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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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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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欣,李超峰主编

出版社台海出版社

ISBN9787516828281

出版时间2021-01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1016585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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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区域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受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是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依法对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会员执业环境,为会员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增强会员凝聚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朝阳区的法制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

万欣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组长,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委主任、会员处分复查委主任,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律谈判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李超峰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后,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行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公安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团中央“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北海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监事长,北京安全生产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台港澳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产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等国内多所大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目录
第一部分 接案、谈案阶段

 1.签订委托合同时,律师如何判断委托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2.刑事律师自己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手续及收取费用有什么风险?

 3.委托人要求媒体曝光如何处理?

 4.委托人要求律师贿赂法官,律师应如何处理?

 5.委托人要求律师承诺案件结果如何处理?

 6.因委托人叙述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合,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7.律师与委托人就案件结果产生矛盾如何处理?

 8.网上谈接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9.委托人中途解除委托如何处理?

 10.当事人要求做无罪辩护,律师可以自行做罪轻辩护吗?

 11.委托人要求律师风险代理刑事案件,律师可以接受吗?

 12.如何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如何收取差旅费?

 13.当事人要求付费到律师个人账户且不开票可以答应吗?

 14.接案时,告知委托人注意事项可以省略吗?

 15.接案谈案过程中律师有做会谈记录的必要吗?

 16.接案谈案过程中律师不做虚假承诺,不给委托人不合理的预期为何很好重要?

 ……

内容摘要

刑事律师自己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手续及收取费用有什么风险?


【案例简介】

2013 年 8 月 19 日,L 委托 C 律师为其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后因收费和判决结果产生争执,L 向区律师协会投诉 H 律师事务所和 C 律师。L 称双方达成口头约定:C 律师接受此案委托,并告知办理一审至二审一次性收取委托费 3 万元,并保证 L 之子可判为缓刑,若未被判处缓刑退还委托费 2 万元。口头约定一周内,L 交纳了委托费 3 万元,但未收到任何发票和相关收据。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 L 之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L 称 C 律师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通知其案件辩护到此结束,但拒绝返还当初约定的因未被判处缓刑需退回的 2 万元委托费。 C 律师称 L 之子交通肇事一案没有签订委托协议,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H 律师事务所称 L 之子交通肇事一案,其家人没有与 H 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没有交纳任何费用。H 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案件都必须交纳费用,签订委托协议,才能从所里拿取手续。C 律师出于同情,想先工作一段时间再收费,L 家人分文未给。律师协会调查发现,L 之子交通肇事一案,C 律师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和 2013 年 11 月 14 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参与审判阶段诉讼活动,为 L 之子交通肇事一案中的辩护人。但是,H 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签署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协会决定分别给予 H 律师事务所和 C 律师训诫处分。

【问题分析】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客户的委托,然后指派承办律师承办相应法律业务。法律服务的提供、法律业务的承办,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部分律师为避免接案时预判情况与诉讼结果不符,规避当事人会将书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证据,而不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也有部分律师出于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不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不开法律服务发票;或者因为案件收费低、涉及的法律业务简单,律师片面认为不会发生纠纷或客户投诉等情形,不与当事人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以上种种情况,均可认定律师单方面接受业务或私自接受法律服务。《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刑事律师私下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本身就是违规行为,而且容易招致委托人的投诉,因没有委托协议,律师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私下接受委托、私下收费,均不可取。律师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行为,会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罚。

【实务解答】

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应当要求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承办律师或主办律师。建议如下:

1.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应当明确要求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禁止律师私自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和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2. 律师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统一转账至律师事务所账户或交纳给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当事人不方便来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不会转账的,可以要求当事人给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请求律师将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代为转交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法律服务费后应当立即转

交律师事务所财务或转至律师事务所账户。

3. 当事人交纳法律服务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具法律服务费发票并交当事人签收。

【法规摘引】

1.《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1 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 年 3 月 20 日发布)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精彩内容
本书总结了刑事律师执业过程中常见的执业风险和权益保护方面的 103 个问题,采用问答模式,按照刑事律师办案的普通流程——接谈案件、律师会见、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共五个环节中可能涉及的问题,由一批刑事业务经验丰富的权保委委员和律师予以解答,并提出相关执业风险、权益保护的法规根据。

本书涉及问题全面,解答务实,便于操作,极具实用性。能够帮助广大律师规避执业风险,避免因不知或无视律师执业风险、执业不规范将自己陷入执业纠纷,保护职业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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