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域下政府信用问题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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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翠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00469872
出版时间2011-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2元
货号6791678
上书时间2024-11-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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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定,甚至政权的兴亡更迭。
最后,政府信用还是一个包含多层次内容的信用系统。从活动领域来看,有政府的经济信用、政治信用和道德信用等;从信用主体角度来看,有政府组织的信用和行政人员个人的信用、中央政府的信用和地方政府的信用;从结构角度来看,有政府的法律信用(行政立法体现公意,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正义)、决策信用(决策制定集中民意,做到科学的调查研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行为信用(服务与法治的行政管理理念、机构设置的合理化、办事规程的简化、承诺服务的细化、履行职能、实践成约)和程序信用(政务信息的公开化、行政责任监督的民主化、依法管理、循章办事)等;从作用范围来看,则有政府与社会组织及公众问的外部信用、行政人员与政府间的内部信用,上下级政府间的纵向信用、政府内部部门间的横向信用,对公民的国内信用和对另一政府的国际信用等。
政府信用的首要因素是诚信,包括政府组织诚信和行政人诚信。行政人诚信是政府信用在个体身上的体现,指政府工作人员实事求是、言行一致、求真务实、守约践诺的道德人格。与思想相符谓诚,与行动相合称信,诚信的基本要求就是真,做事有真心、真言、真行,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时时事事体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既尊重客观规律,又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去认识、把握和运用规律,是外不欺人与内不欺己的统一。政府组织诚信是政府信用的必然要求,既包含政府组织在工作过程中为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公共利益而诚心为民、取信于民的意志和信念,还包含政府组织动机和行为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即使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合同具体约束的情况下,也能始终执行正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各种道德、法律义务和职责,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力,尊重和维护公众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为美德的政府诚信是政府信用的主观因素,关涉政府理念、德性和政府形象。
公正也是政府信用的题中应有之义。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提供制度产品、维持社会秩序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制度所决定的利益格局的合理性,则取决于制度的正义性。制度正义是指制度本身所蕴含的,渗透于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环节的,保障利益主体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价值或精神。制度正义按照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依贡献比例平等的原则,保证利益主体所得与所付相等。①“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②制度公正遵循主体需求尺度与客观世界尺度,实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公众利益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的特征,公正的制度能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也不忽视少数人的利益,能综合平衡眼前与长远、全局与局部利益。制度公正还体现在保证连续性的同时的适时调整,体现在执行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制度公正容易使社会各个阶层达成共识和认同,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使干群关系融洽,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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