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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明明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有限公司
ISBN9787542685582
出版时间2024-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7414845
上书时间2024-12-19
侯明明,男,1990年生,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在《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部分文章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曾获得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三等奖、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三等奖等奖项、荣誉三十余项。主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项目等十余项。现主要从事于法理学、司法学、环境法学的研究。
上篇 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之一般原理
第一章 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何以可能及如何可能
第一节 跳出法条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中的特别思维
一、 法条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特别面向
二、 卡多佐的司法实用主义哲学意蕴
第二节 司法实用主义哲学与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之勾连
第三节 司法实用主义哲学视角下的中国社会治理
一、 司法实用主义哲学本土化的中国可能
二、 中国司法实用主义哲学现实化的考量因素
三、 中国司法实用主义哲学运用中的现实障碍
第四节 司法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理想图景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司法回应:原因、机理与控制
第一节 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原因透视
第二节 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机理阐释
第三节 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控制机制
第四节 本章小结
中篇 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之价值追问
第三章 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性
第一节 传统司法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性文化需求
第二节 传统司法文化对当代法治中国主体性的可能贡献
一、 和合司法与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选择
二、 情理司法与现代司法裁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三、 仁道司法与现代刑罚人道主义
四、 宣教司法与通过司法判决的公众法治观念塑造
第三节 传统司法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未来指向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法治梯度系统下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来源
第一节 法治梯度系统与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来源
第二节 初阶法治下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来源:合法性
第三节 中阶法治下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来源:可接受性
第四节 高阶法治下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来源:权威性
第五节 司法的日常现实与纯粹逻辑思维的差异:共存与线性
第六节 司法日常现实中的正当性来源:“三位一体”构建
第五章 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错位:类型、成因与启示
第一节 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错位:正常现象抑或法治危象?
第二节 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错位的类型化存在
一、 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而作出的划分
二、 根据法官内在评价不同而作出的划分
三、 根据引发错位的因素不同而作出的划分
第三节 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错位的成因
第四节 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错位的启示
下篇 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之个案展开
第六章 案中隐性社会结构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及其调和
第一节 “张扣扣案”引发的思考
第二节 “张扣扣案”的隐性社会结构:复仇文化下的共情效应
第三节 私力公权化了的制度性惩罚与私暴力复仇的冲突
第四节 隐性社会结构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及其限度
第五节 隐性社会结构与显性法律结构、司法裁判的调和机制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命题的逻辑理路
第一节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命题的提出
第二节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的特殊性
第三节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的外在驱动力
一、 权利需求市场的增生: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
二、 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庭审剧场的社会延伸
第四节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的内在机理
一、 司法判决作为法治文化而存在
二、 司法判决是法律与社会沟通的桥梁
三、 司法判决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四、 司法判决为公众创造稳定预期
五、 个案判决彰显司法的文化性和民族特色
第五节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的基本模式
一、 价值释放模式
二、 案例指导模式
三、 反面形塑模式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的开展困境及消解
第一节 法治观念的可塑性与通过个案判决塑造
一、 法治观念的可塑性:从法律意识到法治观念
二、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从自生自发到人为塑造
第二节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的四重困境
一、 塑造的认同困境:司法判决的公信危机
二、 塑造的实效困境:自主抑或牵制
三、 塑造的供需困境: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错位
四、 塑造的思维困境:历时性标准共时性解决
第三节 “通过个案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困境的消解
一、 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互惠模式
二、 迈向整体性的司法知识观
三、 参与主体的理性化
四、 塑造模式的完善
五、 践行案例法治文化实践模式
参考文献
后记:学术之路是一场拥抱不确定性的冒险
第一节跳出法条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中的极端思维
一、法条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极端面向
法条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司法实用主义都具有自身的特质,甚至有一些容易混淆之处,所以有必要首先对法条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特点做一个梳理和阐释,然后再和司法实用主义进行比较,以便于在比较中对其各自本质有更加明确的认知,进而在认清三者优缺点的基础上作出理智的选择和取舍。
对于法条主义的界定,虽没有统一的解释,但是法条主义有其极端性的缺陷,面临着自身内部与外部理论的双重质疑与批判。①“法条主义是围绕法律条文研究法律的,一旦法律条文和社会实践发生冲突,或者不相适应,那么,法条主义也就可能遭遇尴尬。”②同时,苏力教授认为法条主义是一种法教义学和法律论证理论。③即理想的法条主义决定是一个三段论的产品,其中法律规则提供了大前提,案件事实提供了小前提,而司法决定就是结论。这条规则也许必须从某个制定法或某个宪法规定中抽象出来,但与这一法条主义模型完全相伴的是一套解释规则,因此解释也变成了一种受规则约束的活动,清除了司法的裁量。④可见,法条主义已经预设了法律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标蕴含在法条当中,法官只需要按照法律的意志执行,而且认为司法活动是封闭的而非开放的推理过程。⑤但是,社会现实却是复杂多样的,一旦立法已经完成,其也不可能完全制止那些正在发生的变化。这时,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就无法完美呈现,也进而可能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结构性矛盾,尤其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即使法条主义坚守者发展出了发达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试图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但是其内部仍然面临着解释方法的位阶无法确定、解释元规则的缺位、方法的理论存在和司法现实适用的鸿沟等延伸性问题。甚至是,法条主义为了解决这些难以应对的复杂、疑难司法案件或者司法认知上的相对不确定性,有意无意地逐步扩大自身的范围,变得越来越不像其……
本书以“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命题为主线,分别从一般原理、价值追问和个案展开三个视角对此命题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释。既有司法治理的实用功能分析,也有司法法理的价值约束研究。其试图在“治理型司法”兴起的背景下,倡议法治价值的介入,进而实现整全意义上的“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并最终促使司法与社会的融洽、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互惠。侯明明,男,1990年生,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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