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法商评论(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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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商评论(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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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晓喆主编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243128

出版时间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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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88元

货号15212183

上书时间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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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主题研讨——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商事纠纷解决视野下的商事审判

经济理性人预设下的商事诉讼程序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的构建

商事审判

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改变、延续与竞争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院:传统与创新——比较法视角:现状与未来展望

19-20世纪法国商事法院的运行和挑战

日本公司事件程序法的总体性考察——基于程序法视角的分析


论文

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困境和中小企业的金融赋权路径

气候变化诉讼中司法权威与科学知识的共同生产


译文

跨国信义法

信托的比较研究

《美国统一商法典》下的购置价款


约稿函



内容摘要

 《中外法商评论.第四卷》:

 四、我国商事诉讼程序的发展与完善路径

 (一)厘清繁简分流与民商事纠纷划分之间的关系

 繁简分流尽管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但与扩大独任制、加强诉调对接、增进诉源治理等改革相同,其核心追求均是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缓解法院压力。然而,本文通过分析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尤其是市民类纠纷主体)的经济理性预设差异及其带来的程序差异,意图说明,繁简分流的意义远不仅限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繁简分流从当事人程序需求的角度而言,有其更核心的意义,即通过分流将可以适用经济理性预设的案件与无法适用经济理性预设的案件区分开来,各自适用依不同的当事人预设而建立的诉讼程序。从民商事划分的角度而言,繁简分流即意味着要通过分流,将商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市民类诉讼程序)区分开来,形成复杂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差异基础。对于市民类案件,要将其程序做下降处理,适用在保障当事人对抗自治的程序方面进行简易化处理的诉讼程序;对于商事案件,则应对程序进行上升处理,加强案件管理的秩序性,最大限度地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资料与程序申请,在加强自我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其意思自治,提供专业的对抗平台。

 我国由于尚未认识到繁简分流与区分当事人程序需求之间的关系,导致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缺乏根本上的差别。进入司法实务后,繁简分流最终体现的对司法实务影响最大的程序差异仅有审理期限制度方面的缩短和审理人数的减少。在审理期限和适用程度方面的业绩考核没有区别的情况下,意义似乎仅限于审理期限,比简易程序更短的小额诉讼程序也失去了根本价值,导致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态度极为消极,直至法院为进一步督促提高审理速度,强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才对此予以适用。同时,也由于缺乏对繁简分流意义的深刻理解,对于诉讼程序面向商事等纠纷的专业化构造,我国也缺乏足够明确的目标方向。专门化法院的设计理由,不应仅限于特定的法院管辖特定的案件,而是由特定的团队进行审理,其程序本身为了与高理性当事人的程序需求进行适配,也应有相应的调整。因此,如英国等国家,这类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均有单独的条款规定,甚至有专门的适用指南。从这些规定和指南可以看出,商事诉讼程序隶属于复杂程序,却也有其自己的特点,如对制定案件纪要等案件管理文件有特殊的要求,对各类时间期限也均做出改动,最后的宣判和判决书形成方式也有变化,以应对商事案件的复杂性,并对当事人把控程序的能力予以充分的信任和尊重。

 我国欲构建运转良好的商事诉讼程序,首先需要厘清繁简分流与民商事纠纷划分之间的关系,明确商事诉讼程序在程序分流中的定位,并清楚商事诉讼程序在朝着专业化发展完善之时应有的目标导向。

 (二)加强商事诉讼程序的专业性构建

 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没有实质性差别,其程序性差异其实也不够鲜明。例如,西方国家简易类程序在禁止反诉、省略证人宣誓、限制专家举证、简化审前程序等方面会与普通程序拉开距离。然而,我国简易程序不限制反诉、鉴定,实践中举证期限也与普通程序差别不大。一方面,我国的简易程序(尤其是小额诉讼程序)在亲民化、便民化的改造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普通程序围绕打造当事人自治对抗平台的程序性也较为不足,没有能够匹配经济理性当事人充分运用其程序权益的专业感,对于商事纠纷等当事人具有较高的理性能力,追求自治且具有协助审理能力,也能够接受自我责任的案件,法院也采取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逻辑,全面监管干涉,且不敢适用程序制裁,不仅极大地消耗法院的时间精力,而且会使商事主体基于经济理性考量,利用法院的超职权主义而在不用担心自我责任的情况下滥用诉讼程序。之所以提倡当事人主义,不仅是因为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当事人的程序追求,而且因为当事人主义可以分摊审理的工作负担,与法院全权负责相比,极大地减轻了法院压力。因此,在可以期待当事人有能力自我支配诉讼并能够基于经济理性、碍于自我责任成本而减少程序滥用时,法院可以适当放权,让当事人参与合作。

 在我国,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理性能力普遍较弱,自我责任也并非根植于文化传统的普适习惯,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证据失权、证明责任等制度均难以推进。然而,如果将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分离单独打造诉讼程序,考虑到商事主体的经济理性①,上述制度可以获得相应的适用。

 ……



精彩内容

本书是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持编写的系列学术文集。所含文章聚焦于法律与商业、经济、金融、环境、科技等融合的领域,提倡通过古今中外比较的研究方法,探索国际性、基础性、前沿性的重大问题。本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为主题,探讨商事纠纷解决视野下的商事审判、经济理性人预设下的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的构建、商事审判等问题;此外,还收录了研究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困境和中小企业的金融赋权路径、气候变化诉讼中司法权威与科学知识的共同生产的论文,以及有关跨国信义法和统一商法典方面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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