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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连增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ISBN9787516424568
出版时间2020-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1295775
上书时间2024-09-30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不断扩大。“十二五”期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是“十一五”期间的2.3倍。另据中国商务部《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共实施跨国并购579起,涉及62个国家(地区),并购领域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8个行业大类。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规模的扩张,海外市场对于中资的抵触情绪也不断增强,中国企业在海外频繁遭遇来自东道国的投资壁垒。
常见的投资壁垒包括反垄断审查、主权财富基金壁垒、社会责任壁垒、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其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逐步演化成为近些年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投资壁垒形式,越来越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致使我国多起跨国并购案以失败告终,国有企业及处于敏感行业的民营企业更是成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的“受害者”。目前来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遭遇投资壁垒的区域性非常明显,主要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尤其以美国最为严重(王启洋、任荣明,2013)。因此,研究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能够更好地防范风险,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基本内涵
当前,相关法律尚未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做出严格界定。一般而言,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指的是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由特定机构对审查范围内的特定外商投资行为开展全方位审核,评估该投资行为对东道国国家安全造成的潜在风险及影响,进而做出决策并进行风险管控的专门制度。
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案》,正式创设了这一制度。1975年,福特总统据此法案建立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也就是目前负责美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联邦机构。后经1988年的《埃克森一弗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多次修订加强了CFIUS的权力。根据该修正案,总统可以“宽泛界定的国家安全”为由阻止外资并购。2007年,美国再次针对外商投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案做出重大修订,形成新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简称FINSA)。这一法案对外商投资的审查与限制进一步加强,同时赋予国会更大监督CFIUS的权力。2008年,美国又进一步制定《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企业条例(最终稿)》。至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架构。
在这一架构下,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推动审查和调查程序,国会负责监督,总统对并购交易结果拥有否决权。
CFIUS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①交易各方提交自愿通知;②工作人员确定通知是否齐全并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③CFIUS工作人员开始审查期(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最多30天);④某些情况下,CFIUS可能会进行后续调查(须在45天内完成)或将交易交由总统做出决定(第721条要求总统在CFIUS完成调查后15天内就交易做出决定)。
在审查期间,CFIUS成员可能要求交易双方提供更多信息。缔约双方必须在要求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或在较长时间内对双方提出此类跟进请求做出相应回应。
如果CFIUS发现涉及的交易存在国家安全隐患,而且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足够的权力来应对风险,则CFIUS可能会就各方减免此类风险达成协议或强制执行条件,向总统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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