐代司法机关与诉讼程序109
 第四节民族关系变化中的宋辽金元法制111
 一、 宋代法律的制定111
 二、 宋代法律内容与司法112
 三、 辽金的法律制度115
 四、 元代法典与司法117
 第五节日趋严密繁琐的明清法制118
 一、 明清立法概况118
 二、 明清法律的内容119
 三、 明清司法制度122

 第五章中国法律制度史(下)125
 第一节风雨飘摇中的晚清法制125
 一、 晚清司法主权的丧失125
 二、 清政府的预备立宪126
 三、 清末新政与官制改革127
 四、 清末修律129
 第二节错综变幻的民国宪政130
 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30
 二、 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131
 三、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立宪活动133
 第三节进步与保守混杂的民国法律134
 一、 刑法134
 二、 民法135
 三、 司法制度与诉讼法135
 第四节战火中成长的革命根据地法制138
 一、 《宪法大纲》与其他宪法性文件138
 二、 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与刑法139
 三、 司法制度141

 第六章出土简牍法律资料143
 第一节早期西部地区汉简的发现143
 一、 20世纪初新疆与甘肃出土的汉简143
 二、 居延汉简与新简的出土145
 第二节各地简牍的陆续发现148
 一、 战国简的发现与整理148
 二、 各地秦简的发现与整理149
 三、 各地汉简的发现与整理151
 第三节简牍形制与法律内容157
 一、 简牍形制与简牍学157
 二、 官爵设置与吏治的规定159
 三、 刑事犯罪的规定160
 四、 经济秩序的规定161
 五、 户籍、赋税与徭役的规定163
 六、 边塞与戍卒的规定164

 第七章历代典籍与法律文献168
 第一节先秦经典类168
 一、 儒家经典类168
 二、 墨家、道家经典类172
 三、 法家、兵家类173
 四、 历史著作与杂家类174
 第二节历代思想学术类174
 一、 儒学正统类174
 二、 诸子文集类175
 三、 理学与异端类177
 四、 晚清变革类178
 第三节历史典籍类179
 一、 两汉史籍179
 二、 三国两晋南北朝史籍180
 三、 隋唐五代宋辽金史籍181
 四、 元明清史籍183
 五、 通鉴类史籍184
 第四节法典与制度类184
 一、 法典类184
 二、 会要类186
 三、 通典、通考、会典类187
 四、 官制礼制与诏令类188
 第五节其他文献类189
 一、 字书、家训类189
 二、 笔记、案狱类190
 三、 汇编、类书、丛书类191
 四、 近代以来著作192

 第八章文学艺术中的法律因素195
 第一节诗歌谣谚中的法律文化195
 一、 《诗经》中的法律文化195
 二、 文人诗与法律文化198
 三、 民间谚语中的法律文化201
 四、 韵文歌诀与法律宣讲203
 第二节传统戏曲中的法律文化206
 一、 一枝独秀的包公戏206
 二、 传统戏曲中情理法的冲突210
 第三节公案小说的法律因素215
 一、 公案小说的历史215
 二、 公案小说中的审案情节216
 三、 古典小说中的判词218
 四、 作为史料的文学作品219

 第九章传统宗族制度221
 第一节宗族的组织与事务221
 一、 宗族概念、祠堂与组织221
 二、 宗族事务与族产223
 三、 宗族与地方秩序225
 第二节宗族继承制度227
 一、 宗祧继承与立嫡227
 二、 立嗣、立继、命继与兼祧228
 三、 择立外姓的方式230
 四、 财产继承的形态232
 第三节族规效力与族谱内容235
 一、 整饬门户的族规235
 二、 辨别源流的族谱239
 第四节近代宗族观念与制度变革244
 一、 西风东渐对宗族的影响244
 二、 民国时期宗族观念与立法246
 三、 传统宗族在近代的变化248

 第十章历代社会秩序的管控251
 第一节预防争斗强横251
 一、 抑制嬉闹撒泼251
 二、 禁绝骄横逞凶253
 三、 防范争夺挑衅256
 第二节上下沟通疏达民意258
 一、 上下沟通258
 二、 疏达民意259
 第三节基层预警防范260
 一、 治安戒备与稽查260
 二、 街市栅栏与夜巡262
 第四节德主刑辅伦理教化263
 一、 处理案件兼顾情理263
 二、 伦常道德晓谕说服270
 三、 酌处代亲受刑为亲复仇案274
 四、 判案体现诚信教化277
 五、 引导两造调解息讼279

