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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利·波特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28453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88元
货号11524567
上书时间2024-11-06
[英] 哈利·波特(Harry Potter),英国资深大律师,尤擅刑事辩护。曾任剑桥大学塞尔温学院研究员。致力于向民众传播法律知识,推广法律文化;已出版多部口碑上佳的普及读物,并为英国广播公司策划了以普通法为主题的系列电视节目,备受好评。
插图说明 序 言 部分 创制:公元 600—1500 年 第 1 章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法律的发布 第 2 章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法律的实施 第 3 章 诺曼枷锁? 第 4 章 亨利二世和普通法的创设 第 5 章 贝克特和神职罪犯 第 6 章 亨利二世的成 第 7 章 大宪章 第 8 章 从肉刑到陪审 第 9 章 法律神鹰 部分 冲突:公元 1500—1766 年 第 10 章的良心,法官的脚 第 11 章 星室法庭:让英格兰沉默 第 12 章 酷刑逼供 第 13 章 令状和自由宪章 第 14 章 “王是法律”对“法律是王”1 :爱德华·科克爵士 第 15 章 俄狄浦斯时刻:一世大审判 第 16 章 生而自由的约翰 第 17 章 从王朝复辟到光荣 第三部分 转变:公元 1766—1907 年 第 18 章 英格兰的纯洁空气 第 19 章 暴民的威胁 第 20 章 重罪犯恐惧症 第 21 章 加罗律师? 第 22 章 西塞罗之舌:托马斯·厄斯金 第 23 章 自由乐队的指挥:亨利·布鲁厄姆 第 24 章 平静的篝火:皮尔、公共保护和警察 第 25 章 疯癫与法律 第 26 章 险境面前无法律 第 27 章 律界阿波罗:爱德华·马歇尔·霍尔 第四部分 法治:公元 1907—2014 年 第 28 章 “阿道夫·贝克的殉难”和刑事上诉法院的建立 第 29 章 为牺牲自由 第 30 章 纽伦堡和诺曼·伯基特 第 31 章 是非与权利 第 32 章 堕落和腐败:亵渎、和奥斯卡·王尔德 第 33 章 命悬一“线” 第 34 章 卡特福德谋杀案 第 35 章 法治受到威胁? 略语表 注 释 参考文献 索 引
* “哈利·波特”施展“魔法”,一卷讲透普通法的前世今生。 * 国内图书市场鲜见的原汁原味梳理普通法历史的通识类读物! * 国内图书市场的同主题图书《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被《新京报》评选为2015年青年学者奖,并引起公共知识界的广泛关注;本书可与之对照阅读!
,英国广播公司(BBC)找到我,希望我像其他律师那样,在电 视上做一档节目,谈一谈英格兰的法律历史。他们把节目取名叫《奇怪案例》,但当时节目要讲些什么内容毫无头绪,于是便开始努力地补课。 在补课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法律的历史故事应当被更多的人了解和熟悉。为了翻越法律枯燥的知识壁垒,需要一部简明扼要、生动有趣、摒弃拗口术语同时又涵盖关键知识的法律史。这本书是这种尝试的成果:它没有的创新,但为讲述法律史提供了新的角度和路径;它将前人成果蒸馏浓缩,供给受过教育的普通人。这种类型的法律史并不常见。 它无疑是一篇对普通法制度的颂词,但也不乏说理辨析。 同时,那些不吝褒奖的赞扬辞藻,在涉及公法领域时,似乎更像一曲挽歌。 英格兰是受法律规制的国家:议会制定法律、法院执行并解释法律、公民作为整体遵守法律。 人们追求的是正义:它了法律刻板文字构成的坚硬外壳;它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由赋予众望、无所畏惧地捍卫法律和权利的法官,和那些独立、按照自身判断作出裁定的陪审员们落到实处。 英格兰的法律、司法程序、司法体系、陪审团制度,以及对法治下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受到了认可。 英格兰的“普通法” 一点都不普通,这少体现在两个方面。 ,与议会立法不同,普通法的法律并不是由普通民众或者社区创造 的,而是及其司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制度绝不“普遍”, 相反,它的起源和发展都是的。当然,这套制度虽然产生于 英格兰,但并非与世隔绝———像它在欧洲大陆的强大对手罗马法或大陆法一样,它起初通过帝国及其殖民手段,尔后又因其内在优势逐 渐扩散到全世界。这本身体现了它内在的规律。这本书讲述了一个设计之初用以限制血亲复仇、解决土地争端,并为早期定居的日耳曼和斯堪的纳维亚殖民者划定基本规则的制度, 如何一步步发展为也许是世界上复杂的法律体系的故事。 英格兰普通法的源头可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发端于这座岛屿的海边。虽然日耳曼和北欧的实践在早期曾对普通法有影响,但它本身与罗马法或大陆法相交甚少。 英格兰位于欧洲的边缘,但毕竟是独立的岛屿;尽管被一批又一批欧洲大陆人占据,但一直保持和延续了与欧洲大陆的分隔。无论是好是坏,英格兰的普通法在英格兰的土地上甚为普通,但在欧洲大陆并非如此。得益于它的公平公正、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将制度化的程序和遵 循先例的原则相结合,以及有律师等专业人士和普通大众通过陪审员制度的共同积极参与,普通法成为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的榜样。普通法在英国之所以,是因为它从未将已经定型的法律条文生搬硬套在整个国家。