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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托马斯·内格尔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02775
出版时间2021-07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78元
货号11676616
上书时间2024-12-05
一定存在应用于自我、现象学性质及其他精神范畴的客观性概念,这是因为,关于在我自己的人格同一性或经验的现象学性质方面所犯的错误的观念,显然是有意义的。我可能错误地记得自己做过一次妙趣横生的讲话,而事实上那次讲话是某个其他的人做出的,但我当时是在场的;我可能错误地以为,我现在尝到的某物的味道同我昨天尝到的味道是一样的;我可能认为我是某个其他的人,但我不是那个人。在这个领域中,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存在现象和实在的区分。只有以这种区分为基础的客观性才必须被理解为与某种主观的事物有关的客观性——精神的而非物理的客观性。
对感觉而言,实在自身就是现象的一种形式,而且这种区分是真实的现象和表面的现象之间的区分。这不可能被某种只类似于普通对象或物理性质的事物所占有,除了它只对一个人是可见的。但是,要正确地对它做出解释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在应用心理概念时所需的客观性条件并不显著地参与那些概念的每一次应用——尤其在第一人称中。它们是隐藏着的,因为那些概念似乎是极其简单的。
当一个精神概念看起来简单而又不可分析时,人们在哲学上就很容易认为它指称了私人可理解的某种事物;自我之主观的现象,或者说,现象学的同一性之主观的现象,就是这种事物的现象。我认为,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Investigations)中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解释精神概念,那么某种私人的东西就作为不相关的东西隐退了,而这表明解释出现了问题。(大约第200~300节)他从感觉方面给出了论证:设计那个论证就是为了表明感觉词汇并不是私人的经验特征或对象的名称,比如说感觉材料就被设想为是这样的。感觉的相似或不同是感官现象的相似或不同,而非某种显现着的事物的相似或不同。
这种论证部分说来是一种归谬法:即使每一种感觉都是关于一种私人的对象或特征的知觉,感觉也不会是这个事物本身,而是它以某种方式对我们的显现。即使这个事物发生了变化,感觉也会保持不变——假如它的显现方式依旧不变的话。因此,对象作为与概念的操作不相干的东西隐退了。(这无须意味着我们的感觉是不可改变的,因为在一种现象和我们关于它的信念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它是感觉词汇所指称的现象本身。)
这个论证的另一方面即通常的私人语言论证,由于太复杂了,以致无法在这里加以充分的讨论。维特根斯坦声称,不可能存在任何关于必然属于私人的经验对象的概念,即关于原则上只能为一个人所发现的一类事物的概念,因为在对这类概念的正确和不正确的诚实应用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差别;这里所谓的正确和不正确的诚实应用,指的是其使用者对其应用规则的坚持或背离。所有概念,包括关于事物如何向我们显现的概念,都必须承认这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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