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较法视野中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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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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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振杰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07164

出版时间2011-1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5元

货号7049087

上书时间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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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周振杰,男,1976年生于江苏省赣榆县。1998年7月,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获荷兰乌特勒之大学博士奖学金,赴该校作短期访学,同年10月,受聘于日本早稻田大学,任助理研究员。

 研究成果:《死刑的优选考察》(合译)、《理论犯罪学》(合译),参与撰写著作数部,独立、合作在《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司法》、《刑事法前沿》、《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等刊物上发表中、英文文章20余篇,其中《美国反商业贿赂的经验与启示》一文,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对策信息研究三等奖。

目录
导论:概念、背景与课题
一、概念比较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课题

第一章 国外企业刑事责任论的发展与未来趋势
第一节 发展历程
一、严格责任阶段
二、个人责任阶段
三、组织责任阶段
第二节 发展动力
第三节 发展趋势
一、刑事责任基础
二、企业处罚适用

第二章 中国单位刑事责任论的历史与当前问题
第一节 历史回顾
一、1979-1987年的争论阶段
二、1987-1997年的确立阶段
三、1997年以后的扩大阶段
第二节 代表理论
一、人格化系统责任论
二、规范的双重证明理论
三、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
第三节 存在问题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范围
第一节 我国单位犯罪范围的立法现状与论争
一、立法现状
二、理论论争
第二节 国外企业犯罪范围的现状及其划分标准
一、国外企业犯罪范围的现状
二、确定企业犯罪范围的标准
第三节 无限论的基础与立法改革
一、无限论的基础
二、立法改革

第四章 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
第一节 代表理论
一、人格化系统责任论
二、规范的双重证明论
三、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
第二节 争议问题
第三节 双层论的提出与展开
一、双层论的提出
二、双层论的展开
第四节 对具体问题的初步回应

第五章 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国家机关的范围
第二节 肯定论与否定论
一、否定论的论据
二、肯定论的论据
第三节 限定论的提出与展开
一、限定论的提出
二、限定论的展开
第四节 司法机关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单位犯罪的预防政策
第一节 我国单位犯罪预防政策现状概览
一、现行预防政策的特征
二、现行预防政策的效果
第二节 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
第三节 国外企业犯罪预防政策概览
一、国外的企业犯罪现状
二、企业犯罪的诱因
三、国外的企业犯罪预防政策
第四节 单位犯罪预防政策的未来改革
一、改革单位处罚
二、重视适法计划
三、充分发挥第三者作用

第七章 企业适法计划与企业犯罪预防
第一节 企业适法计划的历史与现状
一、企业适法计划的历史
二、企业适法计划的发展
三、企业适法计划的现状
第二节 企业适法计划与企业刑事责任
一、两罚规定与监督管理过失
二、企业适法计划与监督管理过失认定
第三节 企业适法计划能否预防企业犯罪
一、否定论的提出
二、具体分析
三、内外机制

第八章 单位犯罪的程序问题
第一节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第二节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若干具体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管辖
二、诉讼代表的问题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
四、自诉与反诉
五、审判组织的选择
六、判决的执行
第三节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特殊问题研讨
一、单位被撤销后的情形
二、单位分立或合并的情形

第九章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研究
第一节 现有司法解释梳理
一、《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四、《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五、《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六、《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节 司法解释中的基本立场
一、关于“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关于单位犯罪的范围
四、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节 改进司法解释的初步建议
一、明确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基础
二、明确“为单位谋利”而实施个人犯罪的处理
三、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区分标准
四、明确“为单位谋利”的目的的刑法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三、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
  与上述两种理论相比,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具有了更多的应用性价值。该论认为,“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等弊端。在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从追究单位自身固有的责任角度出发,除关注单位集体决定和单位负责人的决定之外,还应考虑单位的目标、业务范围、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制度方面的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单位的真实意志,正确地认定和处理现实中所发生的单位犯罪,”①并提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体系出发,在考虑单位固有责任的场合,也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单位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两方面来进行考虑。”②
  “从追究单位自身固有的责任角度”出发认定单位刑事责任,这应该成为单位刑事责任论的核心所在。但是,该论同时认为,“单位必须实施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但是,单位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通过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不论是单位代表或机关的组成人员还是最底层的从业人员--所实施的。因为,单位自身并不能像自然人那样活动;自然人行为人的行为若没有引起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的话,则在客观上无法判断该单位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①这未免有将单位刑事责任的判断基础拉回到个人责任之嫌。
  此外,倡导者认为,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与日本学者提出的主张“法人等企业是作为组织体开展活动,因此不能将代表人、中间管理人或者现场从业人员等企业组织活动承担者的行为分别评价,应当将之视为一体”②的企业组织体责任论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基于企业组织体责任论“即便在不能确定到底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单个的行为人也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或过失的场合,只要能证明单位活动在客观上具有失误,那么就能肯定单位的过失责任”的结论与“不能不让人产生只要发生了违法行为就得负结果责任之嫌的感觉”的理由,将之与责任主义进行了调和。③也即,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是企业组织体责任论与责任主义结合的产物。但是,如日本学者所言,如果要将以道义非难可能性为核心、以个人责任为前提的责任主义贯彻到底,结论是法人刑事责任违反责任主义。④这也是德国迄今否认法人刑事责任,日本虽然肯定企业受刑能力,但否认企业的犯罪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原因所在。所以,能否调和企业刑事责任论与传统的责任主义这一问题还值得商榷。
  ……

主编推荐
结合实体与程序、立法与司法进行研究,是本书与众不同的又一特点。周振杰编著的《比较法视野中的单位犯罪》第八章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单位犯罪被害人众多、获得被害人赔偿困难的特点,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第九章在清理现有关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结了司法解释中的基本立场,并对如何改进司法解释提出了基础性的建议。这不但体现了本书刑事一体化的思路,也表明了作者研究视野的宽广。

精彩内容
周振杰编著的《比较法视野中的单位犯罪》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当前关于单位犯罪与单位犯罪预防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与检讨。本书章与第二章对国外法人犯罪理论与我国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其中的发展趋势与现存问题: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对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范围、单位犯罪预防政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八章就当前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的基础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九章分析了现有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比较法视野中的单位犯罪》在许多方面提出了新颖的观点。在探讨的刑事责任时,提出应坚持“论”:在论述单位刑事责任论之时,提出了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合法基础,以“企业组织责任”为认定基础的“单位刑事责任双层论”;在论述认定单位犯罪中的个人刑事责任时,提出了以正犯理论为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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