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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国杰主编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ISBN9787030707109
出版时间2024-01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15236932
上书时间2024-12-22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12
第二章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21
第一节 企业合并的含义与方式 21
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24
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27
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33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和核算范围 33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34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36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其他问题 43
第四章 控股权取得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51
第一节 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51
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58
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61
第五章 控股权取得日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70
第一节 同一控制下合并日后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70
第二节 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日后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77
第三节 投入资本变化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82
第六章 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 91
第一节 集团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 91
第二节 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 98
第三节 集团内部债权与债务的抵销 109
第七章 特殊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19
第一节 持股比例变动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19
第二节 期中合并及处置子公司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30
第三节 间接持股和相互持股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35
第四节 子公司存在优先股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46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会计处理 159
第一节 分支机构会计介绍 159
第二节 分支机构会计的处理程序 162
第三节 分支机构会计的其他问题 177
第九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83
第一节 外币交易的有关概念 183
第二节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187
第三节 分账制记账 195
第十章 外币报表折算 199
第一节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概述 199
第二节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203
第三节 我国现行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 206
第十一章 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218
第一节 金融工具与衍生工具 218
第二节 远期合同的会计处理 225
第三节 期货合同的会计处理 227
第四节 互换合同的会计处理 233
第五节 期权合同的会计处理 238
第十二章 套期的会计处理 246
第一节 套期概述 246
第二节 套期会计方法 249
第三节 套期会计的主要账务处理 254
第十三章 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265
第一节 租赁的概念、识别、分拆和合并 265
第二节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267
第三节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280
第四节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290
第十四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297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297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98
第三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账面价值计量模式 307
第十五章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313
第一节 债务重组概述 313
第二节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16
第三节 修改其他条款、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组合方式 321
参考文献 328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在经济领域,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税收遵循的是国家制定的税收法规。由此,往往导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应如何处理这种差异呢?这是所得税会计要研究和解决的基本问题。本章*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然后论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收入
1. 有关收入的概念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 有关收入的一些特殊问题
(1)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有关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扣除
1. 有关扣除的概念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6)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 有关职工薪酬的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有关利息费用的扣除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 有关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有关租赁费的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 有关环保、财产保险、劳动保护支出等的扣除
(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 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①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②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③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④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⑥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⑧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8. 不得扣除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
高级财务会计是高等院校本科会计学与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个企业会计中特殊的财务会计问题,如外币交易、外币报表折算、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企业集团会计中特殊的财务会计问题,如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分支机构会计等。《高级财务会计(第四版)》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新的修订、解释和应用指南编写;结构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紧凑;简明实用,突出应用,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每章之后附有大量的思考题与练习题,便于读者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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