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民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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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民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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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丹

出版社西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9711097

出版时间2021-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11668557

上书时间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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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丹,男,湖南常德人,法学博士。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先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涉及民法、经济法以及诉讼与司法制度改革。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参研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在〈农村经济〉〈法学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出版专著1部,主编和参编著作、教材7部。



目录

第一章

“三权分置”改革前宅基地制度变迁与发展基础

第一节宅基地制度的历史传承与现实发展

一、“宅基地”概念的历史源流考察

二、宅基地制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三、宅基地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基础

一、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对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的总体评价

第三节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三权分置”改革方向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总体方向的优先性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承载着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法治内涵与制度创新

第一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现实背景

一、“三权分置”改革措施提出的现实背景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路径之争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意蕴解读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本的阐释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渊源

第三节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法治内涵

一、宅基地所有权的基础地位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法理构造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平衡

第四节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及其入法路径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要点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应予坚持的法律原则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化的路径规划

……

第六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与保障农民权益的法治路径

第一节农民权益实现目标融入“三权分置”

一、权益主体的立法确定

二、流转权利的权能设置

三、权益实现的保障机制

第二节 农民财产权益与宅基地“适度放活”的法治实现

一、作为“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和主体的“农民”

二、“适度放活”对农民财产权益实现目标的融入

三、建立农民宅基地“适度放活”的市场化机制

第三节农民财产权益实现中“适度放活”的法治贯彻

一、宅基地“适度放活”法治贯彻的基本遵循

二、宅基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法治保障要求

三、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制度化要求

第四节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运行保障和救济机制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退出的法律保障机制

二、宅基地权利实现的救济和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第一章“三权分置”改革前宅基地制度变迁与发展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宅基地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演变,发挥了重要的“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农村经济日益活跃。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现行宅基地制度已经远远滞后于农村土地开发和利用的现实需求。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益实现需求日益彰显,对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实现更是充满期待。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正在实行的“三块地”(农村宅基地、农村承包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中,承包地和宅基地都在探索实行“三权分置”,二者有着很多的相似性。但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却与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在历史传承、制度功能、价值基础、运行逻辑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之处,不能照搬照抄。因此,“三权分置”改革还是要立足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发展现实予以综合考量,从中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和立法转化提供有力的理论和现实支撑。

第一节宅基地制度的历史传承与现实发展

在盛行土地私有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都设计了比较完备的地上权制度,并将其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用来调整相应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关系。为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我国“民法应当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使之能够样就会使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变得更为系统,便于掌握和适用,同时也便于在国际上进行交流”。但是,在这些奉行地上权制度的国家中,并未确立“宅基地”或者与之类似的概念,所以试图通过其他国家制度经验寻找参考坐标的意义不大。可以说,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制度类型,唯有从我国历史和制度传统中去挖掘其存在的意义和生发的逻辑方可洞悉其中内蕴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

一、“宅基地”概念的历史源流考察

“宅基地”概念是我国独有的一个法律概念,彰显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底蕴。我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确立了“以农立国”的生产性传统,农民群体在社会成员中占据绝大多数,其对土地有着天然的敏感和期待。东汉许慎在《说文》中将“宅”解为“宅,所托居也”,即住宅,是人们依托居住的地方,而宅基是指家宅、房舍和田地。具体而言,从字面上看,“宅”或者宅基地是一个安稳且长期的居住场所,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自宅基地出现就存在的。中华文明数千年来的历史演进始终未能脱离土地问题,在悠长的历史发展中甚至多次扮演着王朝更迭的催化剂作用。在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封建社会长期沿袭“授田制”,即:由国家出面将国家所有或控制的土地授予农民,农民由此向国家承担兵役、赋税等国家义务的制度。“农民从国家那里按均等份额获得土地,是农业社会的理想模式。”每次农民战争结束,新王朝建立之初的首要任务就是重新分配土地、平均地权。但土地兼并循环往复,政权更迭与土地制度变革交互进行,农民土地权利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分别由国家和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西方国家主要实行的土地私有制,与我国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宅基地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即便是某些与我国同源同种的社会主义国家(如越南也有宅基地制度),其在制度理念和价值位序上更强调宅基地的经济自愿属性,赋予宅基地较高的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制度配置,与我国宅基地制度更强的国家计划性和调控性形成鲜明的对比。

……



精彩内容
本书遵循“理论阐释—实证分析—体系建构”的基本研究思路。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导引下,阐释宅基地“三权”的法治内涵、权能内容、类型界限、价值功能等基本范畴。运用基础理论工具观照当前的改革试点模式,穿透“三权分置”的历史与现实需要,总结既有试点改革的模式和经验的同时,洞悉改革发展与农民权益保障和实现机制的关联影响,厘清农民权益法治保障体系构建的内在机理和价值逻辑。以农民权利体系建构为主线,围绕农民权益保障实现和财产性收入增长为目的,从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保障和实现的法治化探索入手,兼及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权益保障问题的剖析,系统设计“三权分置”的权利运行和保障机制,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和体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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