相反,普通法产生于本地习俗,和法官将其逐渐锻造为国家法律,在共识和强制的基础上树立了,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漫长时间里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且在此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复杂。可以说,普通法的本质是保守而非的。是回望旧 有的习俗,依靠已有的案例作为锚点,向先人的智慧致以敬意,并用其解决当下的问题。法律这个单词的两个含义?都很重要。但对于英格兰社会,法治的理念才是根本。法治像血管一样贯穿了整个国家叙事。 它生命力强大且适应力强———当然,这更像是不得已而进化出的能力,因为自中世纪以来,普通法从未缺乏对手,不得不持续面对各种挑战。 1470 年,凯茨比律师宣称普通法自创世以来一直存在。 这当然是夸张的说法。 十七世纪时,出于政治目的,议员和律师将普 通法描述为自“诺曼枷锁”前便已存在的一套制度,而不是由当下王朝 所创造,希望借此古老传统维护普通法的地位。实际上,英格兰普通 法的基本元素可以上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君权能动主义阶段。到十二世纪时,再将零散的元素锻造成一套强大的司法中央集 权制度。 这套司法制度发展出一套能在整个英格兰普遍适用的规则,与五花八门的地方习俗并不一致。 此,普通法意味着“一的法庭制定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的自由民众,在民事程序中 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则强制适用”。这套统一法律制度的诞生远早于欧洲其他任何国家。 背后的原因,或许是由于在公元1000 年1200 年这段关键时期,英格的权力远远大过欧洲其他国家的同行。 一个小岛加一个,决定了普通法能够得以施行。 有观点认为,普通法制度“不仅是英格兰的荣耀之一,甚是中 世纪重要的遗产”。赞颂者们还用了各种各样的比喻来赞美普通法:一条众多溪流汇聚而成的江河;一棵根深叶茂的巨树;一座肥沃 多产的花园……但有一个比喻更加贴切:普通法初由王室孕育和抚养,但到了十七世纪,这位王室的后代像俄狄浦斯一样拥有了压制生父的能力,并终成为弑君者。此后,普通法与它的继父之间 保持了一种牢骚不断的关系。 而这位继父是君权衣钵的继承者———议会。 土地法、合同法或侵权法这样的主题和领域都重要,但这本书不可能面面俱到。我在本书中会将注意力集中于与宪法、刑事法理 学和公民自由领域相关的法律演化、案例及其。我会按照年代详 略得当地讲述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1215 年的法律创制和发展。然后按照主题去介绍普通法此后的变化和挣扎,其括十七世纪那些重大的宪法冲突、兴盛的辩护制度、的法律实践者以及与蓄奴、 癫狂、和司法不公相关的奇怪案例。 后,我会将目光延伸到国 际舞台,关注战犯审判、人权保护等主题,与强制道德主义、国家紧急状况、对恐怖主义的过激反应等威胁法治与自由的问题并列讨论。本书结部分将会涉及这套制度(尤其在刑事司法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普通法”一词在历有过许多含义。初,由于教在不同地区的习俗和实践存在差异,教律学家用它指代具有普遍的教会规则。到了英格兰,当世俗社会削弱教会权力后,它被用来指代由法官创制而得以普遍适用的不成文法律规则,并以此与其他地方习俗、成文法或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区分。与基于罗马法和成文法典的大陆法不同,任何普通法制度(例如以英格兰普通法为源头的美国普通法)均主要由法官根据先例发展而成。它灵活容且具有延展。即便是出于弥补普通法缺陷而发展起来的衡平法,亦由同一个法院来管理, 因此也深刻融入普通法制度之中。这些不成文的法律与成文的法典紧密结合又相互迥异。人们把法官创制的法律称为“在议会许可和监督下的从属立法”。以来,尽管成文法在创造和振兴法律方面的成甚取代了普通法先例,但它们在解释和执行层面仍然遵循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那些为根本和基础的原则———通过公正的法官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刑事领域通过同侪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并非来源于议会,而是来自从古今的普通法先例。如今,议会的———、和下院所组成———取代了王室的。它脱胎于一系列综合的因素:十七世纪的动荡,普通法制度,议会对自身的主张,以及对此观念的认同和坚持。这套制度并非凭空自然产生,而是经历了政治和司法的构建,。的宪法学者戴雪(Albert Venn Dicey)为这一宪制安排作出了的贡献。他在维多利亚女王(Queen Victoria)的太平盛世中宣称:“议会可以做所有的事情———除了让男人变成女人或让女人变成男人———这是所有英格兰律师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当然,随 着变手术的发展,如今连这一例外也不再是议会不可碰触的议题。事实上,即便是议会亦不可普通法。即使在今天,议会也不可能以立法破坏公平、自由、平等和正义等基本原则———这是无法想象的。如果议会变成一个暴君,超过其权力无形无声的边界(例如立 法宣布红头发非法,或宣布囚禁所有锡克,或剥夺民众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尽管这些上仍将通过法院执行,但必然导致宪法危机,因为法官会以这些法律违反普通法的权利和正义原则而拒绝执行。正如一位的英格兰法学家经常说的那样:“无论你身处 何位,法在你之上。”它同样适用于议会。英格兰的普通存在多少缺陷,但保障了基本的正义和自由。这方面而言,它可以和英国在艺术、科学方面所取得的成相提并论。接下来,请听我讲述它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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