 第十一章近代秘密社会283
 第一节近代秘密社会的形成283
 一、 洪门的起源与发展283
 二、 青帮的兴起与演变286
 三、 近代帮会与城市288
 四、 近代帮会的主要首领289
 第二节近代秘密社会的犯罪与外部关系292
 一、 近代帮会的犯罪292
 二、 近代帮会的外部关系294
 第三节近代秘密社会的内部规则299
 一、 帮会秘籍299
 二、 帮会内部等级与入会300
 三、 帮规的主要内容302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黑社会犯罪的斗争304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打击黑社会势力304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取缔社会丑恶现象306
 三、 改革开放以来对黑社会犯罪的刑事政策308

 后记313

内容摘要

唐代中期关于礼刑的争论


唐代中期君主侫佛崇道。经过安史之乱的巨变,佛道盛行,藩镇兴起,中央集权衰落,迫切需要以儒家学说反对佛、道,在思想上论证儒学道统,说明礼教的合理与永恒,在政治上实施改革,补苴罅漏,维护中央集权与君主的专制地位。

韩愈(768—824),字退之,河南河阳(今孟阳)人,唐代思想家、文学家。其先世曾居昌黎,韩愈也自称昌黎人。25岁中进士,任监察御史,因谏迎佛骨被贬至潮州,后任吏部侍郎等。有《韩昌黎集》。

为了与当时势力膨胀的佛教相抗衡,韩愈提出了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孟的“道统”,也就是儒家正统传承关系。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以兴起名教,弘奖仁义为事”,宣扬儒家纲常名教,并且声称儒家道统到孟子就中断了,他自己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恢复和发扬儒家道统。韩愈继承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尧舜禹汤等圣人生来就有善性,中间阶层的性是中品,小人是下品的恶性。他声称对下品不堪教化,只能用刑罚加以惩处,从而论证了对人民施加暴力与酷刑的合理性。在治国问题上,韩愈承袭了儒家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的主张,要求“以德礼为先,而辅之以政刑”。宪宗元和六年(811),发生了梁悦为父报仇而杀秦杲的案件。朝廷要求群臣议论。韩愈认为,依据儒家经典,允许孝子为父复仇;依据国家法律,则杀人者当死。他主张由臣下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旨)矣”,由此统一礼法,避免伦常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原籍河东解(今山西永济)人,唐代思想家、散文家。21岁中进士,任礼部员外郎,参与永贞革新,失败后先后被贬至永州(今湖南零陵)、柳州(今属广西)。有《柳河东集》。

柳宗元具有朴素唯物观,认为天地、阴阳、元气和瓜果、草木一样,都是物质,没有意志,“天人不相预”,天不能赏罚人类功过。他论述了国家与法律的起源,认为国家与法律不是一开始就有,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也就是社会环境的发展逐步造成的。为了防止人们争夺财富,“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由是君长刑政生焉”。他批判了“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赏罚时令说,认为“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才能提高执法效率。当时有徐元庆替父报仇,杀了仇人又向官府自首。按照刑法,杀人者死;按照礼教,为父报仇合乎孝义。柳宗元认为,如何处置徐元庆,要根据徐父是否犯罪。如果徐父本来因罪被官吏所杀,徐元庆为父报仇就没有道理,官府应该严格执法;如果徐父是被官吏冤杀,徐元庆为父报仇则符合礼义,应该加以表彰。因此,他强调定罪量刑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唐代思想家与诗人,出生于新郑(今属河南),贞元进士,曾任杭州刺史、苏州刺史等,晚年居洛阳,自称香山居士。

白居易的思想,以儒家为主,兼采儒、法的特点。他说:“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只有儒家的礼,才是“王化”的根本。他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提出刑、礼、道三者“迭相为用”的观点,认为刑“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只有交替使用三者,才能使“之化”成功。此外,白居易还提出了几个具体观点与举措。第一是防止“朝出夕改,晨行暮止”,做到“准法科罪”。


第二是慎选司法官吏,建议朝廷提高法律的地位,“悬法学为上科”,“升法直为清列”,

选拔明习律令、谨慎治狱的人才从事司法。第三是反对恢复肉刑。针对汉代以来不少人提出恢复肉刑的观点,白居易坚决反对,认为这些复古的观点是“反今之宜”,不符合“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之意,体现出他反对冥顽泥古、主张法律随时代而进步的思想因素。




精彩内容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是中国至晚清为止历代法律及其相关文化形态的产生、发展与演变。晚清至民国时期法律文化处于转型期,与传统社会存在密切的渊源与衔接关系,本书也将其部分内容归入传统法律文化的范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本书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考古资料、典籍文献、文学艺术、宗族制度、社会管控、秘密社会等专题置于一个综合的体系中进行介绍,以期读者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一个完整的、宏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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